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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三部門出臺《辦法》,強化駐村幫扶工作隊管理

為加強全縣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的工作指導和日常管理,縣委組織部、農辦、扶貧辦聯合制定下發了《全縣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日常管理辦法》、《西和縣駐村幫扶工作隊考核評價辦法》和《西和縣駐村幫扶工作隊召回和問責辦法(試行)》等一系列檔,

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全縣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

日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全縣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的管理考核,有效實施精准扶貧、精准脫貧各項工作任務,

根據西和縣委辦公室西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調整加強全縣脫貧攻堅幫扶工作力量的意見的通知》檔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力量的整合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隊組成和幹部選派

第三條駐村幫扶工作隊人員組成,整合幫扶幹部、到村任職(掛職)幹部(以下簡稱掛職幹部)、大學生村官、鄉(鎮)包村幹部,

強化駐村幹部幫扶工作,常駐幹部3—5人,確保所有貧困村都有工作隊駐村幫扶。

第四條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一次完成整合到位,由縣委組織部負責把掛職幹部和大學生村官調整到貧困村任職,同時加大選派優秀年輕黨員幹部到貧困村擔任黨組織第一書記工作力度,新選聘的大學生村官全部分配到貧困村工作,確保所有貧困村掛職幹部和大學生村官全覆蓋。

第五條工作隊長由幫扶單位選派幹部擔任。從對群眾有深厚感情,熟悉農村工作、善於做群眾工作,協調推動能力強,作風扎實、不怕吃苦、甘於奉獻的幹部中選派。

省、市單位聯繫的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由省、市幫扶單位選派確定。

縣直幫扶單位確定1名科級幹部或工作5年以上的優秀科級後備幹部擔任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縣委組織部對2016年9月以來新提拔的熟悉農村工作的科級幹部選派到貧困村擔任工作隊長,

有基層工作經驗和實際工作能力、群眾公認的掛職幹部,也可兼任駐村工作隊隊長。工作隊隊長任職1年以上。

第六條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整合,由縣委組織部、農辦負責,統一編隊,任命工作隊長,明確隊員組成,督促到村開展工作。

縣委農辦負責協調收集省、市幫扶村工作隊隊長擬任人選名單;縣直各幫扶單位要及時將聯繫村工作隊隊長擬任人選報縣委農辦。

第三章 職責任務

第七條駐村幫扶工作隊要按照扶貧工作物件、目標、內容、方式、考核、保障“六個精准”的要求,全面落實各級黨委、政府關於精准扶貧的決策部署,分類施策,集中發力。

1.精確識別幫扶對象。摸清貧困村、貧困戶、貧困人口基本資訊,繼續開展貧困戶識別和建檔立卡工作,建立資料庫;準確掌握貧困村、貧困戶需求,深入分析致貧原因,列出需求清單,制定到村到戶幫扶措施,做到底數清楚、扶持精准,動態管理、有進有出。

2.精准對接目標任務。緊盯到2020年整縣脫貧摘帽的目標,深入調查研究,對接全面小康標準,制定“任務書、時間表、作戰圖”,倒排工期、掛圖作戰,一項一項抓實見效。

3.精准落實幫扶內容。緊密結合聯繫村實際,抓好基礎設施建設、富民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發展等工作,加快水、電、路、房、易地扶貧搬遷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按期實現村村通路、戶戶通電、安全飲水、住無危房的目標;大力培育農業特色產業,著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積極推進電商扶貧,開展技能培訓和勞務輸轉,協調落實惠農貸款,實現村有致富主業、戶有致富門路、勞動者有增收技能。落實教育、衛生、文化、科技、社會救助保障等行業扶貧計畫,幫助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困難和問題。

4.精准推進幫扶措施。推進扶貧機制的改革創新,用足用好各項扶貧政策,幫助貧困村集中資金用於重點扶貧專案和貧困戶、貧困人口;主動參與到村到戶到人資金專案的銜接立項、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驗收評估;深入宣傳落實精准扶貧政策和農村教育、醫療、養老、低保、救助、產業發展、扶貧貸款、農業保險等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教育引導貧困村群眾轉變思想觀念、激發內生動力,增強“造血”功能。積極協調引導幫扶單位和幹部圍繞年度重點任務開展幫扶工作。做好社會幫扶的爭取和對接工作,動員縣內外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到村到戶幫扶工作。

