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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家公司在河南申請網路小貸 京東、聚美優品、蘇寧在列

截至2017年9月12日,第一消費金融(ID:TodayCFC)不完全統計到市場上225張網路小貸牌照,其中完成工商註冊的有192張,尚未發現河南省有發放網路小貸牌照的情況。此時距離河南省金融辦發佈《河南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引(試行)》已經過去了5個月時間。

知情人士對第一消費金融(ID:TodayCFC)表示,河南省今年預計發放網路小貸牌照3至5張,並援引河南省金融辦人士稱已經有20家公司提交了材料,比如京東、蘇寧和聚美優品。某廈門P2P機構人士告訴第一消費金融,該公司在河南已經提交了網路小貸牌照申請材料。

據第一消費金融不完全統計,在河南發起設立網路小貸的京東,

已經擁有5張網路小貸牌照,還正在寧夏發起設立網路小貸;而蘇寧也已擁有2張網路小貸牌照;聚美優品是首次發起設立網路小貸牌照。

在聚美優品APP首頁,有“顏值貸”的入口。顏值貸利率萬5,額度為100元至50000元。聚美優品有一個顏值分,該顏值分是根據使用者在聚美優品的流覽、購物、個人資訊完整度、金融產品使用和履約情況等多個維度的資料,通過大資料演算法進行的綜合評估。

在拉勾網APP上面,聚美優品正在招聘現金貸、消費分期相關的崗位,如現金貸運營經理、高級運營專員,月薪在10到20K之間。據中國網財經報導,該產品由分期樂提供,由於向在校學生放款,違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消費金融公司)不得向在校學生放貸的規定,將面臨整改。

繼續談河南網路小貸政策。在網路小貸政策出臺8天前,河南省金融辦於2017年5月9日曾發佈《關於貫徹落實豫政辦〔2017〕30號文件精神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與監管工作的通知》。

在該檔第四點內容為:

“支持開展供應鏈小額貸款業務。經屬地監管部門審核同意,省政府金融辦批准,支援註冊資金1億元(含)以上小額貸款公司圍繞大型企業供應鏈、上下游關聯小微企業開展省內跨區小額貸款業務;支持產業龍頭企業、大型企業集團發起設立的註冊資金3億元(含)以上小額貸款公司圍繞其自身供應鏈、運用自身供應鏈網路系統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截至目前,開封市東京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京小貸”)和焦作市中站區億利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億利小貸”)兩家取得了開展供應鏈小額貸款業務的資質。

2016年10月14日,東京小貸完成工商資訊變更,被允許圍繞其第一大法人股東(開封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供應鏈在全省範圍內開展業務。

2017年8月15日,河南省金融辦融資擔保處發佈《省政府金融辦關於焦作市中站區億利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圍繞龍蟒佰利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供應鏈開展小額貸款業務的批復》。該檔顯示,河南省金融辦同意億利小貸圍繞其控股股東龍蟒佰利(002601.SZ)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比較東京小貸的控股股東開封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和億利小貸的控股股東龍蟒佰利可以發現,前者的業務範圍大致在河南省內,而後者的業務範圍實際上不僅在河南省。據Wind資料,龍蟒佰利控股的公司前十大中在四川就有3家,比如全資子公司四川龍蟒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來說,這種在全國開展業務的高市值、強盈利能力的公司,如果在河南省申請網路小貸牌照,應該相對容易。在《河南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可以申請變更名稱、增加經營範圍的形式進行”。

上市公司背景的小額貸款公司,還有市值182億的多氟多(002407.SZ)持股比例為60%的焦作市中站區富多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還沒有獲得網路小貸牌照的公司,去參股億利小貸、富多多小貸之類的傳統小貸公司,獲得河南省的網路小貸牌照,是理論上可行的一種選擇。

附:河南網路小貸政策、河南省註冊資本不少於1.1億元的30家小額貸款公司名單、河南省165家銀行機構名單

河南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保障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銀監會等10部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意見》、《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不吸收社會存款,在網路平臺上獲取借款客戶,綜合利用網路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消費、交易以及生活等行為大資料資訊或即時場景資訊分析客戶信用風險和進行預授信,並線上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全流程貸款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為本轄區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按照“擇優准入、穩健創新、嚴格監管、防控風險”的原則,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審核和事中事後監管,保護依法合規經營,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政策及監管規定,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五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須由四部分組成,即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其中,行業表述應當標明“網路小額貸款”字樣。

