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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猥褻女童”,既要嚴懲也要剝奪監護權|新京報快評

文/王言虎

看似最溫暖的港灣, 也可能是兇險叢生的魔鬼地帶。 “南京南站猥褻兒童”一事在網路被爆料後, 當地警方介入調查, 並查實猥褻女童的是她的哥哥, 而女童是這個家庭的養女。

當哥哥在眾目睽睽之下猥褻妹妹時, 坐在一旁的父母卻無動於衷;倘若沒有其他極其特殊的原由, 做出猥瑣動作的兄長, 以及無視這一行為的父母, 如何能擔得起“親人”稱號?

家庭是最小也是最緊密的情感共同體, 但往往一些悲劇, 就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 兄長猥褻妹妹, 這在人倫與法律上都難以讓人接受, 這樣的家庭對被猥褻的女童來說, 無異於“魔窟”。 猥褻或縱容家庭成員猥褻的父母, 還有資格撫養女兒嗎?

從法律設置上看, 也正是因為熟人作案的隱蔽性與便捷性, 法律加重了對家人猥褻行為的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五條規定: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據統計, 在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中, 70%以上是熟人作案。 圖片來自“重案組37號”

至於失責的父母是否還享有監護權, 最高法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早有規定: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

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可以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

不管是實施猥褻還是縱容猥褻的父母, 根據此規定, 都已經觸及到監護資格的問題。 相關司法部門應該在父母監護權的問題上做出穩妥安排。

家人猥褻女童或縱容猥褻, 這是人倫悲劇, 但道德之外更有法律在。 當父母連最基本的保護子女身體不受侵害的責任都履行不了, 甚至成了施害者, 法律就不僅要對其嚴懲, 還要依法剝奪其監護權。

編輯:與歸 實習生:純潔 吳敏 校對: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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