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記請假而已,扣三倍工資?你真以為我不懂法?
真的是以為叫小二就比較二了?事發突然忘記請假了,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無故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
員工工作一天可獲得當天的工資,所以缺勤一天可以不支付當天的工資,但如果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即扣除了勞動者在付出正常勞動下應得的工資,企業則涉嫌克扣工資了。
事情有什麼後果呢...【※解除合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事情該找誰解決呢...→ 先找人資經理,再找老闆
→找工會
→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拿起法律的武器沖!!!
公司你知道嗎?對於企業而言,“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也完全是為了進行進行公司員工管理嘛...其實在制定、優化公司制度時,一定要免去簡單粗暴並且可能有法律風險的制度,針對員工曠工行為完全可以用績效的方式管理,比如:員工曠工扣除當天工資,出勤與績效掛鉤,扣除一定比例的績效獎;也可以設置全勤獎,曠工可扣除當天工資及全月的全勤獎,對員工的管理萬不可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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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找人資經理,再找老闆
→找工會
→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拿起法律的武器沖!!!
公司你知道嗎?對於企業而言,“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也完全是為了進行進行公司員工管理嘛...其實在制定、優化公司制度時,一定要免去簡單粗暴並且可能有法律風險的制度,針對員工曠工行為完全可以用績效的方式管理,比如:員工曠工扣除當天工資,出勤與績效掛鉤,扣除一定比例的績效獎;也可以設置全勤獎,曠工可扣除當天工資及全月的全勤獎,對員工的管理萬不可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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