第六條 申請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低於3億元,且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

第七條 由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下同)組織設立,主發起人除符合《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暫行)》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發起人應為境內實力強、有特色、有品牌、擁有大資料基礎的互聯網企業,或國內知名的大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

(二)主發起人的自有獲客平臺或其他股東的獲客平臺應擁有較強的會員、客戶網路。

(三)主發起人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主發起人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累計淨利潤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的2倍。

(五)主發起人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允許突破規定的持股比例上限。

(六)以全資子公司作為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可以根據穿透式原則,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續時間、財務指標和實際出資能力。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參與聯合發起的企業法人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依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淨利潤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

(五)入股資金無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自然人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無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網路平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境內合法的正常運營的網路平臺。

(二)網路平臺具有潛在的、大量的網路貸款客戶物件,能夠篩選出滿足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需要的客戶群體。

(三)具有網路小額貸款產品設計能力和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網路小額貸款產品。

(四)具有合理的、完善的網路貸款業務規則、業務流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具有獨立運行的,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貸款諮詢、申請、審核、授信、審批、放款、催收、查詢和投訴等多項功能的業務系統,能夠與《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訊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資訊錄入、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

第十一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河南省註冊地設立經營場所,開設銀行基本帳戶和信貸專用帳戶。

第十二條 具有具備專業技術的專職人員負責網路平臺運行安全,技術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電腦網路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現已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除須符合本章設立所列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決議同意。

(二)開業經營一年以上,近一年內新增貸款額達運營資金的1倍以上,貸款不良率不高於5%。

(三)公司治理結構良好,內控制度嚴密。

(四)近一年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章 審核事項

第十五條 設立事項審核。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按小額貸款公司現有審批程式進行。

(一)對上市公司、國有企業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可增加籌建預批復環節,以便發起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相關報告、資訊披露和啟動公司有關程式等。

(二)應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和籌建方案,可暫不提供驗資報告及相關材料,屬地政府和監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同意後下發籌建批復,籌建批復有效期為45天。待籌建完成後,按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審核。申請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除提交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備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及市場前景分析、市場定位及能提供的貸款產品、貸款物件及獲客途徑、風控方式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準、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以及業務拓展計畫和風險控制能力等。

(二)網路平臺功能情況。

(三)網路平臺營業執照、網站備案資訊、網路平臺相關情況介紹(加蓋印章)。

(四)網路平臺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的資訊系統定級備案、等級測試的相關資料,以及完善網路防火牆、入侵偵測、資料加密、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的相關材料。

(五)網路平臺管理部門職責分工、保障資訊安全運行的管理控制措施、技術手段、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等資訊安全管理體系。

(六)提供法人股東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管理部門、職責分工、主要技術負責人介紹。

(八)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十七條 開業事項審核。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業,除須提交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的一般性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檔資料:

(一)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運營設施、業務系統和資料備份系統情況。

(二)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系統和資料備份系統測試報告和安全評估報告(由協力廠商專業機構出具)。

(三)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十八條 變更事項審核。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由屬地監管部門逐級審核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原則上,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1年內不得轉讓。

執行司法裁決或國企並購重組導致的股權轉讓,可以不審查股東存續時間和財務指標,不需要提供股份轉讓的轉款憑證。母公司在其絕對控股子公司間劃轉或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的,可以根據穿透式原則,主要考察控制人實際出資能力,可以不審查股東存續時間和財務指標,不需要提供股份轉讓的轉款憑證。

第十九條 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可以申請變更名稱、增加經營範圍的形式進行,按照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提交必備材料和本指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材料。

第二十條 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新增網路平臺和貸款產品, 應逐級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與網路平臺的合作協定。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新增網路平臺和貸款產品的決議。

