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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一審宣判 法院駁回死者家屬訴訟請求

作者 法制日報記者 趙文明

今天下午,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就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原告梁某嬌、吳某珍、梁某墨與被告廈門某公司、李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梁某嬌、吳某珍、梁某墨的訴訟請求。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吳某鋼家屬梁某嬌、吳某珍、梁某墨將廈門某公司和轉讓號碼布者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廈門某公司和李某連帶賠償吳某鋼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123萬餘元。

海滄區法院於今年6月7日、8月2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案件。

今天,海滄區法院經審理認定的主要事實為: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在廈門市海滄區舉行。吳某鋼當日佩戴“李某、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吳某鋼到達終點時間為該日10時11分10秒。吳某鋼在通過終點後不遠處摔倒在地(摔倒地點距離醫療保障點約10米左右),出現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經賽事醫療點醫護人員臨時救護後,被送往廈門市海滄醫院救治,後於當天11時33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吳某鋼沒有報名參加案涉賽事。吳某鋼與尤某系泉州某移動公司同事,尤某與李某系朋友關係。尤某、李某各自通過網路報名了案涉賽事(其中尤某報名後未中簽,李某中簽並取得比賽資格)。尤某通過與案外人許某微信聊天獲知吳某鋼沒有報名後,便與李某聯繫,李某同意將比賽名額讓給尤某所稱的一個“公司同事”,並將身份證影本及參賽包領取單(未簽名)通過郵箱發給尤某。

其後,尤某微信聯繫吳某鋼,稱有一女生名額,吳某鋼表示接受。同時,尤某安排案外人許某代為領取李某的參賽包。吳某鋼將報名費以微信紅包(金額100元)發送給尤某,尤某將報名費微信紅包(金額100元)發送給李某。

吳某鋼取得李某的參賽包後,最終進入賽道參跑。

吳某鋼死亡後未進行屍檢。廈門市海滄醫院就吳某鋼死亡出具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其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載明吳某鋼的直接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猝死)”,引起前述情況的疾病或情況為“過度運動(馬拉松賽)”。該《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診斷依據”是“死後推斷”,並于最後認定吳某鋼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臟驟停”。

2016年12月11日,廈門某公司(甲方)與吳某鋼的妻子梁某嬌(乙方)就吳某鋼在案涉賽事“終點處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一、雙方確認吳某鋼先生使用參賽號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意外身亡;二、甲方自願支付壹拾萬元人民幣人道主義費用給乙方梁某嬌,該款項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後1個工作日支付至乙方梁某嬌的銀行帳號;三、該款項支付完畢之後,甲乙雙方就吳某鋼先生意外死亡事件若有爭議,另循法律途徑解決;四、甲方配合乙方提供吳某鋼先生在賽道上的視頻及救護過程等相關材料。前述10萬元款項H公司已實際支付。

2016年12月14日,案涉賽事組委會公告《2016年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違規及處罰名單》,宣佈對30名違規者進行處罰,其中包括對“轉讓號碼布致嚴重事故”的李某(參賽號碼:F12530)處以“取消比賽成績,永久禁止參加由廈門國際馬拉松賽組委會舉辦的所有賽事,並報請中國田徑協會追加處罰”的處罰。

海滄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鋼進入案涉賽事賽道參跑後死亡,其死亡的損害後果確已發生。各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於吳某鋼的死亡,廈門某公司、李某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相應的過錯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吳某鋼本人曾參加過泰甯環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並順利完賽,其對於馬拉松賽事的運動風險及有關規程應該是清楚的。其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卻仍然受讓,並通過檢錄參跑,屬於自甘風險。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鋼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於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其最後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其自身因素導致。雖然廈門某公司就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廈門某公司、李某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梁某嬌、吳某珍、梁某墨向廈門某公司、李某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滄區法院在判決中還指出,廈門某公司已自願給予原告方一定的人道主義救助,李某亦因其違規轉讓號碼布行為受到相應處罰。馬拉松運動能否更好發展,既有賴於賽事主辦方不斷提升組織管理水準和加強安全保障義務,也有賴於廣大馬拉松參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杜絕“替跑”“冒跑”等不規範參賽行為。

記者在宣判現場瞭解到,原告方當庭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前述10萬元款項H公司已實際支付。

2016年12月14日,案涉賽事組委會公告《2016年建發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違規及處罰名單》,宣佈對30名違規者進行處罰,其中包括對“轉讓號碼布致嚴重事故”的李某(參賽號碼:F12530)處以“取消比賽成績,永久禁止參加由廈門國際馬拉松賽組委會舉辦的所有賽事,並報請中國田徑協會追加處罰”的處罰。

海滄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鋼進入案涉賽事賽道參跑後死亡,其死亡的損害後果確已發生。各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對於吳某鋼的死亡,廈門某公司、李某是否存在過錯;若存在過錯,相應的過錯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吳某鋼本人曾參加過泰甯環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並順利完賽,其對於馬拉松賽事的運動風險及有關規程應該是清楚的。其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卻仍然受讓,並通過檢錄參跑,屬於自甘風險。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鋼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於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其最後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其自身因素導致。雖然廈門某公司就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廈門某公司、李某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梁某嬌、吳某珍、梁某墨向廈門某公司、李某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海滄區法院在判決中還指出,廈門某公司已自願給予原告方一定的人道主義救助,李某亦因其違規轉讓號碼布行為受到相應處罰。馬拉松運動能否更好發展,既有賴於賽事主辦方不斷提升組織管理水準和加強安全保障義務,也有賴於廣大馬拉松參跑者提高自身安全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杜絕“替跑”“冒跑”等不規範參賽行為。

記者在宣判現場瞭解到,原告方當庭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