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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掌握)

知識點:委託加工環節應納消費稅的計算

(一)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確定

含義: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不屬於:

①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②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③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

(二)代收代繳稅款的規定

委託方

受託方

增值稅

增值稅的負稅人

受託方是納稅人

消費稅

委託方是消費稅的納稅人

除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外,代收代繳消費稅

(1)如果受託方是個人(含個體工商戶),委託方須在收回加工應稅消費品後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消費稅。

(2)如果受託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委託方應補交稅款

委託方補交稅款的計稅依據

已直接銷售的

按銷售額計稅

未銷售或不能直接銷售的

按組價計稅(委託加工業務的組價)

對受託方處以應代收代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三)組成計稅價格及應納稅額計算

1.增值稅——加工費用

2.消費稅——四個字:順序、組價

第一順序

第二順序

受託方同類應稅消費品的售價

從價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複合計稅

(材料成本+加工費+委託加工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解釋:

(1)材料成本:不含增值稅的材料成本;但對於酒類產品,由於其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

因此農產品材料成本中不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2)加工費: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增值稅和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例題1·計算題】某鞭炮企業2017年3月受託為某單位加工一批鞭炮,委託單位提供的原材料金額為30萬元,收取委託單位不含增值稅的加工費4萬元,鞭炮企業無加工鞭炮的同類產品市場價格。計算鞭炮企業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鞭炮的適用稅率15%。

『正確答案』

(1)組成計稅價格=(30+4)÷(1-15%)=40(萬元)

(2)應代收代繳消費稅=40×15%=6(萬元)

【例題2·單選題】(2014年)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月外購一批木材,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50萬元、稅額8.5萬元;將該批木材運往乙企業委託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稅務局代開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運費1萬元、稅額0.03萬元,支付不含稅委託加工費5萬元。假定乙企業無同類產品對外銷售,

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費稅稅率為5%。乙企業當月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 )萬元。

A.2.62

B.2.67

C.2.89

D.2.95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

(1)甲企業支付的運費1萬元應計入材料成本中;

(2)乙企業當月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50+1+5)÷(1-5%)×5%=2.95(萬元)

【例題3·單選題】甲廠將一批原材料送交乙廠進行委託加工,該批原材料不含稅價格10萬元,受託方代墊輔料收費1萬元(含稅),另收取加工費3萬元(含稅),假定該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5%,則該項委託加工組成計稅價格為( )萬元。

A.13.68

B.14.13

C.14.74

D.1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組價=[10+(1+3)÷1.17]÷(1-5%)=14.13(萬元)

(四)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銷售的稅務處理

情形

稅務處理

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

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

按規定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例題·計算題】甲企業從農戶收購了高粱140000千克,3元/千克,總價42萬元;所收購的高粱當月全部委託乙公司生產白酒35000千克,收到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萬元,稅額0.85萬元。當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銷售,收取了不含稅價款100萬元。

根據以上資料,按下列順序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合計數。

問題(1):計算乙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

『正確答案』

乙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42+5+35000×0.5×2÷10000)÷(1-20%)×20%+35000×0.5×2÷10000=16.13(萬元)

【提示】核定扣除政策下,產品銷售後才核定扣除所耗用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所以委託加工時,農產品的成本按購入高粱的全部成本計算。

問題(2):計算甲公司當月應繳消費稅。

『正確答案』

甲公司當月應繳消費稅=100×20%+35000×0.5×2÷10000-16.13=7.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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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68

B.14.13

C.14.74

D.15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組價=[10+(1+3)÷1.17]÷(1-5%)=14.13(萬元)

(四)委託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銷售的稅務處理

情形

稅務處理

以不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

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託方以高於受託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於直接出售

按規定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准予扣除受託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例題·計算題】甲企業從農戶收購了高粱140000千克,3元/千克,總價42萬元;所收購的高粱當月全部委託乙公司生產白酒35000千克,收到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5萬元,稅額0.85萬元。當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銷售,收取了不含稅價款100萬元。

根據以上資料,按下列順序回答問題,如有計算需計算合計數。

問題(1):計算乙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

『正確答案』

乙公司代收代繳消費稅=(42+5+35000×0.5×2÷10000)÷(1-20%)×20%+35000×0.5×2÷10000=16.13(萬元)

【提示】核定扣除政策下,產品銷售後才核定扣除所耗用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所以委託加工時,農產品的成本按購入高粱的全部成本計算。

問題(2):計算甲公司當月應繳消費稅。

『正確答案』

甲公司當月應繳消費稅=100×20%+35000×0.5×2÷10000-16.13=7.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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