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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約定把社會保險費發放到工資裡,可不可以?

劉斌,27歲,15年8月在無錫的一家私企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並約定:公司支付劉某的工資中含社會保險費,由劉某自行參加社會保險。16年11月他辭職離開酒店,12月以自己公司未給自己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為由提請勞動仲裁。

裁決結果為該公司在裁決書生效後15日內為劉某辦理社會保險費登記和申報手續,雙方均應依照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的繳費標準和期限,補繳社會保險費。

小編的問題:員工的社會保險費能否直接發放到工資中?

小編的解答:不可以!

1.《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徵收條例》第十條也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和費率按每月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3.在這個事件中,公司與劉斌都應該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約定的工資報酬中含社會保險費的條款,與上述法律規定相悖,用人單位變相逃避繳費義務,該條款應為無效。

4.工資報酬中含社會保險費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