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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初步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

中國詐騙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肖文彬律師(專注于詐騙類犯罪辯護十餘年)

敬啟者:

經過與貴方的微信溝通以及仔細查閱貴方發來的《起訴書》《一審判決書》等資料,現僅根據目前材料中所反映出來的基本情況,結合我們辦理此類案件的成功經驗,我們對本案做出如下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供貴方參考:

一、根據現有材料對案件的基本分析

根據現有材料,本案是一起被控數額過千萬的重大合同詐騙案(起訴書指控為1800萬,

法院判決1500萬),而在司法實踐中,不乏辦案機關將民事合同糾紛錯誤的認定為合同詐騙罪的情形。

而對於涉案金額如此巨大的合同詐騙罪指控,罪名一旦成立,趙某必然將面對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刑罰,一審1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即是證明。故對於本案,必須以專業為基礎、堅持徹底的無罪辯護,才是擺脫一審辯護失敗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實現二審有效辯護的最佳途徑。

二、對一審辯護的簡要評析

首先,一審1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反映了一審辯護的失敗,這也為我們二審實現有效的無罪辯護極大的增加了難度。

而通過與貴方的溝通,一審辯護過程中,原辯護律師未提及有辯護詞也未見其提交辯護詞,我們覺得匪夷所思。辯護詞是律師提交給法院,闡明辯護觀點、闡述當事人無罪或罪輕理由,

推動法院查明案件事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律師文書,一份詳細、精准的辯護詞也是律師專業能力與盡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集中體現。

我們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通常會以專業的法律意見書、律師辯護詞、調取證據申請書、質證意見、發問提綱等一系列的律師文書,及與當事人詳細溝通、對其進行專業輔導形成合力,以達到有效辯護的目的。而本案一審過程中,

原辯護律師連最基本的辯護詞都未提交至法院,更遑論對趙某進行“專業培訓”了,一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其次,通過一審《判決書》對一審律師辯護意見寥寥數語的概括,我們發現一審辯護思路存在如下問題:

其一,辯護律師與趙某自行辯護意見的不統一

趙某自行辯護做的是無罪辯護,也點出了本案“只是民間借貸”;而辯護律師做的卻是部分有罪、部分無罪的辯護。

雖然法律允許辯護人獨立于當事人發表辯護意見,但從本案的基本情況來看,辯護律師選擇的辯護方式是極其不合適的,其在開庭前未與趙某妥善溝通、也未對趙某一審開庭進行專業培訓,在庭審中與趙某發表不一致的、也無實際意義的有罪辯護觀點,當事人與辯護律師之間“自相殘殺”,使得庭審中辯方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法院最終亦未認可辯方的主要辯護意見。

其二,辯護律師有罪辯護思路的錯誤

對於本案,有罪辯護是毫無意義的,對於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犯罪指控,且本案有罪辯護部分的涉案金額亦超過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從現有材料來看,趙某也沒有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有罪辯護思路無疑是繳械投降,也直接導致了一審的不利判決。

三、對一審判決的評析及二審辯護思路

從一審《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出,一審法院近乎全部採納了《起訴書》中對趙某的指控,這對二審無罪辯護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亦是因一審辯方未對控方證據進行充分的質證,也未對自身辯護意見充分舉證所致。

但根據一審判決及我們辦理該類案件的成功經驗,本案存在以下幾點關鍵問題,也是二審辯護的要點與突破口:

其一,本案屬於經濟合同糾紛而非詐騙犯罪

司法實務中,經濟合同糾紛常會被錯誤地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兩者之間區別的關鍵點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本案辯護的核心即通過舉證、質證及出具律師的辯護意見,全面推翻一審的證據體系,形成新的的無罪證據體系,論證本案系合同糾紛,趙某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其二,公司及個人遇有經營困難的借款行為不能等同于詐騙行為

一審判決多次強調“D公司經營不善,致使公司常年負債”“無償還能力”,但公司負債並不代表公司不能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反而是公司及個人對外借款解決公司經營困境的正當理由,故我們認為,公司遇有經營困難不能等同于趙某的行為系詐騙行為。

其三,被控“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行為的舉證與辯解

一審判決強調趙某“虛構可以拿到中國銀行貸款”“利用虛假的房產抵押”“出具沒有實質擔保意願的《同意擔保意向書》”騙取借款。

但根據現有材料,我們可以看出,趙某在銀行貸款、房產抵押、擔保等方面,確實存在實質的行為,並非“虛構、偽造”,其最終因資金鏈的斷裂,未能實現,也未能按期歸還借款。二審階段,辯護律師應通過舉證證明趙某在“貸款、抵押、擔保”方面的承諾並非“虛構、偽造”,系因意志以外的經營困境未能實現,因此證明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其四,一審判決認定趙某存在還本付息、支付保證金等行為,趙某亦無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其未能按期歸還借款系因公司經營困難導致

一審判決中,出借人關於“開始趙某找其借錢都能還本付息”“後陸續支付給李某強103萬元利息”“趙某一共支付保證金300萬元”等事實的陳述,證明趙某存在實際的還款行為,後續未能按期還款系因資金鏈斷裂,經營困難等困境造成的,實屬意志以外原因導致。

