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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盛世前期有哪些重要的制度?

(1)官制:在中央主要是三省六部制,三省為中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地位最高,唐太宗後尚書令名存實亡,由地位較低的左、右僕射成為尚書省實際的長官。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侍中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均是宰相,

一起在門下省的政事堂共議國政。其中,尚書省是執行機構,中書省是決策機構,門下省是審議機構。尚書省下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負責貫徹各項敕令和政策。在地方上,唐朝仍實行州、縣兩級制,州設刺史,縣設縣令。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唐太宗還根據山川形勢,把全國分為10道,後來又重新劃分為15道。道是監察機構,
而不是行政機構。縣以下的地方組織有鄉,鄉下有裡。

(2)軍事制度:唐王朝繼續沿襲西魏北國時期形成的府兵制度,其中央領導機構主要是左右千牛衛、左右武衛等十二衛,府兵的基本單位是設在各地的折衝府,由折衝都尉和果毅都尉統領。

折衝府分為團、旅、隊,火幾部分,府兵的兵員按一定的挑選原則由軍府所在地從“六品以下子孫及白丁無職役者”中挑選,每三年挑選一次,府兵經常性的任務,是輪番到京城宿衛,叫做“番上”。府兵制度必須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前提,並貫串著加強中央集權的原則,以“內重外輕”為設置折衝府的指導思想。

(3)科舉制與學校:唐代的科舉分常舉和制舉兩種。常舉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玄宗開元二十年後,改由禮部侍郎主持,以明經、進士兩科最重要;制舉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考試,不定期舉行武周時;還創立了武舉,專門選拔軍事人才,由兵部主持。

(4)法律:《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備的法典,共12篇,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對唐的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是以後各朝代的法律藍本,對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大影響。

(5)土地制度: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其內容有:①對百姓授田的規定:授田男子的田地分為口分田、永業田;口分田男子在60歲以後收歸國家,同時給僧尼寺院、鰥、寡、孤、獨分一定的田地。

②對貴族官僚授田的規定:王公貴族安爵位高低分給10—4畝不等;按官職大小,由60畝後依次下降;③土地買賣的規定:官僚貴族的口分田,永業田可賣。百姓因貧窮,遷徒也可賣口分田。

(6)賦役制度:租庸調製是唐代前期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唐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不論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內容有:每丁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太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服徭役二十天,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年按照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作庸。

稱作租;交納絹二丈,綿三兩或布二太五尺,麻三斤,稱作調;服徭役二十天,為正役,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則每丁年按照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這稱作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