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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車撞上寵物狗摔骨折 小狗主人被判賠償10萬餘元

揚子晚報網9月18日訊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半路撞上一條寵物狗後摔倒,導致骨折。小狗主人徐某去抓小狗時也被咬傷。因為賠償問題,史某將徐某告上法庭。日前,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為寵物狗主人未盡到管理約束義務導致他人受傷,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萬餘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沒想到在經過徐某家開設的工廠門口對面馬路時,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家廠裡用來看門的小狗,

電動車從小狗身上軋過,史某連車帶人摔了下來。徐某發現後,去抓受傷的小狗,也被這只小狗咬傷。後經醫院診斷,史某為L1壓縮性骨折,腰椎活動受限,需要住院手術。史某選擇了保守治療,花費醫療費用4342元。

事情發生後,史某及其丈夫報警,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還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都沒能達成一致。2017年7月,經鑒定,史某的損傷為十級傷殘。

史某遂將寵物狗的主人徐某及其兒子楊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損失10萬餘元。

日前,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萬餘元。

法官說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也就是說,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動物飼養人不管有無過錯,均應承擔責任,

除非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動物飼養人的責任。因此,在犬類等動物在戶外時,飼養動物的主人應當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傷害他人,否則發生傷害事件,飼養人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