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淘寶刷單”1505筆,2人被判破壞生產經營罪
今年34歲的秦雲飛指使晉懷遠刷了385筆。一天后(4月23日淩晨),
王瑞瓊分析,“同一個人在一天拍了1000件商品,也就是說,客戶要對一篇100萬字的論文進行檢測,這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如此頻繁的刷單,引起了淘寶網的關注。2014年4月23日,淘寶網認定智齒科技南京公司淘寶網店從事虛假交易,對該店鋪作出了商品搜索降權處罰,後經智齒科技南京公司線下申訴,於4月28日恢復該店鋪商品的搜索排名。
“遭受搜索降權處罰,即調整該商品在搜索,結果相當於被“封殺”,被處罰期間,網店 PaperPass論文通行證 的商品搜索排名從前三名,降到無法搜到,嚴重影響該公司正常經營。”
經審計,智齒科技南京公司因處罰而導致的訂單交易額損失為人民幣15萬多元。
惡意刷單=破壞生產經營?
在二審庭審中,秦雲飛的辯護律師說,秦雲飛的行為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秦雲飛不具有“報復洩憤”的主觀目的,僅是“打擊競爭對手”的商業慣例。秦雲飛的行為不屬於破壞生產資料、生產工具、機器設備的經營行為,也不屬於“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
該律師稱,秦的行為後果也並未造成“生產經營活動無法進行”。行為與後果間介入淘寶網降權處罰的因素,
經二審法院查實,2014年4—5月,淘寶網論文相似度檢測行業被搜索的流覽量和用戶數基本處於上升態勢,“PaperPass論文通行證”網店被處罰期間,即當年4月23日—28日的成交額分別為4019元、419元、70元、19元、23元、4932元,平均額為1578.8元,遠低於當年4月份、5月份的平均額18547元、23352元,損失客觀存在,最後認定損失為10萬餘元。
二審法院認為,在秦雲飛與晉懷遠的QQ聊天記錄中,多次出現“刷死他、搞死他”一類的語言,
王瑞瓊表示,根據上述理由,秦雲飛、晉懷遠二人的定罪,
12月27日傍晚,秦雲飛向澎湃新聞表示,他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將服從法院的判決。目前,他“已經退出了論文相似度檢測這一行業”,將從惡意刷單被判刑的“事故”中吸取教訓,“重新投入到新的互聯網創業項目中”。
爭議:惡意刷信譽應否受刑罰
2014年5月7日,對董某、謝某惡意刷信譽一事,淘寶公司向南京市公安機關報案。
6月23日,南京雨花臺區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該案犯罪嫌疑人時,鑒於案件定性存在重大爭議,且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已賠償,以無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
8月,公安機關移送該案至雨花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李迪審查時發現,本案屬於新型網路犯罪案件,定性和證據標準把握難度大,案件如何辦理面臨難度和挑戰。
10月14日,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邀請南京某高校兩位教授與公訴部門一起對本案進行研討。
2015年1月30日,雨花臺區檢察院再次召開“新型網路犯罪專家研討會”,邀請了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等高校和研究機構法學專家,以及上級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專家參會研討。大部分參會人員認為,本案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訴期間,《人民檢察》雜誌在雨花臺檢察院又一次組織召開了“惡意好評‘捧殺’競爭對手如何定性”研討會。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劉軍和時任南京市雨花臺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甯意見一致,均認為董某、謝某主觀上具有不正當競爭、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採取了網路虛假交易的手段,並給被害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量刑。也有法學專家認為,董某、謝某的行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那麼董某、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了什麼罪?在關於董某、謝某行為侵犯的客體和行為定性上,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董某為打擊競爭對手而雇用謝某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寶網店進行惡意好評,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權,其本質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破壞,應當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種意見:董某、謝某惡意好評競爭對手的行為實質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破壞,同時侵犯了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聲譽,應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三種意見:他們的行為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聲譽的詆毀,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
網上炒信年交易額上百億
據新華網報導,僅2013年淘寶網路安全部門查獲虛假交易買家帳號就達800萬家,交易額超過100億元。
對此,王瑞瓊向澎湃新聞揭秘,目前網路平臺大量的信用炒作行為,都是通過“買空賣空”刷高交易數量提高信用。而秦雲飛、晉懷遠二人的行為屬於反向“炒信”,也就是說大量購買競爭對手的商品不付款,只為讓對方收到處罰。
無論是“正向炒信”還是“反向炒信”,營造的都是一種虛假誠信的表像,目的是迷惑、誤導消費者。“反向炒信”主觀主觀上以報復和獲利為目的,客觀上導致搜索降權,破壞削減電商生產經營的規模,至使其無法進行生產經營。因此,這種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的犯罪構成,完全可以按照破壞生產經營罪制裁。
