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較司法資格考試適用範圍擴大!這些公務員也要考了

1月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修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同時擴大了法律從業資格考試的適用範圍,在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人群之外,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也將實行統一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

此外,草案還增加了律師及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資格後的從業限制,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律師、公證員證書的,

也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顧問公務員需參加職業資格考試

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但對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仲裁員,

雖然從事法律工作,但沒有要求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此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公務員法草案對此作出修改,在第二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規定為:國家對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實行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這項修改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法律職業准入制度”內在要求一致。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會副主任委員鄧昌友在草案說明中提出,為了完善法律職業資格制度,應當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從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四類人擴大到“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覆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的公務員。”

今年6月5日,司法部就曾明確提出將司法考試人員適用範圍擴大。

司法部相關負責人對此表示,明年的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適用的人員範圍將進一步擴大,“准司法性質”法律人員都將納入考試範圍。

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後,這之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怎麼辦?為做好有效銜接,草案規定:“實行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前取得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律師資格憑證,

與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被吊銷律師執業資格不得再擔任辯護人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

此次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除此之外,草案還在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增加一項,規定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這也就意味著,被吊銷執業證的律師、公證員均不能再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吊銷律師資格不得再擔任公證員

草案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

此前的律師法在第七條規定了不得擔任律師的三種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以及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此次提請審議的律師法修正案草案,將上述第三種情形修改為:被開出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也就是說,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也不得擔任律師。

與此相對應的公證法修改草案中,將不得擔任公證員的情形擴大到“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

“修改主要是針對律師不能取得職業證書以及不得擔任公證員的相關情形作出補充、細化。”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婕解釋稱,以前的立法存在空缺,吊銷了律師資格後是否能擔任公證員或吊銷公證員資格後是否能擔任律師,法律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此次草案的核心,在於對律師和公證員的職業限制作了明確和規範。”武婕表示,雖然律師和公證員執業內容不同,但都是司法隊伍中重要成員,法律職業道德內容相似,不適合做律師而被吊銷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可能也不適合當公證員。同理,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資格可能也不再適合做律師。

除此之外,草案還在公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增加一項,規定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不得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但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這也就意味著,被吊銷執業證的律師、公證員均不能再擔任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吊銷律師資格不得再擔任公證員

草案在律師法、公證法中增加規定: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申請人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

此前的律師法在第七條規定了不得擔任律師的三種情形: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以及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此次提請審議的律師法修正案草案,將上述第三種情形修改為:被開出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也就是說,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員也不得擔任律師。

與此相對應的公證法修改草案中,將不得擔任公證員的情形擴大到“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公證員。”

“修改主要是針對律師不能取得職業證書以及不得擔任公證員的相關情形作出補充、細化。” 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武婕解釋稱,以前的立法存在空缺,吊銷了律師資格後是否能擔任公證員或吊銷公證員資格後是否能擔任律師,法律沒有給出明確規定。

“此次草案的核心,在於對律師和公證員的職業限制作了明確和規範。”武婕表示,雖然律師和公證員執業內容不同,但都是司法隊伍中重要成員,法律職業道德內容相似,不適合做律師而被吊銷律師執業資格的人,可能也不適合當公證員。同理,被吊銷公證員執業資格可能也不再適合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