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盛世前期有哪些重要的制度?
(1)官制:在中央主要是三省六部制,三省為中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地位最高,唐太宗後尚書令名存實亡,由地位較低的左、右僕射成為尚書省實際的長官。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侍中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均是宰相,
(2)軍事制度:唐王朝繼續沿襲西魏北國時期形成的府兵制度,其中央領導機構主要是左右千牛衛、左右武衛等十二衛,府兵的基本單位是設在各地的折衝府,由折衝都尉和果毅都尉統領。
(3)科舉制與學校:唐代的科舉分常舉和制舉兩種。常舉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玄宗開元二十年後,改由禮部侍郎主持,以明經、進士兩科最重要;制舉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考試,不定期舉行武周時;還創立了武舉,專門選拔軍事人才,由兵部主持。
(4)法律:《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備的法典,共12篇,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對唐的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是以後各朝代的法律藍本,對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大影響。
(5)土地制度: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其內容有:①對百姓授田的規定:授田男子的田地分為口分田、永業田;口分田男子在60歲以後收歸國家,同時給僧尼寺院、鰥、寡、孤、獨分一定的田地。
(6)賦役制度:租庸調製是唐代前期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唐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內容有:每丁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太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服徭役二十天,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年按照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作庸。
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太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服徭役二十天,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年按照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作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