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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的一字之差讓無數人吃虧,甚至錢都要不回來!

生活中,因借條中的一字之差,導致債主手中的“催命符”瞬間變成一紙空文的情況時有發生。

為了讓這種人間悲劇不再上演。提醒大家:以下3個字如果出現在借條中,一定要引起警覺。

1、借錢不寫“借條”寫“欠條”

生活中,很多人都將“借條”與“欠條”混為一談,其實兩者在法律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假如兩者均沒有寫明具體的還款時間,一旦債務人賴帳不還,那麼,借條的訴訟有效期長達20年之久,而欠條的訴訟有效期只有2年,一旦超過這一期限,

債主就會喪失勝訴權,該借貸關係便不受法律保護。

提醒:當別人開口向你借錢時,一定要讓對方寫借條;假如對方執意要寫欠條,必須要在欠條內寫明具體的還款時間。

2、“今借”與“今借到”的區別

借條中“今借…”與“今借到…”只相差一個“到”字,就給了債務人賴帳的口實。

假如借條中寫的是“今借某某10萬元”一些債務人便會以此大做文章,在法庭上辯解稱,借條雖然是我寫的,但只是表達了借錢意願,本人並沒有真正收到錢!此時,假如債主拿不出其他的證據來反駁,往往就會吃“啞巴虧”。

提醒:借條書寫用詞一定要嚴謹、規範,

才能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此外,在將借款交給債務人時,最好採用銀行轉帳的方式,保留轉帳憑證,以備不時之需。

3、“還”,是“huan”還是“hai”

假如借條中出現“今還欠款10萬元”的字樣,可以理解為“今還(huan)欠款10萬元”,也可以理解為“今還(hai)欠款10萬元”,究竟是還(huan)還是還(hai)即使債主告到法院,連法官都難以判斷,最終往往以債主敗訴而告終。

提醒:借條書寫過程中,一定要避免上述因一字之差導致歧義的情況發生。比如,上述例子中,如果想表達已經還款的意思,可以寫成“今歸還欠款10萬元”;反之可寫成“今未還欠款10萬元”即可。

4、借條應該這麼寫,再也不用擔心了!

借條是一種憑證性文書,在現實中,不少人由於不會打借條而導致所借出的款項收不回來的風險。

你瞭解正規的借條該怎麼寫嗎?下面元小寶給大夥書寫一條規範的借條,大家可以收藏與分享,以便在借錢幫助他人時參考。

借 條

今有借款人×××(身份證號:____)向出借人×××(身份證號:____)借到人民幣(大寫)____萬____千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寫____元,用於_____。借款利率為每月___%,借款本息約定於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還清。逾期不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金____元,除此之外,還應支付出借人×××主張還款所支付的費用____元(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通信費等)。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出借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20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寫借條,應注意以下六點: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及身份證號;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4.應寫清楚借款的起止年月日以及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疑問

自2015年9月1日起,對民間借貸行為國家實施了新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借款的利率問題有了新的變化,因此,有人諮詢,約定借款利息和違約金的,兩者可否兼得?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據此,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約定借款利息的同時,還可約定逾期還款違約時承擔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的,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2015年9月1日起實行的的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年利率上限為24%,超過36%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由24%至36%的區間段屬自然債務區段,法律不予強制保護。由此可以根據推算違約金的比例進行判斷,如果該比例明顯存在高過24%屬於債務人有權以約定的違約金比例過高可以請求法院做降低比例調整的情形,所以高過上限24%的部分是得不到法律強制保護的。

可以這麼說,從2015年9月1日以後,無論是預期利息還是違約金,但凡年利率超過本金24%的,法院都是不予支持。但自願還款的部分在36%以內的,法院也不管。因此,以民間借貸賺取利息收益的出借人,一定要在出借之前弄清利率受法律保護、調整和干預的不同階段,以便使借貸的收益最大化。

雙方約定本糾紛由_____人民法院管轄。

出借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借款日期:20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寫借條,應注意以下六點: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及身份證號;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用途;

4.應寫清楚借款的起止年月日以及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年利率或月利率;

6.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疑問

自2015年9月1日起,對民間借貸行為國家實施了新的法律規定,特別是借款的利率問題有了新的變化,因此,有人諮詢,約定借款利息和違約金的,兩者可否兼得?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據此,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可以在約定借款利息的同時,還可約定逾期還款違約時承擔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的,這也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

2015年9月1日起實行的的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年利率上限為24%,超過36%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由24%至36%的區間段屬自然債務區段,法律不予強制保護。由此可以根據推算違約金的比例進行判斷,如果該比例明顯存在高過24%屬於債務人有權以約定的違約金比例過高可以請求法院做降低比例調整的情形,所以高過上限24%的部分是得不到法律強制保護的。

可以這麼說,從2015年9月1日以後,無論是預期利息還是違約金,但凡年利率超過本金24%的,法院都是不予支持。但自願還款的部分在36%以內的,法院也不管。因此,以民間借貸賺取利息收益的出借人,一定要在出借之前弄清利率受法律保護、調整和干預的不同階段,以便使借貸的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