「聚焦·關注」首例!因醉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附判決書全文)
導讀:近日, 紮魯特旗人民法院做了一個令人“意外”的判決,被告人白某怎麼也不會想到,酒後騎電動車也會被判處“危險駕駛罪”。
本案也是該院首例因酒駕電動車被判處危險駕駛罪的案件。
(2017)內0526刑初107號
公訴機關紮魯特旗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198某年1某月2某日出生於某旗,身份證號碼略,蒙古族,大專文化,
紮魯特旗人民檢察院以紮檢公訴刑訴[2017]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於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紮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白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紮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24日16時許,
另查明事發後蘭某報警,被告人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經紮魯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白某醉酒駕車,
本院認為,被告人白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肇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白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二十天,並處罰金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所處罰金已繳納二千元,餘款限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志宏
書 記 員 王斯琴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小編溫馨提示
公安機關雖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鑒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看來以後騎電動車也要長點心了!
編輯 | 呂小布 審核 | 朱付新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審 判 員 楊志宏
書 記 員 王斯琴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小編溫馨提示
公安機關雖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鑒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看來以後騎電動車也要長點心了!
編輯 | 呂小布 審核 | 朱付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