5.著力夯實基層基礎。協助抓好村“兩委”班子建設,指導村黨組織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建設和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服務設施等,説明村級班子提高工作創新能力、領導發展能力、凝聚群眾能力和依法辦事能力,發揮農村黨員致富帶富能力和先鋒模範作用。落實“3+5”服務群眾工作法,引導村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指導完善村規民約,弘揚文明新風,配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促進鄰里和諧、村組和諧。

6.注重發揮示範引領。及時總結貧困村、貧困戶精准扶貧、精准脫貧的好經驗、好做法,注重發現、培育、總結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八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負責隊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牽頭制定年度計畫,組織推進落實,做好上下溝通銜接,協調配合村“兩委”班子開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管理工作經費,定期不定期地向縣委農辦、鄉(鎮)黨委及派出單位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兼任村黨組織第一書記的隊長和隊員,要認真行

建強基層組織、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準等黨建職責。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駐村幫扶工作隊的日常管理由縣委農辦牽頭協調,鄉鎮黨委具體負責,組織部抓好督查檢查,扶貧辦做好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嚴格落實十項日常管理制度,確保駐村工作隊員下得去、蹲得住、幹得好。

1.實行年度培訓制度。由縣委農辦牽頭,扶貧辦組織分期分批對駐村幹部每年培訓1—2次,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5天。要緊扣縣委、政府確定的年度精准扶貧工作任務和精准扶貧中的實際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鄉鎮也要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培訓經費從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中安排。

2.落實到村工作制度。選派期間,工作隊長、第一書記和隊員必須與原單位工作脫鉤,選派單位不得安排其他工作任務,也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單位,要集中精力開展幫扶工作,嚴禁“走讀”、“兩頭跑”現象,確保每年達到220個工作日以上,其中駐村時間達到160天以上。特別是在脫貧驗收、精准扶貧考核等重點工作期間,駐村工作隊員要確保每天到村開展工作。鄉鎮扶貧工作站按月匯總駐村幹部到村開展工作情況和考勤情況,報送縣委組織部和縣委農辦,因派出單位對工作隊長、第一書記、隊員安排單位工作而影響駐村幫扶工作的,要追究派出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3.落實請銷假制度。隊員請假3天以內的由隊長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隊長加注意見,報鄉鎮黨委審批;隊長請假3天以內的由鄉(鎮)黨委審批,3天以上的由鄉鎮黨委簽注意見,報縣委農辦審批。

4.實行輪休假制度。由隊長負責制定年度休假計畫,合理安排休假休息時間,採取輪休、調休等方式集中休假,確保工作隊每天有人駐村值守。

5.建立工作日志調閱制度。由縣委農辦牽頭,鄉鎮黨委具體負責,指導建立駐村幹部工作日志、駐村時間和工作情況檔案。駐村幹部要按照一事一記、隨時記寫的要求,認真記寫工作日志。駐村幫扶工作隊長的工作日志,鄉鎮黨委每月調閱一次,縣委農辦每季度調閱一次;其他成員的工作日志由隊長每月調閱一次,鄉鎮黨委每季度調閱一次;縣委組織部每半年調閱一次選派第一書記的工作日志。

6.建立工作交流制度。由縣委農辦負責,適時組織召開駐村工作隊長座談會,交流經驗做法,互相學習借鑒,共同促進提高。由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負責,建立駐村幫扶工作隊微信和QQ群,及時傳達學習政策檔,通報工作進展,相互交流工作經驗、探討工作難題,搭建駐村工作交流互動平臺。

7.建立督查通報制度。由縣委組織部牽頭,縣紀委、縣委農辦、縣扶貧辦、縣督考局共同參與,對駐村幫扶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督查,每月進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每次督查結束後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對履職不力的視情節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並視情況向省、市組織部門及派出單位回饋。

8.建立工作彙報制度。駐村幫扶工作隊定期不定期向鄉鎮黨委彙報工作開展情況,每月至少報送一條以上工作動態資訊。鄉鎮黨委每月向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報送一次工作動態。

9.建立工作公示制度。駐村幫扶工作隊成員名單和工作任務在聯繫村內公示,由村“兩委”負責按月公示駐村工作隊開展工作情況和考勤情況,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10.建立述職評議制度。駐村幫扶工作隊每年向所在村黨員群眾進行一次述職,由鄉鎮黨委組織村組幹部、全體黨員、群眾代表和貧困戶進行評議,評議成績直接計入年度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做好駐村幫扶工作隊蹲點工作和幫扶幹部輪流駐村工作的有效銜接,不能以駐村工作隊代替幫扶單位和幹部輪流駐村。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條各鄉(鎮)和幫扶單位要積極主動為駐村幫扶工作隊創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條件。駐村幹部食宿可安排在村委會、空置校舍,也可租用農房,租用房屋等所需費用按相關規定,可從財政補助經費中列支或由幫扶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幹部駐村期間的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等費用,由派出單位按照隸屬關係,參照甘辦發〔2014〕57號文件規定和甘財行〔2014〕187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解答、隴辦發〔2014〕74號檔規定執行,按照鄉鎮黨委核定的實際駐村天數足額解決。縣直駐村工作隊長、隊員補助標準每人每天30元,工作隊員駐村幫扶期間,原單位各項待遇不變。

