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擬改名 從事行政覆議的公務員也要考試了
現在,要想當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公證員,都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從業資格之後才能開始職業生涯。
昨日,法官法等八部法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
從事法律職業人員
應通過考試獲得法律職業資格
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鄧昌友所作的說明中提到,目前我國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對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雖然從事法律工作,但沒有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為了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應當將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
鄧昌友還提到,草案明確規定,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老人老辦法 新人新辦法
已在崗人員不需再參加考試
在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那麼之前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合格證書以及律師資格憑證該怎麼辦呢?鄧昌友在說明中提出,為了做好有效銜接,草案明確,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
有專家表示,銜接就是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比如,如果是初次從事行政覆議、裁決等工作的人員,
被吊銷律師執照後
或將無法再當辯護人
此次草案對於禁止從事法律職業的情形增加了規定。草案在律師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除外。同樣,草案對於公證法也增加相應規定,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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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草案對於公證法也增加相應規定,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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