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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老人遺囑咋寫才好?事情並沒有他們想像得那麼簡單……

姚雯/漫畫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審結的自書遺囑糾紛案中,

20%被認定無效或部分無效。

製圖/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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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越來越多的老人不再避諱談死亡,選擇在生前訂立遺囑安排自己的身後事。至於如何寫遺囑,他們認為只要用書面的形式把自己想要囑咐的事情寫下來就可以了。然而,事情並沒有他們想像得那麼簡單。

據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日前公佈的一份報告顯示,在該院審結的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中,自書遺囑糾紛占到60%,其中約有20%的自書遺囑最終被認定為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各地發生的自書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件,也時時見諸媒體。

自書遺囑不規範影響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遺囑雖由嚴先生書寫,但遺囑內容不明確,未寫明房產歸誰所有,書寫很隨意,也沒有寫明日期。

最終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由嚴格和周女士二人平分該房產。

“我國現行繼承法從一開始就規定了嚴格形式主義的規則。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定,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注明年、月、日。”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李俊介紹說,“訂立遺囑時,形式上的瑕疵將最終導致遺囑無效。如果一份自書遺囑上沒有個人簽名或者個人寫下的日期,即使能夠證明確是死者生前親筆所寫,

也依然是無效的。”

據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民六庭負責人李岳鵬介紹,自書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表達不規範。在自書遺囑中,經常充斥著大量生活用語,有的用詞用語不僅不符合法律措辭,甚至都不符合一般的語法句法。雖然審判中,法院以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原則,但如果遺囑內容表達得過於隱晦,其法律效力也是難以認定的。

“在無效的自書遺囑中,除了不規範外,還出在了遺囑內容上,遺囑人處分了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等。”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鵬飛說,繼承法規定,遺囑不能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如果處分了屬於無權處分,處分無效。

“親筆簽名”的真實性最易受質疑

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是繼承法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但記者發現,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自書遺囑簡便易行、保密性強,更多的老人會像嚴先生一樣選擇自書遺囑。但受遺囑人教育水準、法律知識所限,選擇這種形式存在的風險隱患也相對較高。

法官表示,在審判實踐中,除了因不規範會影響遺囑效力外,自書遺囑的真實性也往往易引發較大爭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一是自書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筆書寫。“親筆書寫”是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否則無效。然而,遺囑起作用時遺囑人已經不在,不可能讓遺囑人親自說明情況。司法實踐中,自書遺囑是不是“親筆書寫”往往成為繼承中的爭議焦點,也成為自書遺囑這種私密遺囑形式的顯著弊端。司法實踐中,其他繼承人主張自書遺囑系偽造或被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是自書遺囑筆跡鑒定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一般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沒有書寫習慣或是晚年書寫困難,遺留的對比樣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鑒定機構對於遺囑的對比樣本要求較高,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有的遺囑持有人往往消極對待筆跡鑒定,不配合提供合適的對比樣本,或是不認可異議人提交的樣本,又或是對比檢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這些都導致鑒定難以進行。

所以,李嶽鵬建議,應當儘量留下足夠客觀中立的對比檢材。遺囑人可以在自書遺囑上簽字的同時按指紋,遺囑人常去的銀行、醫院材料中儘量保存書寫工整清晰的簽名材料。

“列印+簽名”形式要件有欠缺

近幾年很多遺囑繼承案件中開始出現列印遺囑。西城區法院通報的一起案例就是典型一例。

2001年,周老爺子與李女士再婚,2013年3月周老爺子去世。正當一家人商議操辦後事時,李女士突然拿出周老爺子所立遺囑,稱周老爺子在病重之際曾請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帶著電腦前往醫院,根據其口述遺囑進行記錄後列印出來由其最終簽字確認。周老爺子的幾個子女對該遺囑不認可,李女士協商未果後起訴至法院。法官認為列印遺囑既不符合自書遺囑自己書寫內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字確認的要求,因此對該遺囑不予認可。

據劉鵬飛介紹,由於列印遺囑並不是繼承法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對列印遺囑的認定一般類推適用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如果列印遺囑是遺囑人自己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和列印、並自己簽字確認的,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如果是他人電腦記錄或使用他人設備列印的,就應該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由記錄人或者説明列印人在列印件上簽字確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需要另外一位元見證人在場見證。”

