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盾告訴您:醫患雙方的和解方式有哪些?
1. 和解
醫院與患者進行溝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互相諒解,使雙方達成一致的和解意見。需要雙方簽訂一式兩份的協議書,由醫院、患者雙方共同簽字蓋章。(醫盾建議:和解協議書最好由法院出具調解書)。
醫院應該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給委託人簽字,並加蓋上醫療機構的公章;患者應該由本人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或者授權委託人。死者由近親親屬(應當是依《繼承法》規定死者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授權的代表人)簽字,並留存相關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
部分醫療爭議不是很大的,經過溝通、協調,由臨床科室或者醫院的醫務人員自行向患者出數額較小的賠償,使雙方達成一致,需要有職能部門參與,簽訂協定書,並且加蓋醫院的公章。
2. 醫患溝通
醫院的醫務工作人員有義務尊重患者的知情權,
3. 協力廠商調解
當前社會有很多協力廠商調解機構,由政府聯合機構、司法局、各種學會、協會、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代理公司等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作為協力廠商進行與醫院調解溝通等工作,緩和醫患雙方矛盾,根據醫療機構的具體情況分析、研討,選擇對應恰當的方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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