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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達旗發改局關於自來水價格收費相關問題的解答

達旗發改局關於自來水價格收費相關問題的解答

(一)自來水費收費標準

2016年1月1日起,我旗“一戶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全面實行階梯價格。階梯水量以家庭使用者為單位,每戶按3人計,

人均每月用水3立方米為基數,分為三級:第一級水量每戶每月9立方米(含9立方米),水價執行3.3元/立方米;第二級水量每戶每月9立方米至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之間,超出第一級的部分,水價為現行居民用水價格的1.5倍,即4.95元/立方米;第三級水量每戶每月15立方米以上,超出第二級的部分,水價為現行居民用水價格的3倍,即9.9元/立方米。3人以上家庭,每戶每增加1人,每月階梯水量基數相應增加3立方米。
合用表(總表)計量的居民用戶暫不實行階梯水價,水價按第一階梯價格結算。

執行居民水價的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幼稚園、社會福利機構、社區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園林綠化等非居民用戶,水價標準按當地居民第一級、第二級水價平均水準執行。目前,我旗執行標準為4.12元/立方米。

其他非居民用水價格:行政事業用水價執行7元/立方米,基建用水價執行10元/立方米,

經營服務用水價執行12元/立方米,特殊行業(例如:洗車、洗浴等)用水價執行15元/立方米。

說明:自來水價格標準執行依據為《鄂爾多斯市物價局關於調整達旗樹林召鎮自來水價格的批復》(鄂價發〔2009〕15號)和《鄂爾多斯市發改委城建委關於鄂爾多斯市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的通知》(鄂發改費發〔2015〕358號)。

(二)水資源費收費標準

2017年7月13日起,我旗水價外開徵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範圍為直接從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費的徵收標準區分不同地區類別(我旗屬二類地區)、不同行業分別徵收;水資源費的徵收方法實行供水水價價外徵收,

且由供水企業按照售水量代為徵收。

水資源費收費標準為居民生活、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服務業執行0.08元/立方米,城鎮供熱執行0.2元/立方米,綠化用水執行0.8元/立方米,

景觀用水執行5元/立方米,特種行業(如:洗車、洗浴等)執行3元/立方米,其他經營性服務業執行2元/立方米。工業、建築業、農業生產等用水按照不同的用途分別交納,具體標準參照下表:

說明:水資源費收費標準依據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自治區水資源費徵收標準及相關規定的通知》(內政發[2014]127號)。

(三)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

2017年8月1日起,我旗調整了汙水處理收費標準。標準調整如下:樹林召鎮居民生活汙水處理費標準由每噸0.7元調整為0.85元;非居民汙水處理費標準由每噸0.8元調整為1.25元;經有關部門審核確定的重點建制鎮汙水處理費執行居民每噸0.85元、非居民每噸1.2元。凡經城鎮污水管網排汙的用戶均應交納汙水處理費。

說明: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依據為《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鄂爾多斯市財政局 鄂爾多斯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調整我市汙水處理收費標準的通知》(鄂發改費發[2017]124號)。

問:無水錶用戶使用自來水應如何交費?

答:通常情況下,平房區、老舊樓房等沒有條件安裝水錶、不同意更換已損壞或超出使用壽命水錶等用戶,可以按照無水錶用戶的規定交費。

(一)居民用水: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DB15/T385-2009)規定,50萬人口以下的中小城市,城鎮居民(住宅)用水定額標準為90升/人/天,即定額為2.7噸/人/月。

若為平房區居民用戶,應交水費106.92元/人/年(即3.3元/噸*2.7噸/人/月*12個月),應交水資源費2.592元/人/年(即0.08元/噸*2.7噸/人/月*12個月)。若為樓房居民用戶,則除交納以上兩項費用外,還應交納汙水處理費27.54元/人/年(即0.85/噸*2.7噸/人/月*12個月)。每戶每增加1人,則依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1人的費用。

平房區位於主、次幹道兩側且使用城鎮污水管網排汙的用戶,應同時交納汙水處理費,按照 《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核定用水量,收費標準執行1.25元/噸。

(二)其他行業用水: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用途核定用水量交納水費,同時應交納相應的水資源費和汙水處理費。

說明:用水定額標準和收費標準依據為《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DB15/T385-2009)和《鄂爾多斯市物價局關於調整達旗樹林召鎮自來水價格的批復》(鄂價發〔200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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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汙水處理費收費標準依據為《鄂爾多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鄂爾多斯市財政局 鄂爾多斯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調整我市汙水處理收費標準的通知》(鄂發改費發[2017]124號)。

問:無水錶用戶使用自來水應如何交費?

答:通常情況下,平房區、老舊樓房等沒有條件安裝水錶、不同意更換已損壞或超出使用壽命水錶等用戶,可以按照無水錶用戶的規定交費。

(一)居民用水: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DB15/T385-2009)規定,50萬人口以下的中小城市,城鎮居民(住宅)用水定額標準為90升/人/天,即定額為2.7噸/人/月。

若為平房區居民用戶,應交水費106.92元/人/年(即3.3元/噸*2.7噸/人/月*12個月),應交水資源費2.592元/人/年(即0.08元/噸*2.7噸/人/月*12個月)。若為樓房居民用戶,則除交納以上兩項費用外,還應交納汙水處理費27.54元/人/年(即0.85/噸*2.7噸/人/月*12個月)。每戶每增加1人,則依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1人的費用。

平房區位於主、次幹道兩側且使用城鎮污水管網排汙的用戶,應同時交納汙水處理費,按照 《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核定用水量,收費標準執行1.25元/噸。

(二)其他行業用水: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用途核定用水量交納水費,同時應交納相應的水資源費和汙水處理費。

說明:用水定額標準和收費標準依據為《內蒙古自治區行業用水定額標準》(DB15/T385-2009)和《鄂爾多斯市物價局關於調整達旗樹林召鎮自來水價格的批復》(鄂價發〔200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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