派出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參照《甘肅省選派到村任職幹部管理辦法》(甘組通字〔2014〕73號)和市委組織部《關於印發<隴南市選派到村任職幹部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委組[2014]11號)檔精神,為駐村幹部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排健康體檢。

第十五條財政每年安排每個駐村幫扶工作隊經費5000元,不足部分由幫扶單位解決。

第十六條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結餘留用的方式,主要用於駐村幫扶工作隊租用農房、購置日常辦公用品、訂閱報刊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經費由縣委農辦下撥各鄉鎮統一管理,據實支付,單獨核算。

第十七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開展幫扶工作及慰問困難群眾所需經費,可從幫扶單位機關工作經費或業務費中籌措解決。鼓勵社會力量積極捐贈和贊助。

第十八條落實幹部“逢提必下”制度,駐村工作滿1年以上的工作隊隊長和隊員,其幫扶經歷作為基層工作經歷。實行幫扶幹部輪流駐村時間累計制度,在3年內駐村時間累計達到1年以上的,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九條駐村幫扶工作隊實行一年一評估制度,由縣委農辦會同組織部、扶貧辦,按照省市對駐村工作隊考評工作的實施細則,制定考評方案,組織實施考評工作。

第二十條駐村幫扶隊工作隊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幫扶職責、完成年度減貧任務、遵守幫扶工作紀律、黨員群眾評價等。

第二十一條駐村幹部的考核結果,由縣委農辦及時回饋派出單位。對工作實績突出、群眾滿意、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隊長和隊員,給予表彰獎勵,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力、作風不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不得提拔,也不得平職轉任重要崗位。

第二十二條駐村幹部駐村時間滿1年(第一書記駐村時間滿2年)的,由派出單位視情作出留任、輪換或調整的決定。對工作成績突出、本人自願的可繼續留任;對群眾不滿意、工作不稱職的予以調整。派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做好駐村幹部的輪換交替,不得隨意抽調或中途更換,確保駐村幫扶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三條設立先進駐村幫扶工作隊、優秀工作隊長、優秀第一書記和優秀工作隊員獎,在每年全縣幫扶工作大會上予以表彰;對沒有如期完成年度幫扶計畫的工作隊、駐村時間沒有達到要求的幹部,不能納入評先選優範圍,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較差等次,並視情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省委“雙十條”規定和市、縣十二項規定的要求駐村開展工作。對違反群眾工作紀律和幫扶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人和事,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鄉鎮黨委領導和派出單位領導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與各級各有關部門出臺的政策規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扶貧辦負責解釋。

西和縣駐村幫扶工作隊考核評價辦法

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考核評價駐村幫扶工作隊的工作實績,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農工辦、省扶貧辦《關於全省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整合和加強管理實施辦法》(甘辦發〔2015〕28號)和中共西和縣委辦公室西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加強全縣脫貧攻堅幫扶工作力量的意見》(西辦發〔2017〕11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物件

全縣223個貧困村(包括新增的46個深度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及所有工作隊成員。

二、考核內容

(一)駐村情況。

1、工作隊到崗到位情況,駐村時間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2、制定工作計畫,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工作制度等情況。

3、遵守各項紀律要求情況。

(二)工作情況。

1、摸清扶貧物件基本情況,做到扶貧物件精准識別、動態管理、有進有出等大資料資訊管理工作情況。

2、宣傳和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扶貧政策的情況。

3、細化對接各項扶貧措施的情況。

4、主動參與扶貧專案的銜接立項、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驗收評估工作的情況。

5、幫助加強村“兩委”班子建設的情況。

6、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難群體關愛救助工作的情況。

7、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做好群眾解疑釋惑,提高群眾滿意度情況。

8、積極協調引導幫扶單位和幹部圍繞年度重點任務開展幫扶工作的情況。

9、發現、總結、推廣脫貧致富先進典型和精准幫扶成功經驗做法的情況。

(三)工作成效。

1、按照脫貧時序,貧困村年度減貧任務完成情況。

2、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

3、貧困村基礎設施改善、致富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三、組織實施

全縣223個駐村幫扶工作隊及工作隊成員的考核考評工作由縣委農辦牽頭,組織部、扶貧辦等單位配合,抽調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考評組,組織開展考評工作。縣扶貧辦具體負責對脫貧情況等相關業務工作進行督導。

