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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低價轉移財產的認定標準

某投資公司諮詢,該公司在起訴債務人趙某時,發現趙某為逃避債務,

將價值500萬元的房產以300萬元的價格進行轉讓,問能否以趙某明顯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為由申請撤銷其轉讓行為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的標準是什麼?

律師答覆,可以申請撤銷,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標準是轉讓價格達不到市場交易價格的7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對於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

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