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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簽後限購政策出臺,房屋買賣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王某和林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定》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王某和林某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已經辦理完網簽手續,新出臺的住房限購政策並未對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造成影響,且林某已支付大部分購房款,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仍應繼續履行。

住房限購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質,相關行政部門實施住房限購政策之後,在客觀上必然會對相應時期房屋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造成重大影響。

對於現實中簽訂了購房合同後出臺限購政策的情況,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以網簽時間為節點,在限購政策出臺前已經成功辦理網簽手續的,合同仍可繼續履行。但尚未辦理網簽手續的,若購房人不具備限購政策要求的購房資格,合同則會因無法辦理網簽和過戶而無法履行,這種情況以解除為宜,但不能據此追究違約責任,
因合同解除導致的損失及相關費用,亦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當事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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