四、考核方法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和群眾公認的原則,每年12月下旬組織開展考核,全面瞭解駐村幫扶工作隊、工作隊成員的工作情況。年終考核在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自查(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交考評組)的基礎上,採取“查、看、聽、評”相結合的方式,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綜合評價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的工作實績。

查,即查閱工作臺賬、工作日志、會議記錄、民情日記、相關表冊、自查報告和工作總結等資料。

看,即實地查看駐村幫扶工作隊幫助所駐村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培育富民產業、發展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聽,即由考評組主持召開鄉(鎮)幹部、村“兩委”班子成員、村民代表和工作隊成員參加的考評會議,工作隊隊長代表工作隊和個人進行述職。

評,參加會議的幹部群眾對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測評。考評組對駐村幫扶工作隊、工作隊成員作出綜合評價。

五、等次評定

駐村幫扶工作隊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考核總分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可評為“優秀”,每個鄉(鎮)優秀工作隊總數原則上掌握在30%以內;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一般”,60分以下為“差”。

工作隊成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總分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可評為“優秀”,每個鄉(鎮)優秀工作隊成員總數原則上掌握在30%以內;80—89分為“稱職”,60—79分為“基本稱職”,60分以下為“不稱職”。

駐村幫扶工作隊所駐村沒有完成年度減貧計畫的,該工作隊及所有成員不能評為“優秀”等次;駐村幫扶工作隊綜合評定結果為“差”等次的,該工作隊成員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工作隊成員如違反群眾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評定為“不稱職”,該工作隊評為“差”。

六、考核結果的運用

1、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的考核結果向所駐村村民公示,接受監督。

2、工作隊成員的考核結果及《工作隊成員考核登記表》,由縣委農辦及時回饋派出單位。對工作實績突出、群眾滿意、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隊長和隊員,由派出單位給予表彰獎勵,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力,作風不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由派出單位作出調整,不得提拔,也不得平職轉任重要崗位。

3、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考核結果由縣委農辦、組織部逐級匯總後,報省委農辦、省委組織部備案。

西和縣駐村幫扶工作隊召回和

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駐村幫扶工作隊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精准扶貧中的“主力軍”作用,根據省市縣《關於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整合和加強管理的實施辦法》和《甘肅省駐村幫扶工作隊召回和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223個貧困村(包括新增的46個深度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的隊長、隊員,派出單位以及承擔日常管理的鄉鎮黨委及相關部門。

第三條召回和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懲教結合、權責一致、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召回的情形及措施

第四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回:

(一)因工作調動、自動離職或辭職辭退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三)作風不實,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駐村幫扶工作的;

(四)扶貧部門督查考核中發現未完成脫貧攻堅具體任務的;

(五)幹部群眾意見大,滿意度低的;

(六)連續2次以上抽查不在崗或每季度在崗工作時間少於40天的;

(七)未履行請假手續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的;

(八)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

(九)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

(十)其他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召回的具體措施包括:正常調整、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免職撤換。

第六條對召回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長、隊員,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處理。

(一)對存在第四條第(一)(二)款情形的,進行正常調整更換;

(二)對存在第四條第(三)、(四)款情形的,進行組織培訓;

(三)對存在第四條第(五)、(六)款情形的,視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限期整改;

(四)對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第四條第(七)(八)(九)(十)款情形的,予以免職撤換。

第三章 問責的情形及措施

第七條被召回進行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限期整改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予以免職撤換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1年內不得提拔使用,並將召回通知和處理措施計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凡有駐村工作隊隊長、隊員被免職撤換的,派出單位定點幫扶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評先評優。

第九條對未認真履行駐村幫扶工作隊屬地管理職責或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而導致轄區內駐村工作隊群眾反映較大、問題較多、整體滿意度低的鄉鎮,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委農辦、扶貧辦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或組織處理。

第十條對未認真履行組織培訓、業務指導職責而導致轄區內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不熟悉精准脫貧政策,落實精准脫貧政策不到位的縣鄉扶貧業務部門,由上級農辦會同組織部、扶貧辦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四章 召回和問責程式

第十一條駐村幫扶工作隊召回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各級農辦、組織部和扶貧辦統籌負責。

