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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校園貸師兄”受審|186名學弟學妹為其貸款320萬元

大慶186名大學生深陷校園貸款,貸款金額達320萬元,實際得款280萬元都被"師兄"田某使用。截至案發,田某只償還了110萬元本息。8月8日,田某校園貸詐騙一案在大慶市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案情重播

騙186名學弟學妹校園貸

田某是綏化市人,從大慶市某大學畢業後就職於北京一網路貸款公司。後因掙錢少,便想獨自開公司做大生意。

一心想創業的田某,苦於手頭沒有資金。2015年4月,他辭職後來到大慶市,走上了借助校園貸獲取錢財之路。

很快,田某聯繫到學弟余某,讓他從中幫忙介紹同學前來辦理網上貸款,並開出優惠條件,即承諾學生辦理網上貸款,只需將錢全部交給田某,本人不用償還即可獲得100-300元的好處費,同時介紹者也能獲得相應提成。

利益的誘惑下,餘某便開始拉攏同學,很快找到了13名同意申請貸款的學生。在田某全程指導下,餘某本人率先示範,通過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父母及同學聯繫方式、APP錄製視頻等資料,

14名學生順利通過名校貸、優分期、趣分期、京東白條等網路貸款平臺的審核,並完成辦理貸款的所有手續。

14名學生拿到貸款後,按照田某指示,把貸出的錢如數轉入到被告人個人帳戶中。而田某也履行了之前的承諾,當場給付每名貸款學生100-300元不等報酬,並給付介紹人2000余元好處費。

起初,田某每月按時償還學生貸款本息,並將餘下的錢部分拿出放貸,

部分用於個人日常消費。然而,本以為通過放貸讓錢生錢,可情況並不樂觀,借款人逃跑致自己放貸的錢要不回來了。

為解決當前還貸燃眉之急,田某不得不再次聯繫幾名大學生,以利益為誘餌,使其成為仲介人,盡可能尋找願意"有償貸款"的學生。

貸款不用還還能掙錢,簡直是一本萬利。在同學的介紹下,很快又有一批學生願意為田某貸款,並如願拿到相應報酬和介紹費。

就這樣,知道田某做這種無本生意的大學生越來越多,並有5名學生專門為其介紹"客戶"。一傳十、十傳百,一些為蠅頭小利所迷惑的大學生,紛紛成為了田某的客戶,"自願"為其貸款。

拆東牆補西牆,後期還先期的後果就是貸款的利息越來越多,最終田某無力再償還學生貸款。為此,一些銀行紛紛向學生催款,這時受騙的學生們才如夢初醒,並紛紛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查明,共有186名在校大學生被騙,田某利用他們的名義共計貸款320萬元,扣除押金,實際得款280萬元。截至案發前,其已償還本息合計約110萬元,餘款全被其揮霍。

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田某被大慶市公安機關民警抓獲歸案。

庭審現場

被告人對被指控罪名有異議

在法庭上,田某情緒穩定,思路清晰,不放過每一個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詐騙罪or騙取貸款罪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被告人田某一再堅稱自己觸犯的是騙取貸款罪,而非詐騙罪,因為自己並沒欺騙學生,他們一開始就知道貸款的最終流向,由田某使用,由田某償還,而且整個貸款行為都是自願的。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主觀並不想讓學生利益受損,其只是想利用這些學生貸到款而已,其著眼點是從小額貸款平臺取得貸款,受害人應是小額貸款平臺。

對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並沒實施騙取小額貸款平臺的行為,其欺騙的是這些大學生。即便被騙學生與其簽訂合同是自願的,也知悉貸出的錢是由被告人使用和償還,但關鍵是被告人隱瞞了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還讓學生貸款供自己使用這一真相,故其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庭審現場

受騙人數與金額之爭

在法庭調查中,就受騙人數及貸款金額存在較大爭議。

公訴人指控受騙學生186人,貸款數額320萬元,實際得款280余萬元,償還本息110萬元,實際詐騙金額為170,8214萬元。

辯護人認為,經查證,涉案人數178人,貸款金額為228萬元,未還金額133.5萬元。

隨後,向法庭出示20本貸款詳單,並認為有的學生貸款沒有銀行明細,不應認定該學生貸款成立,且償還數額計算有誤差。

公訴人認為,沒有銀行明細,但有銀行轉帳截圖,銀行明細只是證據一種表現形式,而銀行轉帳同樣也是屬於證據範疇。對於受害人數問題,應是辯護人複印卷宗過早所致,後補充偵查又發現8名受害學生。關於貸款數額問題,卷宗中有明細,可與辯護人庭後一一核對,並由法庭綜合考量決定是否採納。

