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財物被盜,物業公司該不該賠償?
業主被盜時,應當首先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財產保管服務,在發生業主房屋被盜時,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財產保管服務,則要根據物業公司對安保義務的履行情況來決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條第2款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由物業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業主被盜時,應當首先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判斷,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財產保管服務,在發生業主房屋被盜時,物業公司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沒有約定財產保管服務,則要根據物業公司對安保義務的履行情況來決定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5條第2款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即由物業公司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