因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受訪專家均建議大家儘量避免採用列印遺囑這種形式。如果實在要用,就要注意鎖定立遺囑的整個過程,通過其他的佐證來證明列印文本確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現,因為列印遺囑很容易出現被炮製的可能。

不能剝奪胎兒及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份額

除了以上所述,還有哪些因素會導致遺囑無效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都屬於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為法定繼承人中無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遺產繼承份額,該部分遺囑無效。

“還有一種因素就是遺囑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原則。”劉鵬飛舉例,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並以此作為繼承遺產的條件,這種遺囑是無效的。再比如遺囑人通過公證遺囑將個人財產留給婚外第三者,此情形也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就無效。”劉鵬飛解釋說,“對於胎兒利益保護的問題,在民法總則出臺前,唯一涉及這一問題的法律制度就是繼承制度,要求不能剝奪胎兒的繼承份額。但是由於這些法律規定專業性比較強,老百姓可能因為不瞭解不知情導致遺囑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進而導致遺囑效力出現問題。”

公證遺囑也存在無效情況

在5種類型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強。但在實踐中,公證遺囑也存在無效的情況。

劉鵬飛舉例說:“比如輕微老年癡呆和輕度精神智力障礙的遺囑人,其所立的公證遺囑可能會無效。這些人在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可能和正常人差異並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證員的懷疑。但就醫學視角而言,老年癡呆和精神智力障礙無法治癒,一旦立遺囑前患有相應疾病,即使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仍會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行為能力的風險。”另外,由於工作上的失誤,公證人對遺囑人財產審查不完全,導致其在財產處置上涉及到他人財產,這部分也是無效的。

嚴格遵守遺囑形式要件實質要件

立遺囑就是為了避免親人間的紛爭,為了確保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在立遺囑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劉鵬飛建議,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除要親自書寫外,需要有無利害關係的旁人在場見證,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士在旁指導見證或公證。“合法有效的遺囑對形式要件、實質要件都有嚴格的法律要求,非專業人士容易出現紕漏造成遺囑無效。”

李俊提醒,在立遺囑時一定要細緻,在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儘量言簡意賅、言辭準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同時準確把握和陳述遺產的範圍,既不能出現遺漏,也不要將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權益寫到遺囑中。

李嶽鵬建議,無論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均要確保遺囑人行為能力不存在瑕疵,有精神智力疾病或腦部疾病患者可能影響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提前啟動相應鑒定程式。另外,妥善選擇並嚴格遵守遺囑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應謹慎選擇視頻、列印和口頭遺囑。確有需要使用的,口頭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突發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為前提,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遺囑人最終確因該突發變故去世沒有機會選擇其他遺囑,過程應儘量錄音錄影。視頻遺囑應確保符合證據法規定。列印遺囑應儘量自己列印自己簽署並合理留存客觀證據,佐證列印遺囑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當然,我國的法定繼承制度在範圍、份額處理上相對比較公平公正,換言之,就算最後因為遺囑形式、效力等出現問題,還是會在死者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依法分配,公平原則也不會喪失。”李俊補充道。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文字丨劉帆

編輯丨陳俊丞

自書遺囑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否則無效。然而,遺囑起作用時遺囑人已經不在,不可能讓遺囑人親自說明情況。司法實踐中,自書遺囑是不是“親筆書寫”往往成為繼承中的爭議焦點,也成為自書遺囑這種私密遺囑形式的顯著弊端。司法實踐中,其他繼承人主張自書遺囑系偽造或被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

二是自書遺囑筆跡鑒定存在一定困難。一方面,一般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沒有書寫習慣或是晚年書寫困難,遺留的對比樣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鑒定機構對於遺囑的對比樣本要求較高,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有的遺囑持有人往往消極對待筆跡鑒定,不配合提供合適的對比樣本,或是不認可異議人提交的樣本,又或是對比檢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這些都導致鑒定難以進行。

所以,李嶽鵬建議,應當儘量留下足夠客觀中立的對比檢材。遺囑人可以在自書遺囑上簽字的同時按指紋,遺囑人常去的銀行、醫院材料中儘量保存書寫工整清晰的簽名材料。

“列印+簽名”形式要件有欠缺

近幾年很多遺囑繼承案件中開始出現列印遺囑。西城區法院通報的一起案例就是典型一例。

2001年,周老爺子與李女士再婚,2013年3月周老爺子去世。正當一家人商議操辦後事時,李女士突然拿出周老爺子所立遺囑,稱周老爺子在病重之際曾請自己生前同事奚女士帶著電腦前往醫院,根據其口述遺囑進行記錄後列印出來由其最終簽字確認。周老爺子的幾個子女對該遺囑不認可,李女士協商未果後起訴至法院。法官認為列印遺囑既不符合自書遺囑自己書寫內容的要求,也不符合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字確認的要求,因此對該遺囑不予認可。

