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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下海,就該“逢辭必核”|社論

文/ 社論

公務員辭職後,“再就業”就不受限制嗎?答案是“NO!”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規定,

公務員辭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辭職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受聘于原管轄範圍內的企業,等等。如果違反規定,不管是個人還是相關企業,都將受到懲罰。

其實,這個規定早在今年4月28日起就已經開始施行了。此次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轉發”此《意見》,

或意在“敲黑板”。

公務員辭職下海,經歷了上世紀90年代初的一波高☆禁☆潮,隨後相對平穩,近年來隨著反腐執紀的嚴密及公務員體系的日趨開放,又進入相對活躍期。從人才合理流動的角度,公務員下海,無論是對於社會,還是對於公務員體系都大有裨益。但囿于公職人員的公共屬性,其招錄有嚴格的程式,在辭職退出上,也應有相應的程式規範,以規避可能的權力通吃。

事實上,公務員法對於公務員辭去公職後的“再就業”,早就有約束性規定。如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但由於該規定過於原則性,在執行主體和執行標準上,都不甚明瞭,導致在現實中,往往出現難以執行或相關主體執行動力不足的尷尬。

如據21世紀經濟報導2016年8月份的梳理統計,2013年以來已有36位“一行三會”官員離職下海,這些專業技術型官員,離職後大多轉向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任職。這樣的公務員流動,是否符合既有規定,就引發社會質疑。但卻鮮有獲得相關部門的調查與回應。

或源自現實的提醒,此次《意見》不只是重申了公務員離職後的就業回避原則,更提出了更多具體、有針對性的實施辦法。

如要求在從業限制期限內,原單位每年至少與辭職者聯繫一次,瞭解和核查從業情況;對未按照規定審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備案、瞭解核實等職責,導致辭去公職人員違規從業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負責人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其實,從增強社會監督的角度,公務員的辭職和去向,也應納入公職人員人事變動資訊的範疇,及時向社會進行公開。特別是一些較高級別的公務員辭職,缺乏硬性的通報機制,公眾完全不知情。《意見》還要求省級以上具有行政審批、行業監管、執法監督等職能的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逐步建立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限制清單,也應加快制定,盡力壓縮打“擦邊球”的空間。

有規矩才成方圓。公務員辭職越來越難成為新聞,這本是公務員職業祛魅和社會人才流動理性化的重要表現。可公務員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崗位,流動越是常態化,越要紮緊制度藩籬,“逢進必考”也該“逢辭必核”,只有進退都做到清清白白,才能真正體現人才流動的價值,公務員離職帶給社會和市場的,也才是正向的影響。

編輯:新吾

也應加快制定,盡力壓縮打“擦邊球”的空間。

有規矩才成方圓。公務員辭職越來越難成為新聞,這本是公務員職業祛魅和社會人才流動理性化的重要表現。可公務員畢竟不同于一般的崗位,流動越是常態化,越要紮緊制度藩籬,“逢進必考”也該“逢辭必核”,只有進退都做到清清白白,才能真正體現人才流動的價值,公務員離職帶給社會和市場的,也才是正向的影響。

編輯:新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