第十二條因第四條第(一)(二)款情形召回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派出單位同意,報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批准後召回調整,報縣委農辦備案。除第四條第(一)(二)款情形外需召回的,由鄉鎮黨委或扶貧部門提出具體召回名單,報縣委農辦、組織部、扶貧辦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由派出單位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負責召回。

第十三條對被召回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的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限期整改,由縣委農辦會同組織部、扶貧辦實施,處理結果通報派出單位及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

第十四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被免職撤換的,由縣委農辦、組織部、扶貧辦報派出單位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由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向派出單位發出召回通知,派出單位在召回通知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新派人選,報同級農辦審核後,由縣委農辦、組織部進行任命,派駐到村。

第十五條派出單位要正確對待被召回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認真分析原因,做好思想工作,解除思想負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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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魚倩倩

深入分析致貧原因,列出需求清單,制定到村到戶幫扶措施,做到底數清楚、扶持精准,動態管理、有進有出。

2.精准對接目標任務。緊盯到2020年整縣脫貧摘帽的目標,深入調查研究,對接全面小康標準,制定“任務書、時間表、作戰圖”,倒排工期、掛圖作戰,一項一項抓實見效。

3.精准落實幫扶內容。緊密結合聯繫村實際,抓好基礎設施建設、富民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發展等工作,加快水、電、路、房、易地扶貧搬遷和小型農田水利建設,按期實現村村通路、戶戶通電、安全飲水、住無危房的目標;大力培育農業特色產業,著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積極推進電商扶貧,開展技能培訓和勞務輸轉,協調落實惠農貸款,實現村有致富主業、戶有致富門路、勞動者有增收技能。落實教育、衛生、文化、科技、社會救助保障等行業扶貧計畫,幫助群眾解決最直接、最現實、最迫切的困難和問題。

4.精准推進幫扶措施。推進扶貧機制的改革創新,用足用好各項扶貧政策,幫助貧困村集中資金用於重點扶貧專案和貧困戶、貧困人口;主動參與到村到戶到人資金專案的銜接立項、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驗收評估;深入宣傳落實精准扶貧政策和農村教育、醫療、養老、低保、救助、產業發展、扶貧貸款、農業保險等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教育引導貧困村群眾轉變思想觀念、激發內生動力,增強“造血”功能。積極協調引導幫扶單位和幹部圍繞年度重點任務開展幫扶工作。做好社會幫扶的爭取和對接工作,動員縣內外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愛心人士等社會力量,開展多種形式的到村到戶幫扶工作。

5.著力夯實基層基礎。協助抓好村“兩委”班子建設,指導村黨組織落實“三會一課”制度,建設和完善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服務設施等,説明村級班子提高工作創新能力、領導發展能力、凝聚群眾能力和依法辦事能力,發揮農村黨員致富帶富能力和先鋒模範作用。落實“3+5”服務群眾工作法,引導村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指導完善村規民約,弘揚文明新風,配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促進鄰里和諧、村組和諧。

6.注重發揮示範引領。及時總結貧困村、貧困戶精准扶貧、精准脫貧的好經驗、好做法,注重發現、培育、總結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八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負責隊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牽頭制定年度計畫,組織推進落實,做好上下溝通銜接,協調配合村“兩委”班子開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負責管理工作經費,定期不定期地向縣委農辦、鄉(鎮)黨委及派出單位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兼任村黨組織第一書記的隊長和隊員,要認真行

建強基層組織、為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準等黨建職責。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駐村幫扶工作隊的日常管理由縣委農辦牽頭協調,鄉鎮黨委具體負責,組織部抓好督查檢查,扶貧辦做好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嚴格落實十項日常管理制度,確保駐村工作隊員下得去、蹲得住、幹得好。

1.實行年度培訓制度。由縣委農辦牽頭,扶貧辦組織分期分批對駐村幹部每年培訓1—2次,培訓時間累計不少於5天。要緊扣縣委、政府確定的年度精准扶貧工作任務和精准扶貧中的實際問題,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鄉鎮也要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培訓經費從財政扶貧專項資金中安排。

