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官制:在中央主要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為中尚書, 中書、門下三省, 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地位最高, 唐太宗後尚書令名存實亡, 由地位較低的左、右僕射成為尚書省實際的長官。 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侍中和尚書省的長官左、右僕射均是宰相, 一起在門下省的政事堂共議國政。 其中, 尚書省是執行機構, 中書省是決策機構, 門下省是審議機構。 尚書省下轄吏, 戶、禮、兵、刑、工六部, 負責貫徹各項敕令和政策。 在地方上, 唐朝仍實行州、縣兩級制, 州設刺史, 縣設縣令。 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 唐太宗還根據山川形勢,
(2)軍事制度:唐王朝繼續沿襲西魏北國時期形成的府兵制度, 其中央領導機構主要是左右千牛衛、左右武衛等十二衛, 府兵的基本單位是設在各地的折衝府,
(3)科舉制與學校:唐代的科舉分常舉和制舉兩種。 常舉初由吏部考功員外郎主持, 玄宗開元二十年後, 改由禮部侍郎主持, 以明經、進士兩科最重要;制舉是由皇帝親自主持的考試, 不定期舉行武周時;還創立了武舉, 專門選拔軍事人才, 由兵部主持。
(4)法律:《唐律疏議》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備的法典, 共12篇, 涉及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對唐的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 是以後各朝代的法律藍本, 對周邊國家的法律制度也有很大影響。
(5)土地制度: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其內容有:①對百姓授田的規定:授田男子的田地分為口分田、永業田;口分田男子在60歲以後收歸國家, 同時給僧尼寺院、鰥、寡、孤、獨分一定的田地。 ②對貴族官僚授田的規定:王公貴族安爵位高低分給10—4畝不等;按官職大小, 由60畝後依次下降;③土地買賣的規定:官僚貴族的口分田, 永業田可賣。 百姓因貧窮, 遷徒也可賣口分田。
(6)賦役制度:租庸調製是唐代前期以均田制的推行為基礎的賦役制度, 唐制規定:凡是均田人戶, 不論其家授田多少, 均按丁交納定額的賦稅並服一定的徭役。 內容有:每丁每年向國家交納粟二石, 稱作租;交納絹二丈, 綿三兩或布二太五尺, 麻三斤, 稱作調;服徭役二十天, 為正役, 國家若不需要其服役, 則每丁年按照每天交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標準, 交足二十天的數額以代役, 這稱作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