(三)網站平臺相關情況說明(加蓋印章)和網路平臺營業執照、網站備案資訊。

(四)利用新的網路平臺設計貸款產品的詳細說明(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名稱、貸款物件、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五)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終止全部或部分網路平臺的網路貸款業務,應於終止前30日內逐級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終止全部或部分網路平臺的網路貸款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路貸款業務的報告。

(三)終止網路貸款業務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終止網路貸款業務的公告方案。

(五)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六)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職責分工,主要負責人和連絡人的聯繫方式。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四章 經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和支小扶微、助力“三農”的主業導向,實行特色經營,貸款業務不得低於業務總額的70%。

第二十三條 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以及資產轉讓和資產證券化等融入資金。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各類債務性融資餘額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200%。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資產轉讓和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事先報監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所有的資金必須首先進入信貸帳戶後方可使用,並每月按時向註冊地監管部門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公司的貨幣資金、貸款餘額和相關業務統計報表,必要時提交完整資金周轉資訊,以供檢查。

第二十五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釋緩制度,在貸款風險分類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各項風險準備金。計提的各項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覆蓋全部風險或虧損額達到註冊資本5%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管控體系、管理制度和風控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貸款風險。

(一)嚴格貸前客戶身份識別和背景真實性調查,必要時通過線下調查或征信機構等協力廠商核查客戶信用情況,對線上資料積累、量化模型和信用評級結果進行校正。

(二)結合本公司風險管控能力,合理確定網路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有效控制信用風險敞口。

(三)加強貸中支付審查和貸款資金流向監測,強化貸後資金用途驗證和後續管控工作。

(四)採取管控網路小額貸款風險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資訊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偵測、資料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資訊系統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借款人資訊管理,確保借款人資訊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未經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借款人提供的資訊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資訊,資訊交互內容、借貸業務活動等資料和資料,做好資料備份,留存期限至少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

第三十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除通過借款合同向客戶披露相關資訊外,還應在客戶申請貸款環節的顯著位置,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的資訊:

(一)公司基本資訊。包括設立與開業批復、營業執照、公司位址、聯繫電話。

(二)網路貸款資訊。包括服務內容、貸款利率水準和費用專案標準、還本付息和計息方式。

(三)其他應告知的資訊。包括逾期處理方式、貸款形態分類標準、是否接入人行征信系統和其他征信機構、業務投訴電話、各級監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

(四)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其他資訊。

上述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7日內對原披露資訊進行更新。

第三十一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網路貸款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得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監管部門預留網路貸款業務系統埠。開業之日起3個月內將其網路貸款業務系統與《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訊監管系統》對接和資訊交互,及時向監管系統錄入真實、準確、完整的網路貸款業務、財務和管理資訊並按照規定及時向註冊地監管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各類信貸產品經營情況、業務流程風控變化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五章 禁止行為

第三十三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除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外,在業務活動中禁止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禁止利用網路平臺或任何形式的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

(二)禁止利用網路平臺宣傳、推介融資項目或開展任何形式的融資活動。

(三)禁止利用網路平臺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推薦借款客戶、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或相互開展資產(或債權)轉讓業務。

(四)禁止投資基金類、投資類、擔保類公司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五)禁止開展擔保業務和為民間借貸提供仲介服務。

(六)禁止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條件。

(七)禁止銷售股權證明、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業務。

(八)禁止隱瞞客戶應知曉的本公司有關資訊和擅自使用客戶資訊、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資訊。

(九)禁止在河南省外設立分支機搆、辦事處,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線下貸款業務。

(十)禁止開展監管部門未批准的業務,在公司賬外核算網路貸款的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須執行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和本指引規定要求。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揮“互聯網+信貸”的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第三十五條 屬地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現場監管,瞭解掌握落實網路貸款業務的經營要求和禁止性行為情況,以及經營區域、資金來源、業務範圍和財務核算等情況。到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檢查、進入公司系統採集有關業務資料、查閱財務資料、走訪客戶及委託協力廠商仲介審計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及時對網路貸款業務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和評估,對異常現象進行質詢,對網路貸款業務風險進行預警和提示,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活動中的資訊披露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屬地監管部門應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以及資產轉讓和資產證券化等資金實施嚴格監管,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充分發揮作用,防止挪用和抽逃。

