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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猥褻女童”,既要嚴懲也要剝奪監護權|新京報快評

文/王言虎

看似最溫暖的港灣,也可能是兇險叢生的魔鬼地帶。“南京南站猥褻兒童”一事在網路被爆料後,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並查實猥褻女童的是她的哥哥,而女童是這個家庭的養女。

當哥哥在眾目睽睽之下猥褻妹妹時,坐在一旁的父母卻無動於衷;倘若沒有其他極其特殊的原由,做出猥瑣動作的兄長,以及無視這一行為的父母,如何能擔得起“親人”稱號?

家庭是最小也是最緊密的情感共同體,但往往一些悲劇,就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

兄長猥褻妹妹,這在人倫與法律上都難以讓人接受,這樣的家庭對被猥褻的女童來說,無異於“魔窟”。猥褻或縱容家庭成員猥褻的父母,還有資格撫養女兒嗎?

從法律設置上看,也正是因為熟人作案的隱蔽性與便捷性,法律加重了對家人猥褻行為的處罰。《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禁☆姦、猥褻犯罪的,

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據統計,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70%以上是熟人作案。圖片來自“重案組37號”

至於失責的父母是否還享有監護權,最高法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早有規定: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

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可以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

不管是實施猥褻還是縱容猥褻的父母,根據此規定,都已經觸及到監護資格的問題。相關司法部門應該在父母監護權的問題上做出穩妥安排。

家人猥褻女童或縱容猥褻,這是人倫悲劇,但道德之外更有法律在。當父母連最基本的保護子女身體不受侵害的責任都履行不了,

甚至成了施害者,法律就不僅要對其嚴懲,還要依法剝奪其監護權。

編輯:與歸 實習生:純潔 吳敏 校對: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