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婚姻法,分居兩年是離婚的法定要件嗎?
在法律法律實務中,以雙方分居滿兩年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非常常見,
締結婚姻的目的在於雙方當事人一起共同生活,由於感情不和而長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間應盡的義務,這與婚姻的宗旨不符,也說明夫妻無法共同生活,情感確已破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4項對此作了規定。
1、客觀上雙方分開居住,分居未必是不住在一套房子裡,分室分居也構成分居;
2、主管上不存在非感情的其他因素,這一點可以運用排除法加以認定。是否是因為求學、工作、家庭住房等其他合理的理由均不成立,
3、時間上要求分居已滿兩年,時間起算上如果雙方不存在爭議的,應從雙方認可的起算點開始計算;若雙方存在爭議的,應從有證據能夠證明的起算時點開始計算。
4、有證據加以證明,證明內容包括
(1)雙方分居的事實;
(2)雙方開始分居的時間;
(3)雙方分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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