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還了高額利息,還能要回不
民間借貸近年來因手續簡便、放貸迅速日趨活躍,但其粗放、自發、紊亂式發展也導致了大量糾紛。
案情介紹
2015年1月13日,李某向陳某某借款30000元並出具借條。因到期未還,李某於2015年3月10日另行出具金額為45000元的借條,
李某認為,他是在陳某某堅持不肯歸還汽車的情況下,迫于無奈以車抵償45000元,其實際借款僅為30000元,故訴至法院,請求陳某某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13020元。
主審法官:吳堅
錫山區人民法院民一庭
審判結果
經審理,法院判決陳某某歸還李某13020元。
裁判說理
本案是民間借貸中不合法操作的一個典型。高額利息在民間借貸中並不少見,但什麼是法律保護的合法利息範圍則需區分清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將保護標準設定為固定利率,
”
本案中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應為2015年1月13日李某向陳某某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10日的借條45000元實際是對1月13日借款關係的再次確認,因雙方實際發生的借貸本金為30000元,故超出部分15000元應認定為利息。關於還款,
法官說法
實際中,債權人往往通過虛假交付、要求債務人在借條之外另行出具收條等形式,
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