趙某在借款後,並未非法轉移、隱匿財產,二審階段,辯護律師須要通過舉證,證明趙某一直存在實際的行為,致力於改善公司經營狀況,以期歸還借款。

其五、法院認定的“逃匿”等行為只是單純的躲債行為,並非“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行為

法院認定的“逃匿”等行為,只是趙某無法按期歸還借款的躲債行為,該行為並不涉及“非法佔有目的”,亦不屬於詐騙犯罪的實施行為。而且司法實踐中已有不少“躲債”不等於“逃匿”,更不等於詐騙犯罪的無罪案例可以佐證。

四、應對方案

1.思路

根據本案現有材料,我們認為,本案必須堅持徹底的無罪辯護,以證據、法律為武器作“鬥爭”,在事實、證據、法律上論證涉案行為系民事合同糾紛,應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不涉及刑事犯罪;

2.閱卷

辯護律師須通過全面、詳盡的閱卷,進一步瞭解案件事實,在充分瞭解案情的基礎上,確定最終的辯護策略與辯護方案;

3.證據

通過全面、細緻的閱卷在案卷材料中搜集對趙某有利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向法院提出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在二審階段形成一套全新的無罪證據體系,並對控方證據進行深入質證;

4.辯護詞等文書

在全面閱卷掌握全案事實與證據並與趙某溝通的基礎上,出具有理據的質證意見、發問提綱、舉證提綱和辯護詞等律師文書,對全案進行專業、精准的無罪法律分析與辯護,促進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有利於我方的判決結果。

5.與趙某溝通,對其進行法律培訓

無罪的辯護效果從來都不是辯護律師的獨角戲,在整個過程中,辯護律師需要通過會見,與趙某密切溝通案情與法律,尤其是在開庭前,需要預先就二審庭審情況對趙某進行培訓,二者形成合力才是追求成功的辯護效果的最佳方式。

……

如上所述,本案若想得到理想的判決結果,必須經專業律師的介入才行。本案的結果,要麼無罪,要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罪必須經專業律師做強有力的無罪辯護才可能達到。另外,只有方案的設計者才是方案的最佳實施者,尤其是重大、複雜案件,其他人實施只會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因為不同律師的技能水準是不同的。而且,現在的初步法律分析及應對方案只是提綱,真正詳細、有效的應對方案將在簽訂委託合同之後才能最終形成,是需要根據閱卷、會見、調查及庭審的情況隨時變化調整的。

五、我們承辦本案的報價方案

詐騙犯罪辯護是我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的傳統長項,我們專門辦理有一定理據的全國性刑事大要案,為保證辦案時間和辦案品質,王思魯律師每年只辦理6-8起全國性刑事大要案,而肖文彬律師一年也只辦理不超過10起詐騙類刑事大要案,本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有專業致力於詐騙犯罪辯護的律師近十位。鑒於本案是重大、複雜案件,工作量巨大,本著對當事人審慎、負責的原則,考慮到家屬從外地慕名而來,在我們律所收費標準的基礎下大幅度優惠後提供以下報價方案供考慮選擇:

1.如果需要由王思魯律師、肖文彬律師主辦,基礎律師費為 M萬元人民幣起,考慮到王思魯律師盡全力辦案的風格及其在下半年的工作時間安排比較緊張,建議不要選擇這個方案;

2.如果需要由肖文彬律師和本所其他詐騙犯罪辯護律師主辦,基礎律師費為N萬元人民幣起。

另我們辦案所支出的費用(列印費、複印費、專家論證費、鑒定費、調查取證費、文檔處理費、住宿費、交通費、餐費等辦案工作費用)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以上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方案不得外傳,供貴方參考選擇。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肖文彬 律師

王思魯 律師

2017年8月18日

其二,辯護律師有罪辯護思路的錯誤

對於本案,有罪辯護是毫無意義的,對於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的詐騙犯罪指控,且本案有罪辯護部分的涉案金額亦超過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從現有材料來看,趙某也沒有從輕、減輕的量刑情節,有罪辯護思路無疑是繳械投降,也直接導致了一審的不利判決。

三、對一審判決的評析及二審辯護思路

從一審《判決書》我們可以看出,一審法院近乎全部採納了《起訴書》中對趙某的指控,這對二審無罪辯護產生了不利的影響,亦是因一審辯方未對控方證據進行充分的質證,也未對自身辯護意見充分舉證所致。

但根據一審判決及我們辦理該類案件的成功經驗,本案存在以下幾點關鍵問題,也是二審辯護的要點與突破口:

其一,本案屬於經濟合同糾紛而非詐騙犯罪

司法實務中,經濟合同糾紛常會被錯誤地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兩者之間區別的關鍵點即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本案辯護的核心即通過舉證、質證及出具律師的辯護意見,全面推翻一審的證據體系,形成新的的無罪證據體系,論證本案系合同糾紛,趙某依法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其二,公司及個人遇有經營困難的借款行為不能等同于詐騙行為

一審判決多次強調“D公司經營不善,致使公司常年負債”“無償還能力”,但公司負債並不代表公司不能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反而是公司及個人對外借款解決公司經營困境的正當理由,故我們認為,公司遇有經營困難不能等同于趙某的行為系詐騙行為。

