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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族必備: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勞動者如何應對?

從勞動法律角度來講,調崗降薪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變更勞動合同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致協商。因此,原則上調崗降薪員工不認可,就不能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公司以下幾種情況可單方變更員工勞動合同:

1、員工不勝任崗位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2、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3、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但不能降低該女職工基本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崗、降薪。

對於單位的單方面調崗降薪的行為,勞動者有權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按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在與單位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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