第三十八條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效力,及時受理和處理社會舉報投訴網路貸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河南),公示其行政許可資訊和行政處罰資訊,實現資訊共用、社會監督、監管協同和失信懲戒。對合規守信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嚴重違法失信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第三十九條 建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資訊報送制度。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

(一)出現第二十五條所列經營風險。

(二)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佈虛假資訊、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第四十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各級監管部門應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進行處罰,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整改不力或風險隱患在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的,對其採取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註冊資本≥1億元的166家小額貸款公司(請點擊圖片查看清晰原圖):

河南省165家銀行機構名單(請點擊圖片查看清晰原圖):

本文為第一消費金融(ID:TodayCFC)網路小貸政策與已發放牌照分析專題系列文章之一。

而後者的業務範圍實際上不僅在河南省。據Wind資料,龍蟒佰利控股的公司前十大中在四川就有3家,比如全資子公司四川龍蟒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來說,這種在全國開展業務的高市值、強盈利能力的公司,如果在河南省申請網路小貸牌照,應該相對容易。在《河南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引(試行)》第十九條規定,“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可以申請變更名稱、增加經營範圍的形式進行”。

上市公司背景的小額貸款公司,還有市值182億的多氟多(002407.SZ)持股比例為60%的焦作市中站區富多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還沒有獲得網路小貸牌照的公司,去參股億利小貸、富多多小貸之類的傳統小貸公司,獲得河南省的網路小貸牌照,是理論上可行的一種選擇。

附:河南網路小貸政策、河南省註冊資本不少於1.1億元的30家小額貸款公司名單、河南省165家銀行機構名單

河南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指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保障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及客戶合法權益,促進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銀監會等10部門《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的意見》、《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不吸收社會存款,在網路平臺上獲取借款客戶,綜合利用網路平臺積累的客戶經營、消費、交易以及生活等行為大資料資訊或即時場景資訊分析客戶信用風險和進行預授信,並線上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全流程貸款服務的小額貸款公司。

第三條 各級政府金融辦為本轄區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部門,按照“擇優准入、穩健創新、嚴格監管、防控風險”的原則,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准入審核和事中事後監管,保護依法合規經營,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政策及監管規定,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五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須由四部分組成,即行政區劃、字型大小、行業、組織形式。其中,行業表述應當標明“網路小額貸款”字樣。

第六條 申請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低於3億元,且一次性足額繳納到位。

第七條 由主發起人(第一大股東,下同)組織設立,主發起人除符合《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暫行)》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主發起人應為境內實力強、有特色、有品牌、擁有大資料基礎的互聯網企業,或國內知名的大型企業、行業龍頭企業。

(二)主發起人的自有獲客平臺或其他股東的獲客平臺應擁有較強的會員、客戶網路。

(三)主發起人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主發起人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累計淨利潤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的2倍。

(五)主發起人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50%,允許突破規定的持股比例上限。

(六)以全資子公司作為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可以根據穿透式原則,主要考察母公司的存續時間、財務指標和實際出資能力。

(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參與聯合發起的企業法人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依規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淨利潤總額不低於其出資額。

(五)入股資金無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自然人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無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網路平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國境內合法的正常運營的網路平臺。

(二)網路平臺具有潛在的、大量的網路貸款客戶物件,能夠篩選出滿足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需要的客戶群體。

(三)具有網路小額貸款產品設計能力和便捷、高效、低成本、普惠性的網路小額貸款產品。

(四)具有合理的、完善的網路貸款業務規則、業務流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具有獨立運行的,包括但不限於提供貸款諮詢、申請、審核、授信、審批、放款、催收、查詢和投訴等多項功能的業務系統,能夠與《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訊監管系統》對接,滿足監管資訊錄入、報送和監管檢查的要求。

第十一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在河南省註冊地設立經營場所,開設銀行基本帳戶和信貸專用帳戶。

第十二條 具有具備專業技術的專職人員負責網路平臺運行安全,技術負責人應有3年以上電腦網路工作經歷。

第十三條 現已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除須符合本章設立所列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決議同意。

