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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了高額利息,還能要回不

民間借貸近年來因手續簡便、放貸迅速日趨活躍,但其粗放、自發、紊亂式發展也導致了大量糾紛。

案情介紹

2015年1月13日,李某向陳某某借款30000元並出具借條。因到期未還,李某於2015年3月10日另行出具金額為45000元的借條,

並將其所有的汽車交付質押,當日未交付款項。後雙方為該債務的清償發生矛盾並多次報警處理。2015年3月20日,陳某某出具收條一份,載明今收到吳玲玲為李某償還車輛質押借款人民幣45000元。

李某認為,他是在陳某某堅持不肯歸還汽車的情況下,迫于無奈以車抵償45000元,其實際借款僅為30000元,故訴至法院,請求陳某某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13020元。

主審法官:吳堅

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審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陳某某歸還李某13020元。

裁判說理

本案是民間借貸中不合法操作的一個典型。高額利息在民間借貸中並不少見,但什麼是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範圍則需區分清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將保護標準設定為固定利率,

明確了未超過年利率24%的範圍為司法保護區,超過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區,24%至36%之間系自然債務區。“自然債務區”部分的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式、國家強制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債權人亦不得要求返還。此外,上述規定明確了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應為2015年1月13日李某向陳某某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10日的借條45000元實際是對1月13日借款關係的再次確認,因雙方實際發生的借貸本金為30000元,故超出部分15000元應認定為利息。關於還款,

現陳某某認為李某實際未歸還,但其出具的收條已明確收到吳玲玲(原系李某妻子)為李某償還的車輛質押借款45000元,故該還款應認定為李某歸還。經核算,按年利率36%計算,截止2015年3月20日,李某應付的借款利息為1950元,現李某主張陳某某已支付15000元,超出36%部分應返還1302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實際中,債權人往往通過虛假交付、要求債務人在借條之外另行出具收條等形式,

將後一次借條轉變為“真實存在”的借款數額,從而要求債務人按照後一次借條載明的數額進行還款。此時,債務人很可能因為缺少證據證明實際借款數額而需多還款項。現實生活中如遇相應情況,也應注意保留、收集證據。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