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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澱法院公開審理文著協提起的首例維權訴訟案

9月20日下午,海澱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文著協”)訴被告《中國學術期刊(光碟版)》電子雜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學術期刊”)、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方知網”)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

據悉,該案系文著協首例起訴維權案。

原告文著協訴稱,汪曾祺先生是中國當代著名作家,系涉案作品《受戒》的作者,汪曾祺先生于1997年5月16日去世後,其著作權利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繼承。經汪明、汪朗授權,汪朝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授權原告對涉案作品進行集體管理,有權對涉案作品的法定許可獲酬權、彙編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廣播權、表演權、複製權、發行權等相關事宜,

進行維權訴訟。其於2017年6月發現,兩被告未經授權,通過電子化複製將《北京文學》《文學界》《芳草》《朔方》《雪蓮》《閱讀》《天涯》《可樂》《名作欣賞》九種期刊、雜誌上刊載的涉案作品在被告學術期刊經營的“中國知網”、同方知網經營的“全球學術快報安卓用戶端、IOS用戶端”平臺上通過單次付費、包月、包年服務等方式向公眾提供,獲取非法收益。上述平臺不屬於期刊,
不享有法定許可權。因此,兩被告未經許可,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侵犯了資訊網路傳播權,且侵權行為時間跨度大,主觀意圖惡劣,給著作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在中國知網及手機用戶端(全球學術快報)刪除涉案作品;二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承擔合理費用1萬元(律師費)。

被告學術期刊辯稱: 第一、在網路法定轉載期間(2006年12月之前)已通過刊載《受戒》一文的期刊雜誌社按當時國家相關稿酬規定支付了該作品稿酬;第二、對於答辯人在網路法定轉載期間按當時國家相關稿酬規定通過刊載《受戒》一文的期刊雜誌社或自行支付作者報酬卻因無途徑而支付未果,

願補發此部分稿酬;第三、對於 2006年12月之後延續網路法定轉載期間通過刊載《受戒》一文的雜誌社支付作者報酬卻因無途徑而支付未果,
並代表該等期刊雜誌社願按國家有關規定補發稿酬;第四、願意與原告協商處理訴訟費用。

被告同方知網辯稱:“中國知網”、“全球學術快報安卓手機用戶端”、“全球學術快報蘋果手機用戶端(IOS)”三個埠的帳戶登錄資訊、下載記錄、付費資訊具有一致性和同步性、訪問的資料庫均來自學術期刊。安卓用戶端、IOS用戶端中付費途徑的收款人為學術期刊,

其僅提供技術支援,不參與中國知網和全球學術快報APP的運營。

庭審中,在合議庭主持下,原被告雙方均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二被告傳播涉案作品的行為是否侵權以及經濟損失賠償額的計算問題。 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針對二被告所轉載的期刊收錄涉案作品是否符合法定許可構成要件、網路轉載行為是否需要征得作者授權、二被告是否向作者支付了報酬、經濟損失賠償額的計算依據等問題充分發表意見。合議庭充分聽取雙方訴辯意見,案件事實得到了全面的審查。考慮到文著協在保護作者智慧財產權、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的重要作用,以及二被告在行業內的市場影響和願意向作者支付報酬的主觀意願,法庭建議雙方在庭後進行充分協商,爭取通過訴訟達成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的良好結果。

合議庭充分聽取雙方訴辯意見,案件事實得到了全面的審查。考慮到文著協在保護作者智慧財產權、促進作品廣泛傳播的重要作用,以及二被告在行業內的市場影響和願意向作者支付報酬的主觀意願,法庭建議雙方在庭後進行充分協商,爭取通過訴訟達成合作、實現互利共贏的良好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