2.落實到村工作制度。選派期間,工作隊長、第一書記和隊員必須與原單位工作脫鉤,選派單位不得安排其他工作任務,也不得要求其提前返回單位,要集中精力開展幫扶工作,嚴禁“走讀”、“兩頭跑”現象,確保每年達到220個工作日以上,其中駐村時間達到160天以上。特別是在脫貧驗收、精准扶貧考核等重點工作期間,駐村工作隊員要確保每天到村開展工作。鄉鎮扶貧工作站按月匯總駐村幹部到村開展工作情況和考勤情況,報送縣委組織部和縣委農辦,因派出單位對工作隊長、第一書記、隊員安排單位工作而影響駐村幫扶工作的,要追究派出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3.落實請銷假制度。隊員請假3天以內的由隊長審批,請假3天以上的由隊長加注意見,報鄉鎮黨委審批;隊長請假3天以內的由鄉(鎮)黨委審批,3天以上的由鄉鎮黨委簽注意見,報縣委農辦審批。

4.實行輪休假制度。由隊長負責制定年度休假計畫,合理安排休假休息時間,採取輪休、調休等方式集中休假,確保工作隊每天有人駐村值守。

5.建立工作日志調閱制度。由縣委農辦牽頭,鄉鎮黨委具體負責,指導建立駐村幹部工作日志、駐村時間和工作情況檔案。駐村幹部要按照一事一記、隨時記寫的要求,認真記寫工作日志。駐村幫扶工作隊長的工作日志,鄉鎮黨委每月調閱一次,縣委農辦每季度調閱一次;其他成員的工作日志由隊長每月調閱一次,鄉鎮黨委每季度調閱一次;縣委組織部每半年調閱一次選派第一書記的工作日志。

6.建立工作交流制度。由縣委農辦負責,適時組織召開駐村工作隊長座談會,交流經驗做法,互相學習借鑒,共同促進提高。由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負責,建立駐村幫扶工作隊微信和QQ群,及時傳達學習政策檔,通報工作進展,相互交流工作經驗、探討工作難題,搭建駐村工作交流互動平臺。

7.建立督查通報制度。由縣委組織部牽頭,縣紀委、縣委農辦、縣扶貧辦、縣督考局共同參與,對駐村幫扶工作開展情況,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督查,每月進行一次不定期抽查。每次督查結束後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對履職不力的視情節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組織處理,並視情況向省、市組織部門及派出單位回饋。

8.建立工作彙報制度。駐村幫扶工作隊定期不定期向鄉鎮黨委彙報工作開展情況,每月至少報送一條以上工作動態資訊。鄉鎮黨委每月向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報送一次工作動態。

9.建立工作公示制度。駐村幫扶工作隊成員名單和工作任務在聯繫村內公示,由村“兩委”負責按月公示駐村工作隊開展工作情況和考勤情況,接受黨員群眾監督。

10.建立述職評議制度。駐村幫扶工作隊每年向所在村黨員群眾進行一次述職,由鄉鎮黨委組織村組幹部、全體黨員、群眾代表和貧困戶進行評議,評議成績直接計入年度考核結果。

第十二條做好駐村幫扶工作隊蹲點工作和幫扶幹部輪流駐村工作的有效銜接,不能以駐村工作隊代替幫扶單位和幹部輪流駐村。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三條各鄉(鎮)和幫扶單位要積極主動為駐村幫扶工作隊創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條件。駐村幹部食宿可安排在村委會、空置校舍,也可租用農房,租用房屋等所需費用按相關規定,可從財政補助經費中列支或由幫扶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幹部駐村期間的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等費用,由派出單位按照隸屬關係,參照甘辦發〔2014〕57號文件規定和甘財行〔2014〕187號文件有關問題的解答、隴辦發〔2014〕74號檔規定執行,按照鄉鎮黨委核定的實際駐村天數足額解決。縣直駐村工作隊長、隊員補助標準每人每天30元,工作隊員駐村幫扶期間,原單位各項待遇不變。

派出單位要按照隸屬關係,參照《甘肅省選派到村任職幹部管理辦法》(甘組通字〔2014〕73號)和市委組織部《關於印發<隴南市選派到村任職幹部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委組[2014]11號)檔精神,為駐村幹部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安排健康體檢。

第十五條財政每年安排每個駐村幫扶工作隊經費5000元,不足部分由幫扶單位解決。

第十六條工作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結餘留用的方式,主要用於駐村幫扶工作隊租用農房、購置日常辦公用品、訂閱報刊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經費由縣委農辦下撥各鄉鎮統一管理,據實支付,單獨核算。

第十七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開展幫扶工作及慰問困難群眾所需經費,可從幫扶單位機關工作經費或業務費中籌措解決。鼓勵社會力量積極捐贈和贊助。

