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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當局缺乏民主警覺

王健壯

特朗普任用家人當官,至今不公佈個人納稅紀錄,

不與國會諮商即簽署移民禁令,以及把媒體視為國家敵人等,都涉嫌違憲違法,但他仍然一意孤行,理由是民眾不關心這些事情;他是利用公眾的冷漠,去遂行他違憲反民主的意圖。

但公眾意見、公眾監督與公眾壓力,乃是民主決策程式不可或缺的要素,執政者一旦察覺民之所欲與民主或憲法完全無關,就像特朗普常常掛在嘴邊的那句話Nobody cares,其結果便是執政者動輒違憲反民主而毫無忌憚,

為所欲為而自認有理。

現在的美國如此,今日之臺灣地區亦庶幾近矣。

蔡英文當局“執政”至今,改革不可謂不多,但許多改革性的立法或政策,卻嚴重缺乏民主警覺,也看不出有什麼“憲法”意識蘊含其中,以至於繼“轉型正義”許多作為涉嫌“違憲”後,又鬧出“保防法”威權復辟的爭議,以及“行政院”與“民進黨立委”即將聯手“修法”,管制退將與卸任政務官參訪大陸的言行。

“行政院”決定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理由很簡單:有些退將到大陸參加政治性活動時,聞國歌則起立跟唱,看五星旗飄揚則注目敬禮,聽總書記致詞則熱烈鼓掌,其行徑嚴重“有損‘國家’尊嚴”,因此當局必須“修法”管制並處分。

而“修法”的初步結論是:退將與卸任政務官,禁止參加大陸領導人主持之活動,不得向國旗、國徽、國歌行禮或唱誦,否則即屬妨害臺灣尊嚴之行為,

依“法”可停發月俸若干比例,或罰款新臺幣五十萬至三百萬元,最重者可取消終身俸,而且將訂定回溯條款。

這些理由與結論,看似理所當然,但祇要他們不涉“洩密”,不當“間諜”,不搞“行動叛亂”,否則,那些不當言行都屬於他們的表意自由,當局可以譴責,輿論可以撻伐,但當局就是不能立法管制他們的表意自由基本權利,否則,“違憲”的是當局。

更何況,“‘國家’尊嚴”這四個字,在法律上沒有依據,

意所何指也太過籠統,稍有“憲法”意識的當局絕不會以“妨害‘國家’尊嚴”這種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的罪名,去懲罰他的人民。而且,法律講普遍性原則,若依林全與民進黨民代邏輯,“媚中”言行有損臺灣尊嚴,媚日或媚美又何嘗不是?

特朗普因為缺乏民主警覺與憲法意識,讓美國民主亮起紅燈;蔡英文“執政”至今的臺灣民主,在公眾冷漠的氛圍中也警訊頻傳。但多一點“憲法”意識與民主警覺,

難道會有礙蔡英文的改革大業?如果民主基石腐蝕,改革何用?

(作者為臺灣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20170312《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