(二)開業經營一年以上,近一年內新增貸款額達運營資金的1倍以上,貸款不良率不高於5%。

(三)公司治理結構良好,內控制度嚴密。

(四)近一年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章 審核事項

第十五條 設立事項審核。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按小額貸款公司現有審批程式進行。

(一)對上市公司、國有企業等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可增加籌建預批復環節,以便發起人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相關報告、資訊披露和啟動公司有關程式等。

(二)應按照本指引第十六條所列內容向屬地監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和籌建方案,可暫不提供驗資報告及相關材料,屬地政府和監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核同意後下發籌建批復,籌建批復有效期為45天。待籌建完成後,按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申請材料審核。申請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除提交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必備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擬設地經濟金融情況及市場前景分析、市場定位及能提供的貸款產品、貸款物件及獲客途徑、風控方式等;未來3年財務預測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水準、資本收益率、資產收益率,以及業務拓展計畫和風險控制能力等。

(二)網路平臺功能情況。

(三)網路平臺營業執照、網站備案資訊、網路平臺相關情況介紹(加蓋印章)。

(四)網路平臺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的資訊系統定級備案、等級測試的相關資料,以及完善網路防火牆、入侵偵測、資料加密、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的相關材料。

(五)網路平臺管理部門職責分工、保障資訊安全運行的管理控制措施、技術手段、應急處置預案以及災難恢復等資訊安全管理體系。

(六)提供法人股東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管理部門、職責分工、主要技術負責人介紹。

(八)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九)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十七條 開業事項審核。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業,除須提交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的一般性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檔資料:

(一)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運營設施、業務系統和資料備份系統情況。

(二)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系統和資料備份系統測試報告和安全評估報告(由協力廠商專業機構出具)。

(三)監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十八條 變更事項審核。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由屬地監管部門逐級審核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准。原則上,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1年內不得轉讓。

執行司法裁決或國企並購重組導致的股權轉讓,可以不審查股東存續時間和財務指標,不需要提供股份轉讓的轉款憑證。母公司在其絕對控股子公司間劃轉或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的,可以根據穿透式原則,主要考察控制人實際出資能力,可以不審查股東存續時間和財務指標,不需要提供股份轉讓的轉款憑證。

第十九條 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可以申請變更名稱、增加經營範圍的形式進行,按照小額貸款公司變更事項提交必備材料和本指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材料。

第二十條 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新增網路平臺和貸款產品, 應逐級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與網路平臺的合作協定。

(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新增網路平臺和貸款產品的決議。

(三)網站平臺相關情況說明(加蓋印章)和網路平臺營業執照、網站備案資訊。

(四)利用新的網路平臺設計貸款產品的詳細說明(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名稱、貸款物件、獲客途徑、業務流程、風控方式等)。

(五)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終止全部或部分網路平臺的網路貸款業務,應於終止前30日內逐級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終止全部或部分網路平臺的網路貸款業務的決議。

(二)擬終止網路貸款業務的報告。

(三)終止網路貸款業務的風險評估報告。

(四)終止網路貸款業務的公告方案。

(五)終止業務過程中重大問題的應急預案。

(六)負責終止業務的部門、職責分工,主要負責人和連絡人的聯繫方式。

(七)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檔和資料。

第四章 經營要求

第二十二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和支小扶微、助力“三農”的主業導向,實行特色經營,貸款業務不得低於業務總額的70%。

第二十三條 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以及資產轉讓和資產證券化等融入資金。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各類債務性融資餘額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資本淨額的200%。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資產轉讓和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事先報監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所有的資金必須首先進入信貸帳戶後方可使用,並每月按時向註冊地監管部門提供開戶銀行出具的公司的貨幣資金、貸款餘額和相關業務統計報表,必要時提交完整資金周轉資訊,以供檢查。

第二十五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釋緩制度,在貸款風險分類基礎上,及時足額計提各項風險準備金。計提的各項風險準備金不足以覆蓋全部風險或虧損額達到註冊資本5%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管控體系、管理制度和風控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貸款風險。

(一)嚴格貸前客戶身份識別和背景真實性調查,必要時通過線下調查或征信機構等協力廠商核查客戶信用情況,對線上資料積累、量化模型和信用評級結果進行校正。

(二)結合本公司風險管控能力,合理確定網路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有效控制信用風險敞口。