第十八條落實幹部“逢提必下”制度,駐村工作滿1年以上的工作隊隊長和隊員,其幫扶經歷作為基層工作經歷。實行幫扶幹部輪流駐村時間累計制度,在3年內駐村時間累計達到1年以上的,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十九條駐村幫扶工作隊實行一年一評估制度,由縣委農辦會同組織部、扶貧辦,按照省市對駐村工作隊考評工作的實施細則,制定考評方案,組織實施考評工作。

第二十條駐村幫扶隊工作隊的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幫扶職責、完成年度減貧任務、遵守幫扶工作紀律、黨員群眾評價等。

第二十一條駐村幹部的考核結果,由縣委農辦及時回饋派出單位。對工作實績突出、群眾滿意、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隊長和隊員,給予表彰獎勵,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力、作風不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不得提拔,也不得平職轉任重要崗位。

第二十二條駐村幹部駐村時間滿1年(第一書記駐村時間滿2年)的,由派出單位視情作出留任、輪換或調整的決定。對工作成績突出、本人自願的可繼續留任;對群眾不滿意、工作不稱職的予以調整。派出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做好駐村幹部的輪換交替,不得隨意抽調或中途更換,確保駐村幫扶工作的連續性。

第二十三條設立先進駐村幫扶工作隊、優秀工作隊長、優秀第一書記和優秀工作隊員獎,在每年全縣幫扶工作大會上予以表彰;對沒有如期完成年度幫扶計畫的工作隊、駐村時間沒有達到要求的幹部,不能納入評先選優範圍,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較差等次,並視情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省委“雙十條”規定和市、縣十二項規定的要求駐村開展工作。對違反群眾工作紀律和幫扶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人和事,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鄉鎮黨委領導和派出單位領導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與各級各有關部門出臺的政策規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扶貧辦負責解釋。

西和縣駐村幫扶工作隊考核評價辦法

為全面、客觀、公正、準確考核評價駐村幫扶工作隊的工作實績,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農工辦、省扶貧辦《關於全省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整合和加強管理實施辦法》(甘辦發〔2015〕28號)和中共西和縣委辦公室西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加強全縣脫貧攻堅幫扶工作力量的意見》(西辦發〔2017〕113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物件

全縣223個貧困村(包括新增的46個深度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及所有工作隊成員。

二、考核內容

(一)駐村情況。

1、工作隊到崗到位情況,駐村時間是否達到規定要求。

2、制定工作計畫,建立工作臺賬,完善工作制度等情況。

3、遵守各項紀律要求情況。

(二)工作情況。

1、摸清扶貧物件基本情況,做到扶貧物件精准識別、動態管理、有進有出等大資料資訊管理工作情況。

2、宣傳和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扶貧政策的情況。

3、細化對接各項扶貧措施的情況。

4、主動參與扶貧專案的銜接立項、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驗收評估工作的情況。

5、幫助加強村“兩委”班子建設的情況。

6、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難群體關愛救助工作的情況。

7、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做好群眾解疑釋惑,提高群眾滿意度情況。

8、積極協調引導幫扶單位和幹部圍繞年度重點任務開展幫扶工作的情況。

9、發現、總結、推廣脫貧致富先進典型和精准幫扶成功經驗做法的情況。

(三)工作成效。

1、按照脫貧時序,貧困村年度減貧任務完成情況。

2、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

3、貧困村基礎設施改善、致富產業培育、社會事業發展情況。

三、組織實施

全縣223個駐村幫扶工作隊及工作隊成員的考核考評工作由縣委農辦牽頭,組織部、扶貧辦等單位配合,抽調相關單位人員組成考評組,組織開展考評工作。縣扶貧辦具體負責對脫貧情況等相關業務工作進行督導。

四、考核方法

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績和群眾公認的原則,每年12月下旬組織開展考核,全面瞭解駐村幫扶工作隊、工作隊成員的工作情況。年終考核在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自查(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交考評組)的基礎上,採取“查、看、聽、評”相結合的方式,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綜合評價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的工作實績。

查,即查閱工作臺賬、工作日志、會議記錄、民情日記、相關表冊、自查報告和工作總結等資料。

看,即實地查看駐村幫扶工作隊幫助所駐村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培育富民產業、發展社會事業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聽,即由考評組主持召開鄉(鎮)幹部、村“兩委”班子成員、村民代表和工作隊成員參加的考評會議,工作隊隊長代表工作隊和個人進行述職。

評,參加會議的幹部群眾對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民主測評。考評組對駐村幫扶工作隊、工作隊成員作出綜合評價。

五、等次評定

駐村幫扶工作隊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等次。考核總分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可評為“優秀”,每個鄉(鎮)優秀工作隊總數原則上掌握在30%以內;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一般”,60分以下為“差”。