淘寶網安全部門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淘寶網的搜索排名是對商品和服務的銷量、品質、好評等指標的綜合評價。如果發現刷單炒信行為,平臺通過大資料識別,將按照《淘寶規則》對涉嫌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商品銷量等妨害買家權益的虛假交易的商品,給予警告、搜索降權、關店等市場監控措施。
該負責人稱,目前刷單炒信行為的大量存在,“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環境”,最終的後果是誤導消費者,令消費者蒙受損失。“淘寶一直致力於打造誠實守信的互聯網環境,但是僅靠淘寶的力量是不夠,還需行政監管部門、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形成合力”,才能摘除惡意炒信這顆“毒瘤”。
該負責人表示,南京中院將惡意炒信行為定罪追責,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其他行為適用於互聯網市場主體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判例,對於法律規制互聯網經濟具有示範意義,將為互聯網市場主體的誠信、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提供了法律保障。
爭議:惡意刷信譽應否受刑罰
2014年5月7日,對董某、謝某惡意刷信譽一事,淘寶公司向南京市公安機關報案。
6月23日,南京雨花臺區檢察院在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捕該案犯罪嫌疑人時,鑒於案件定性存在重大爭議,且犯罪嫌疑人歸案後已賠償,以無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
8月,公安機關移送該案至雨花臺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李迪審查時發現,本案屬於新型網路犯罪案件,定性和證據標準把握難度大,案件如何辦理面臨難度和挑戰。
10月14日,南京市雨花臺區檢察院邀請南京某高校兩位教授與公訴部門一起對本案進行研討。
2015年1月30日,雨花臺區檢察院再次召開“新型網路犯罪專家研討會”,邀請了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等高校和研究機構法學專家,以及上級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專家參會研討。大部分參會人員認為,本案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10月27日,在本案上訴期間,《人民檢察》雜誌在雨花臺檢察院又一次組織召開了“惡意好評‘捧殺’競爭對手如何定性”研討會。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劉軍和時任南京市雨花臺檢察院副檢察長顧曉甯意見一致,均認為董某、謝某主觀上具有不正當競爭、打擊競爭對手的目的,採取了網路虛假交易的手段,並給被害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應按破壞生產經營罪定罪量刑。也有法學專家認為,董某、謝某的行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那麼董某、謝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了什麼罪?在關於董某、謝某行為侵犯的客體和行為定性上,有以下三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董某為打擊競爭對手而雇用謝某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淘寶網店進行惡意好評,造成被害人商品被搜索降權,其本質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破壞,應當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種意見:董某、謝某惡意好評競爭對手的行為實質是對市場交易秩序的破壞,同時侵犯了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商品聲譽,應認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三種意見:他們的行為是對智齒公司南京分公司商品聲譽的詆毀,實質上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不構成犯罪。
網上炒信年交易額上百億
據新華網報導,僅2013年淘寶網路安全部門查獲虛假交易買家帳號就達800萬家,交易額超過100億元。
對此,王瑞瓊向澎湃新聞揭秘,目前網路平臺大量的信用炒作行為,都是通過“買空賣空”刷高交易數量提高信用。而秦雲飛、晉懷遠二人的行為屬於反向“炒信”,也就是說大量購買競爭對手的商品不付款,只為讓對方收到處罰。
無論是“正向炒信”還是“反向炒信”,營造的都是一種虛假誠信的表像,目的是迷惑、誤導消費者。“反向炒信”主觀主觀上以報復和獲利為目的,客觀上導致搜索降權,破壞削減電商生產經營的規模,至使其無法進行生產經營。因此,這種行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的犯罪構成,完全可以按照破壞生產經營罪制裁。
淘寶網安全部門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淘寶網的搜索排名是對商品和服務的銷量、品質、好評等指標的綜合評價。如果發現刷單炒信行為,平臺通過大資料識別,將按照《淘寶規則》對涉嫌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商品銷量等妨害買家權益的虛假交易的商品,給予警告、搜索降權、關店等市場監控措施。
該負責人稱,目前刷單炒信行為的大量存在,“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市場環境”,最終的後果是誤導消費者,令消費者蒙受損失。“淘寶一直致力於打造誠實守信的互聯網環境,但是僅靠淘寶的力量是不夠,還需行政監管部門、司法機關、行業協會、社會組織等形成合力”,才能摘除惡意炒信這顆“毒瘤”。
該負責人表示,南京中院將惡意炒信行為定罪追責,為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其他行為適用於互聯網市場主體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判例,對於法律規制互聯網經濟具有示範意義,將為互聯網市場主體的誠信、守法經營、公平競爭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