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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農村土地承包中的承包方,農戶的這3大權利和義務要謹記!

在我國農村地區,多採取家庭承包的方式來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此時的承包主體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那麼農戶作為承包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農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3大權利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以下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的權利,有權利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中承包方的3大義務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承包方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而部分農戶反映的“新官不認舊賬”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4條規定,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包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併而變更或者解除。

可見,“新官不認舊賬”的做法是一種違法行為,發包方違反規定擅自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犯了農戶作為承包方的權利,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