工作隊成員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考核總分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可評為“優秀”,每個鄉(鎮)優秀工作隊成員總數原則上掌握在30%以內;80—89分為“稱職”,60—79分為“基本稱職”,60分以下為“不稱職”。

駐村幫扶工作隊所駐村沒有完成年度減貧計畫的,該工作隊及所有成員不能評為“優秀”等次;駐村幫扶工作隊綜合評定結果為“差”等次的,該工作隊成員不得評定為“優秀”等次;工作隊成員如違反群眾工作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評定為“不稱職”,該工作隊評為“差”。

六、考核結果的運用

1、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的考核結果向所駐村村民公示,接受監督。

2、工作隊成員的考核結果及《工作隊成員考核登記表》,由縣委農辦及時回饋派出單位。對工作實績突出、群眾滿意、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隊長和隊員,由派出單位給予表彰獎勵,作為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對工作不力,作風不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由派出單位作出調整,不得提拔,也不得平職轉任重要崗位。

3、駐村幫扶工作隊和工作隊成員考核結果由縣委農辦、組織部逐級匯總後,報省委農辦、省委組織部備案。

西和縣駐村幫扶工作隊召回和

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駐村幫扶工作隊管理,充分發揮其在精准扶貧中的“主力軍”作用,根據省市縣《關於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力量整合和加強管理的實施辦法》和《甘肅省駐村幫扶工作隊召回和問責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縣223個貧困村(包括新增的46個深度貧困村)駐村幫扶工作隊的隊長、隊員,派出單位以及承擔日常管理的鄉鎮黨委及相關部門。

第三條召回和問責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懲教結合、權責一致、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層層落實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召回的情形及措施

第四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回:

(一)因工作調動、自動離職或辭職辭退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

(三)作風不實,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駐村幫扶工作的;

(四)扶貧部門督查考核中發現未完成脫貧攻堅具體任務的;

(五)幹部群眾意見大,滿意度低的;

(六)連續2次以上抽查不在崗或每季度在崗工作時間少於40天的;

(七)未履行請假手續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崗的;

(八)年度考核為“不稱職”等次的;

(九)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

(十)其他不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召回的具體措施包括:正常調整、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限期整改、免職撤換。

第六條對召回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長、隊員,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處理。

(一)對存在第四條第(一)(二)款情形的,進行正常調整更換;

(二)對存在第四條第(三)、(四)款情形的,進行組織培訓;

(三)對存在第四條第(五)、(六)款情形的,視情況進行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限期整改;

(四)對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第四條第(七)(八)(九)(十)款情形的,予以免職撤換。

第三章 問責的情形及措施

第七條被召回進行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限期整改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當年不得評先評優;予以免職撤換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1年內不得提拔使用,並將召回通知和處理措施計入個人檔案。

第八條凡有駐村工作隊隊長、隊員被免職撤換的,派出單位定點幫扶工作年度考核不得評先評優。

第九條對未認真履行駐村幫扶工作隊屬地管理職責或在日常管理中未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而導致轄區內駐村工作隊群眾反映較大、問題較多、整體滿意度低的鄉鎮,由縣委組織部會同縣委農辦、扶貧辦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或組織處理。

第十條對未認真履行組織培訓、業務指導職責而導致轄區內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不熟悉精准脫貧政策,落實精准脫貧政策不到位的縣鄉扶貧業務部門,由上級農辦會同組織部、扶貧辦進行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四章 召回和問責程式

第十一條駐村幫扶工作隊召回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各級農辦、組織部和扶貧辦統籌負責。

第十二條因第四條第(一)(二)款情形召回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派出單位同意,報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批准後召回調整,報縣委農辦備案。除第四條第(一)(二)款情形外需召回的,由鄉鎮黨委或扶貧部門提出具體召回名單,報縣委農辦、組織部、扶貧辦研究提出處理意見,由派出單位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負責召回。

第十三條對被召回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的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或限期整改,由縣委農辦會同組織部、扶貧辦實施,處理結果通報派出單位及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

第十四條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被免職撤換的,由縣委農辦、組織部、扶貧辦報派出單位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由同級農辦、組織部、扶貧辦向派出單位發出召回通知,派出單位在召回通知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新派人選,報同級農辦審核後,由縣委農辦、組織部進行任命,派駐到村。

第十五條派出單位要正確對待被召回的駐村幫扶工作隊隊長、隊員,認真分析原因,做好思想工作,解除思想負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委農辦、縣扶貧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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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魚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