據劉鵬飛介紹,由於列印遺囑並不是繼承法規定的5種遺囑形式之一,在司法實踐中對列印遺囑的認定一般類推適用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如果列印遺囑是遺囑人自己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和列印、並自己簽字確認的,可以認定為自書遺囑;如果是他人電腦記錄或使用他人設備列印的,就應該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由記錄人或者説明列印人在列印件上簽字確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需要另外一位元見證人在場見證。”

因目前我國還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受訪專家均建議大家儘量避免採用列印遺囑這種形式。如果實在要用,就要注意鎖定立遺囑的整個過程,通過其他的佐證來證明列印文本確是遺囑人真實意願的表現,因為列印遺囑很容易出現被炮製的可能。

不能剝奪胎兒及無生活來源人的繼承份額

除了以上所述,還有哪些因素會導致遺囑無效呢?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都屬於無效遺囑;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因為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為法定繼承人中無生活來源又缺乏勞動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遺產繼承份額,該部分遺囑無效。

“還有一種因素就是遺囑內容違反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原則。”劉鵬飛舉例,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干涉其配偶或子女的婚姻自由,並以此作為繼承遺產的條件,這種遺囑是無效的。再比如遺囑人通過公證遺囑將個人財產留給婚外第三者,此情形也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也就是說,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就無效。”劉鵬飛解釋說,“對於胎兒利益保護的問題,在民法總則出臺前,唯一涉及這一問題的法律制度就是繼承制度,要求不能剝奪胎兒的繼承份額。但是由於這些法律規定專業性比較強,老百姓可能因為不瞭解不知情導致遺囑內容違反了法律規定,進而導致遺囑效力出現問題。”

公證遺囑也存在無效情況

在5種類型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最強。但在實踐中,公證遺囑也存在無效的情況。

劉鵬飛舉例說:“比如輕微老年癡呆和輕度精神智力障礙的遺囑人,其所立的公證遺囑可能會無效。這些人在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可能和正常人差異並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證員的懷疑。但就醫學視角而言,老年癡呆和精神智力障礙無法治癒,一旦立遺囑前患有相應疾病,即使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仍會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行為能力的風險。”另外,由於工作上的失誤,公證人對遺囑人財產審查不完全,導致其在財產處置上涉及到他人財產,這部分也是無效的。

嚴格遵守遺囑形式要件實質要件

立遺囑就是為了避免親人間的紛爭,為了確保訂立的遺囑合法有效,在立遺囑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呢?劉鵬飛建議,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除要親自書寫外,需要有無利害關係的旁人在場見證,最好請法律專業人士在旁指導見證或公證。“合法有效的遺囑對形式要件、實質要件都有嚴格的法律要求,非專業人士容易出現紕漏造成遺囑無效。”

李俊提醒,在立遺囑時一定要細緻,在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儘量言簡意賅、言辭準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同時準確把握和陳述遺產的範圍,既不能出現遺漏,也不要將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權益寫到遺囑中。

李嶽鵬建議,無論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均要確保遺囑人行為能力不存在瑕疵,有精神智力疾病或腦部疾病患者可能影響民事行為能力的應提前啟動相應鑒定程式。另外,妥善選擇並嚴格遵守遺囑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應謹慎選擇視頻、列印和口頭遺囑。確有需要使用的,口頭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突發疾病和意外危及生命為前提,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且遺囑人最終確因該突發變故去世沒有機會選擇其他遺囑,過程應儘量錄音錄影。視頻遺囑應確保符合證據法規定。列印遺囑應儘量自己列印自己簽署並合理留存客觀證據,佐證列印遺囑符合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當然,我國的法定繼承制度在範圍、份額處理上相對比較公平公正,換言之,就算最後因為遺囑形式、效力等出現問題,還是會在死者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之間依法分配,公平原則也不會喪失。”李俊補充道。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文字丨劉帆

編輯丨陳俊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