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9月18日訊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 半路撞上一條寵物狗後摔倒, 導致骨折。 小狗主人徐某去抓小狗時也被咬傷。 因為賠償問題, 史某將徐某告上法庭。 日前, 宜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認為寵物狗主人未盡到管理約束義務導致他人受傷, 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0萬餘元。
2015年11月12日早上, 宜興女子史某騎電動車上班, 沒想到在經過徐某家開設的工廠門口對面馬路時, 正巧撞到徐某養在自家廠裡用來看門的小狗, 電動車從小狗身上軋過, 史某連車帶人摔了下來。 徐某發現後, 去抓受傷的小狗, 也被這只小狗咬傷。 後經醫院診斷, 史某為L1壓縮性骨折, 腰椎活動受限, 需要住院手術。 史某選擇了保守治療, 花費醫療費用4342元。
事情發生後, 史某及其丈夫報警, 多次找到徐某協商賠償事宜, 還去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都沒能達成一致。
日前, 宜興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徐某賠償史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總計10萬餘元。
法官說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 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 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