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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宣判 死者家屬訴求賠償123萬元未獲支持

21日下午,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國內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6年12月10日,海滄半程馬拉松開賽,吳某佩戴李某F12530的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跑。吳某在通過終點後不遠處摔倒,於當天上午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吳某與尤某是公司同事,尤某與李某是朋友關係。尤某、李某通過網上報名獲得海滄半程馬拉松參賽名額。吳某經尤某介紹、取得李某轉讓的參賽資格並領取參賽包後,最終通過檢錄參跑。

今年2月,死者吳某的家屬以侵權之訴向海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二被告賠償相關損失123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廈門某體育公司在參賽包發放及賽中沒有制止吳某方面不存在過失,但其檢錄行為可認定存在過失;李某違規轉讓號碼布,存在過錯。第三人尤某報名了案涉賽事,其對於號碼布不得轉讓的規定也是明知的,但其仍然居間促成號碼布違規轉讓,也存在過錯。雖然三原告明確放棄要求尤某承擔責任,但尤某的相應行為也應受到否定評價。吳某本人,其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卻仍然受讓,
並通過檢錄參跑,屬於自甘風險。

吳某在倒地之後得到了及時的救治,沒有任何證據表明吳某受到了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加害,或者由於外在或環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吳某死亡可以認定為自身因素導致。

雖然廈門某體育公司就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違規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其比賽檢錄方面的過失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能認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同理,李某違規轉讓號碼布雖然存在明顯過錯,但不能得出若吳某佩戴李某的號碼布參跑馬拉松必然會導致其死亡的結論,故也不能認定李某的過錯與吳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兩被告無須對吳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專家點評■

本案判決的警示意義

由於廈門馬拉松賽所具有的品牌溢出效應,該案從發生到法院審理,一直受到媒體和社會廣泛的關注。因此,該案的判決結果就不只是影響到訴訟當事人的勝負和利益得失,也必然對包括馬拉松運動在內的體育運動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辦好體育賽事,尤其是辦好馬拉松賽這樣公眾參與度高的體育賽事,不僅需要體育賽事組織者嚴格遵守法律和體育賽事規範,精心規劃和組織,而且更需要包括參賽選手在內的全體參與人員對賽事規則的自覺遵守。

本案的悲劇發生在一個“替跑者”的身上,而“替跑”則為賽事規則所不許。在規則之治的社會,違背規則是需要付出代價的。雖然本案中“替跑者”的猝死與其未能遵守賽事規則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則與“替跑者”未能遵守賽事規則有關。因此,該案的判決對包括群眾性選手在內的參賽人員等無疑具有警示的作用。

同時,體育運動的宗旨是“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體育法第一條),體育賽事雖然不免因參賽選手的肢體接觸或運動過量等而發生傷亡事件,但是如何防止和避免發生傷亡事件則是賽事組織者應負的責任。雖然本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並不意味著被告廈門某體育公司的賽事組織活動已臻至完善,判決也指出被告廈門某體育公司未能防止“替跑”現象存在過失。因此,此項判決對於包括被告廈門某體育公司在內的體育賽事組織者來說,在未來的體育賽事組織活動中,加強管理,防範傷亡悲劇的發生,也具有積極的警示意義。

誠如判決書所言,“替跑者”之死“令人遺憾”,然而,“逝者已矣,願生者節哀,各方引以為鑒”。這正是本案判決的社會意義之所在。

內容轉自蘇州普法

精心規劃和組織,而且更需要包括參賽選手在內的全體參與人員對賽事規則的自覺遵守。

本案的悲劇發生在一個“替跑者”的身上,而“替跑”則為賽事規則所不許。在規則之治的社會,違背規則是需要付出代價的。雖然本案中“替跑者”的猝死與其未能遵守賽事規則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則與“替跑者”未能遵守賽事規則有關。因此,該案的判決對包括群眾性選手在內的參賽人員等無疑具有警示的作用。

同時,體育運動的宗旨是“增強人民體質,提高體育運動水準,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體育法第一條),體育賽事雖然不免因參賽選手的肢體接觸或運動過量等而發生傷亡事件,但是如何防止和避免發生傷亡事件則是賽事組織者應負的責任。雖然本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並不意味著被告廈門某體育公司的賽事組織活動已臻至完善,判決也指出被告廈門某體育公司未能防止“替跑”現象存在過失。因此,此項判決對於包括被告廈門某體育公司在內的體育賽事組織者來說,在未來的體育賽事組織活動中,加強管理,防範傷亡悲劇的發生,也具有積極的警示意義。

誠如判決書所言,“替跑者”之死“令人遺憾”,然而,“逝者已矣,願生者節哀,各方引以為鑒”。這正是本案判決的社會意義之所在。

內容轉自蘇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