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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最近微信群裡最令人擔心的是這幾個字……但這樣做,可免責

聽說最近微信/QQ/陌陌等等群組裡

大家最“擔心”看到這樣一句話——

9月7日,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佈

《互聯網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並表示:

“誰建群誰負責”

“誰管理誰負責”

《規定》明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定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

《規定》發佈以來,有媒體爆出多名群主被拘留處分的消息,並附有提醒“以後這X中消息千萬別發!”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群主們要注意什麼?

跟小編來看看……

01

網信辦新規還未生效並非法辦依據

《規定》自2017年10月8號生效。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教授、網路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表示,10月8號之前,《規定》可以被解讀,人們可以就《規定》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條文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但絕對不能用《規定》來“對號入座”。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罰過的群主,也不能當作標準,

用來作為群組資訊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行為。

“這兩天不斷有人把《規定》與之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過的一些有問題群主的案件聯繫在一起,給人一種《規定》已經將許多群主置於‘非法’之境地之印象,容易讓人相信《規定》已經發揮作用,並且已經產生了實實在在的‘後果’,”王四新認為,這其實這是對《規定》的法律效力等級不瞭解而產生的誤解,是對廣大互聯網用戶,

尤其是廣大的群主們的誤導。

王四新表示,這個群組規定是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發佈的規範性檔,法律位元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之後,重點規範的是群組資訊內容服務和群組資訊傳播秩序,規範的是群組服務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責任義務,對其處罰只能限於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不可能像違反了法律,比如違反了刑法的群主適用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的處罰。

因此,之前受到刑事或其他行政處罰的群主,與《規定》沒有關係,與群主違反刑事或其他法律規定有關係。

02何種情況下,群主可以免責?

王四新說,需要強調的是,並不是群裡出現違法資訊傳播活動,群主都要承擔責任。在許多情況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責的。

群主的責任主要是注意義務,即用群規或即時將亂髮資訊的成員踢出群聊,或者發現有情況之後即時向平臺舉報或國家設立的專門機關舉報,都可免除自己的責任。

無論是《規定》本身,還是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讓群主在任何情況下,不區分群主是否盡到注意或舉報義務,就讓群主負責。

《規定》只是強調了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即誰建群誰就應當管理好這個群,誰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誰就當保持警惕,以避免違法情況的出現。

03

案例

案例1

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

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或者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2

微信群內不當言論

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某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謝謝

都可免除自己的責任。

無論是《規定》本身,還是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讓群主在任何情況下,不區分群主是否盡到注意或舉報義務,就讓群主負責。

《規定》只是強調了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一個基本事實,即誰建群誰就應當管理好這個群,誰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誰就當保持警惕,以避免違法情況的出現。

03

案例

案例1

微信群傳播淫穢視頻

群主獲罪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佈“有大片看”資訊,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法官表示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群主作為群的管理者,應履行監管職責,及時審查群相關內容,阻止成員發佈淫穢視頻或直接將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義務,放任群員傳播淫穢視頻,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這樣的例子網上屢屢不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

“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於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建立者、管理者或者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2

微信群內不當言論

群主被處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湖北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上街遊行,聚集請願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進奧古斯特項目,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某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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