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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鳥”的敏銳

張麗紅 楊峻岩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部長 鄔飛

7年前,鄔飛由一名律師轉行成為檢察官。嫺熟的業務技能,創新的工作思路,很快讓他嶄露頭角。

鄔飛在農村長大,從小樸實善良,對普通群眾他有著與生俱來的深切情感。

“不能怕麻煩,有時候我們多打一個電話,多付出一份辛苦,就可能為受害人多爭取一份權益。”作為包頭市昆都侖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部長,鄔飛常常這樣引導他的“小夥伴”。

2013年9月的一天,鄔飛所在的偵監科受理了一起申訴案件,申訴人張大爺分兩次借給李某6.5萬元,在第二次借款時,李某使用假房本冒充抵押房屋,公安機關以借款後期提供虛假抵押為由,未進行立案處理,老人一直無法尋求有效救濟,看著老人無助的眼神,鄔飛的心被刺痛了。他立即調取案卷材料,詢問受害人和證人,比對多張借條中的矛盾點,戳穿了李某的伎倆。

在基本查清案件事實後,

鄔飛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了《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並積極與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後公安機關主動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採取相應措施,為老人追繳回損失。老人感念他的付出,事後,專程為鄔飛送來一面感謝錦旗。

對所有的犯罪行為,他都保持著“啄木鳥”式的敏銳和清醒。2016年7月21日,一位母親帶著6歲的兒子來到派出所報案。原來,當天上午,被害人小欣和媽媽到社區附近的澡堂洗澡,

小欣在洗澡時受到搓澡工林某的猥褻,孩子天真無邪不明就裡,回到家才把發生的一切告訴了媽媽,派出所民警並未認識到事情的嚴重程度,準備以治安處罰的方式結案。正在進行案件排查的鄔飛發現了該案涉嫌猥褻兒童,及時進行立案監督,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林某以猥褻兒童罪立案偵查,
經報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2016年8月9日,林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

相比個案監督,鄔飛更重視類案監督。近幾年來,非法行醫案件在昆區頻發,執法部門多次打擊卻不能有效遏制該類犯罪的蔓延勢頭,同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中存在執法不嚴、取證不規範等問題,為刑事打擊增添了困難。對於這類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鄔飛高度關注,他主動協調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形成多部門聯動,以打擊非法行醫犯罪為突破口,組織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立案監督專項工作,在扎實調研的基礎上,與相關單位形成了《建立“兩法銜接”工作機制會議紀要》,有效提高了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能力和水準,保障了衛生部門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效果和品質。我們看到這樣一組數字,截至今年上半年,非法行醫案件立案29件30人,起訴23件24人,判決16件16人。

針對偵捕環節存在的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理念樹立與落實不明確、不徹底,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證據收集不完整、不主動,導致大量輕微刑事案件進入審查逮捕階段,造成人權保障不充分、捕後判輕刑率不能有效把控等問題,鄔飛與公安機關積極協調,創建了《輕微刑事案件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該機制將審查逮捕工作觸角前移至公安機關報捕之前,以普通輕傷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為突破點,推動公安機關重視社會危險性證據的收集,主動評估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減少嫌疑人不必要的羈押。

“通過這種評估機制,我們有許多案件在報送逮捕前就與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幹警配合,調取了大量關於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的證據,實現了少捕慎捕,減少了審前羈押。”昆區公安分局法制科的李科長對《輕微刑事案件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贊許有加。

經過一年的實踐,“評估機制”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在推動公安機關理念轉變,提升社會危險性認定主動性,降低捕後判刑率,減少審前羈押,實現辦案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等諸多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2016年度全自治區檢察機關創新創優專案評選”中,該專案受到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嘉獎。

後來,他又帶領全科幹警先後起草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監督排查機制》《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暫行規定》等工作制度,同時積極探索檢察內部配合機制,構建了偵監、公訴、監所、控申多部門協作配合機制,有效地整合了人力資源,昆檢偵監工作在包頭全市連續十年業務考核中名列第一,他個人也獲得了“全區偵查監督十佳檢察官”“檢察業務專門人才”等多項稱號。

起訴23件24人,判決16件16人。

針對偵捕環節存在的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理念樹立與落實不明確、不徹底,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證據收集不完整、不主動,導致大量輕微刑事案件進入審查逮捕階段,造成人權保障不充分、捕後判輕刑率不能有效把控等問題,鄔飛與公安機關積極協調,創建了《輕微刑事案件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該機制將審查逮捕工作觸角前移至公安機關報捕之前,以普通輕傷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為突破點,推動公安機關重視社會危險性證據的收集,主動評估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減少嫌疑人不必要的羈押。

“通過這種評估機制,我們有許多案件在報送逮捕前就與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幹警配合,調取了大量關於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的證據,實現了少捕慎捕,減少了審前羈押。”昆區公安分局法制科的李科長對《輕微刑事案件社會危險性評估機制》贊許有加。

經過一年的實踐,“評估機制”得到了社會廣泛認可,在推動公安機關理念轉變,提升社會危險性認定主動性,降低捕後判刑率,減少審前羈押,實現辦案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等諸多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2016年度全自治區檢察機關創新創優專案評選”中,該專案受到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嘉獎。

後來,他又帶領全科幹警先後起草制定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監督排查機制》《羈押必要性審查機制》《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暫行規定》等工作制度,同時積極探索檢察內部配合機制,構建了偵監、公訴、監所、控申多部門協作配合機制,有效地整合了人力資源,昆檢偵監工作在包頭全市連續十年業務考核中名列第一,他個人也獲得了“全區偵查監督十佳檢察官”“檢察業務專門人才”等多項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