(三)加強貸中支付審查和貸款資金流向監測,強化貸後資金用途驗證和後續管控工作。

(四)採取管控網路小額貸款風險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相關規定和資訊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資訊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牆、入侵偵測、資料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路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採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資訊系統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加強借款人資訊管理,確保借款人資訊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未經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借款人提供的資訊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資訊,資訊交互內容、借貸業務活動等資料和資料,做好資料備份,留存期限至少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

第三十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除通過借款合同向客戶披露相關資訊外,還應在客戶申請貸款環節的顯著位置,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的資訊:

(一)公司基本資訊。包括設立與開業批復、營業執照、公司位址、聯繫電話。

(二)網路貸款資訊。包括服務內容、貸款利率水準和費用專案標準、還本付息和計息方式。

(三)其他應告知的資訊。包括逾期處理方式、貸款形態分類標準、是否接入人行征信系統和其他征信機構、業務投訴電話、各級監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

(四)監管部門要求披露的其他資訊。

上述資訊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7日內對原披露資訊進行更新。

第三十一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因解散、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被撤銷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網路貸款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得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監管部門預留網路貸款業務系統埠。開業之日起3個月內將其網路貸款業務系統與《河南省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資訊監管系統》對接和資訊交互,及時向監管系統錄入真實、準確、完整的網路貸款業務、財務和管理資訊並按照規定及時向註冊地監管部門提交經營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各類信貸產品經營情況、業務流程風控變化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五章 禁止行為

第三十三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除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外,在業務活動中禁止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禁止利用網路平臺或任何形式的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

(二)禁止利用網路平臺宣傳、推介融資項目或開展任何形式的融資活動。

(三)禁止利用網路平臺為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推薦借款客戶、合作開展貸款業務或相互開展資產(或債權)轉讓業務。

(四)禁止投資基金類、投資類、擔保類公司和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

(五)禁止開展擔保業務和為民間借貸提供仲介服務。

(六)禁止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產品或附加其他的不合理條件。

(七)禁止銷售股權證明、變相公開發行股票、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業務。

(八)禁止隱瞞客戶應知曉的本公司有關資訊和擅自使用客戶資訊、非法買賣或洩露客戶資訊。

(九)禁止在河南省外設立分支機搆、辦事處,開立銀行帳戶,辦理線下貸款業務。

(十)禁止開展監管部門未批准的業務,在公司賬外核算網路貸款的本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須執行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和本指引規定要求。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誠實信用的原則,發揮“互聯網+信貸”的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

第三十五條 屬地監管部門應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貸款業務的現場監管,瞭解掌握落實網路貸款業務的經營要求和禁止性行為情況,以及經營區域、資金來源、業務範圍和財務核算等情況。到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檢查、進入公司系統採集有關業務資料、查閱財務資料、走訪客戶及委託協力廠商仲介審計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的非現場監管。及時對網路貸款業務進行統計、分析、監測和評估,對異常現象進行質詢,對網路貸款業務風險進行預警和提示,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活動中的資訊披露進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屬地監管部門應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他金融機構融入資金、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以及資產轉讓和資產證券化等資金實施嚴格監管,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充分發揮作用,防止挪用和抽逃。

第三十八條 充分發揮社會監督效力,及時受理和處理社會舉報投訴網路貸款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河南),公示其行政許可資訊和行政處罰資訊,實現資訊共用、社會監督、監管協同和失信懲戒。對合規守信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予以支持和激勵,對嚴重違法失信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市場禁入制度,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第三十九條 建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資訊報送制度。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屬地監管部門報告:

(一)出現第二十五條所列經營風險。

(二)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佈虛假資訊、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第四十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和違反本指引有關規定的,各級監管部門應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和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進行處罰,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整改不力或風險隱患在短時間內難以解決的,對其採取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取消其開展網路小額貸款業務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指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註冊資本≥1億元的166家小額貸款公司(請點擊圖片查看清晰原圖):

河南省165家銀行機構名單(請點擊圖片查看清晰原圖):

本文為第一消費金融(ID:TodayCFC)網路小貸政策與已發放牌照分析專題系列文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