兩項罪名量刑均在十年以上

就量刑部分,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犯罪事實明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及量刑標準,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並處罰金。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小,具有酌定從輕情節。另外,對於本案定性仍傾向於騙取貸款罪。據此,應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建議判處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

對於案件定性及判處刑期,法官將縱觀全案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並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結合判斷。本案將擇期宣判。

前車之鑒

應該反思的不只是被告人

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田某認罪悔過,並陳述在案發前已與部分受害學生進行溝通,也打算自首,但因個別學生提前報案導致他沒有自首機會,結果被抓歸案。

田某還承諾,對於因自己行為給學生造成的損失,目前他雖沒有償款能力,但在獄中會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努力掙錢,彌補受害學生的損失。

公訴人稱,雖然田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害學生依然在償還貸款公司的貸款,他們已經在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希望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記者丨雷蕾 付建國 來源丨東北網

編輯丨劉偉萍 審核丨李澄

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然而,被告人田某一再堅稱自己觸犯的是騙取貸款罪,而非詐騙罪,因為自己並沒欺騙學生,他們一開始就知道貸款的最終流向,由田某使用,由田某償還,而且整個貸款行為都是自願的。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主觀並不想讓學生利益受損,其只是想利用這些學生貸到款而已,其著眼點是從小額貸款平臺取得貸款,受害人應是小額貸款平臺。

對此,公訴人認為,被告人並沒實施騙取小額貸款平臺的行為,其欺騙的是這些大學生。即便被騙學生與其簽訂合同是自願的,也知悉貸出的錢是由被告人使用和償還,但關鍵是被告人隱瞞了自己沒有償還能力,還讓學生貸款供自己使用這一真相,故其行為應構成詐騙罪。

庭審現場

受騙人數與金額之爭

在法庭調查中,就受騙人數及貸款金額存在較大爭議。

公訴人指控受騙學生186人,貸款數額320萬元,實際得款280余萬元,償還本息110萬元,實際詐騙金額為170,8214萬元。

辯護人認為,經查證,涉案人數178人,貸款金額為228萬元,未還金額133.5萬元。

隨後,向法庭出示20本貸款詳單,並認為有的學生貸款沒有銀行明細,不應認定該學生貸款成立,且償還數額計算有誤差。

公訴人認為,沒有銀行明細,但有銀行轉帳截圖,銀行明細只是證據一種表現形式,而銀行轉帳同樣也是屬於證據範疇。對於受害人數問題,應是辯護人複印卷宗過早所致,後補充偵查又發現8名受害學生。關於貸款數額問題,卷宗中有明細,可與辯護人庭後一一核對,並由法庭綜合考量決定是否採納。

兩項罪名量刑均在十年以上

就量刑部分,公訴人認為,被告人犯罪事實明確,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及量刑標準,建議判處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並處罰金。

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且無犯罪前科,主觀惡性小,具有酌定從輕情節。另外,對於本案定性仍傾向於騙取貸款罪。據此,應給予被告人從輕處罰,建議判處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

對於案件定性及判處刑期,法官將縱觀全案的犯罪事實及犯罪情節,並依據法律規定進行結合判斷。本案將擇期宣判。

前車之鑒

應該反思的不只是被告人

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田某認罪悔過,並陳述在案發前已與部分受害學生進行溝通,也打算自首,但因個別學生提前報案導致他沒有自首機會,結果被抓歸案。

田某還承諾,對於因自己行為給學生造成的損失,目前他雖沒有償款能力,但在獄中會積極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努力掙錢,彌補受害學生的損失。

公訴人稱,雖然田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受害學生依然在償還貸款公司的貸款,他們已經在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希望此類事件不再發生。

記者丨雷蕾 付建國 來源丨東北網

編輯丨劉偉萍 審核丨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