其三,被控“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行為的舉證與辯解

一審判決強調趙某“虛構可以拿到中國銀行貸款”“利用虛假的房產抵押”“出具沒有實質擔保意願的《同意擔保意向書》”騙取借款。

但根據現有材料,我們可以看出,趙某在銀行貸款、房產抵押、擔保等方面,確實存在實質的行為,並非“虛構、偽造”,其最終因資金鏈的斷裂,未能實現,也未能按期歸還借款。二審階段,辯護律師應通過舉證證明趙某在“貸款、抵押、擔保”方面的承諾並非“虛構、偽造”,系因意志以外的經營困境未能實現,因此證明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其四,一審判決認定趙某存在還本付息、支付保證金等行為,趙某亦無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其未能按期歸還借款系因公司經營困難導致

一審判決中,出借人關於“開始趙某找其借錢都能還本付息”“後陸續支付給李某強103萬元利息”“趙某一共支付保證金300萬元”等事實的陳述,證明趙某存在實際的還款行為,後續未能按期還款系因資金鏈斷裂,經營困難等困境造成的,實屬意志以外原因導致。

趙某在借款後,並未非法轉移、隱匿財產,二審階段,辯護律師須要通過舉證,證明趙某一直存在實際的行為,致力於改善公司經營狀況,以期歸還借款。

其五、法院認定的“逃匿”等行為只是單純的躲債行為,並非“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行為

法院認定的“逃匿”等行為,只是趙某無法按期歸還借款的躲債行為,該行為並不涉及“非法佔有目的”,亦不屬於詐騙犯罪的實施行為。而且司法實踐中已有不少“躲債”不等於“逃匿”,更不等於詐騙犯罪的無罪案例可以佐證。

四、應對方案

1.思路

根據本案現有材料,我們認為,本案必須堅持徹底的無罪辯護,以證據、法律為武器作“鬥爭”,在事實、證據、法律上論證涉案行為系民事合同糾紛,應受民事法律規範調整,不涉及刑事犯罪;

2.閱卷

辯護律師須通過全面、詳盡的閱卷,進一步瞭解案件事實,在充分瞭解案情的基礎上,確定最終的辯護策略與辯護方案;

3.證據

通過全面、細緻的閱卷在案卷材料中搜集對趙某有利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向法院提出收集、調取證據申請,在二審階段形成一套全新的無罪證據體系,並對控方證據進行深入質證;

4.辯護詞等文書

在全面閱卷掌握全案事實與證據並與趙某溝通的基礎上,出具有理據的質證意見、發問提綱、舉證提綱和辯護詞等律師文書,對全案進行專業、精准的無罪法律分析與辯護,促進二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作出有利於我方的判決結果。

5.與趙某溝通,對其進行法律培訓

無罪的辯護效果從來都不是辯護律師的獨角戲,在整個過程中,辯護律師需要通過會見,與趙某密切溝通案情與法律,尤其是在開庭前,需要預先就二審庭審情況對趙某進行培訓,二者形成合力才是追求成功的辯護效果的最佳方式。

……

如上所述,本案若想得到理想的判決結果,必須經專業律師的介入才行。本案的結果,要麼無罪,要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罪必須經專業律師做強有力的無罪辯護才可能達到。另外,只有方案的設計者才是方案的最佳實施者,尤其是重大、複雜案件,其他人實施只會大打折扣、甚至適得其反,因為不同律師的技能水準是不同的。而且,現在的初步法律分析及應對方案只是提綱,真正詳細、有效的應對方案將在簽訂委託合同之後才能最終形成,是需要根據閱卷、會見、調查及庭審的情況隨時變化調整的。

五、我們承辦本案的報價方案

詐騙犯罪辯護是我們廣強律師事務所金牙大狀刑事律師團隊的傳統長項,我們專門辦理有一定理據的全國性刑事大要案,為保證辦案時間和辦案品質,王思魯律師每年只辦理6-8起全國性刑事大要案,而肖文彬律師一年也只辦理不超過10起詐騙類刑事大要案,本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有專業致力於詐騙犯罪辯護的律師近十位。鑒於本案是重大、複雜案件,工作量巨大,本著對當事人審慎、負責的原則,考慮到家屬從外地慕名而來,在我們律所收費標準的基礎下大幅度優惠後提供以下報價方案供考慮選擇:

1.如果需要由王思魯律師、肖文彬律師主辦,基礎律師費為 M萬元人民幣起,考慮到王思魯律師盡全力辦案的風格及其在下半年的工作時間安排比較緊張,建議不要選擇這個方案;

2.如果需要由肖文彬律師和本所其他詐騙犯罪辯護律師主辦,基礎律師費為N萬元人民幣起。

另我們辦案所支出的費用(列印費、複印費、專家論證費、鑒定費、調查取證費、文檔處理費、住宿費、交通費、餐費等辦案工作費用)由委託人另行支付。

以上法律分析及委託建議方案不得外傳,供貴方參考選擇。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刑事律師

肖文彬 律師

王思魯 律師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