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特輯」如何擁有安寧的“詩與遠方”之旅?檢察官來告訴你
“十一黃金周”期間,小夥伴們紛紛奔向詩與遠方~面對旅遊高峰,
如果您旅行時遇到盜竊
遊客
檢察官姐姐,國慶期間我擔心在外面遊玩時錢包被盜,
檢察官
出門在外,要時刻保持警惕。注意留心身邊“異常人”,看到旁邊有四處張望或者故意貼近身邊的人,就要多加小心了。特別要注意的是偷盜的“黃金時段”是上下車時,故意往你身上擠、撞、貼的人。男性褲袋中的錢包和女性的挎包、雙肩包是主要目標,應格外提防。一旦發現被偷,要及時報警。記住所乘車次、車牌號,留好車票,
參考法條——《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您帶孩子一起出遊
遊客
十一長假帶放假的孩子出去長長見識時,有什麼問題需要注意的嘛?
檢察官
如果您帶孩子出去遊玩,不要讓孩子離開家長視線範圍;不要把孩子交給陌生人看管或帶走,無暇照顧孩子時,把孩子交給可信賴的親朋好友;不要讓孩子獨自在外玩耍;不要讓孩子在沒有大人看護的情況下跟隨其他孩子在外玩耍;教會孩子遇事打110電話求助,
參考法條——《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禁☆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如果您遇到“霸王條款”
遊客
檢察官姐姐,十一期間,我選擇了一家旅行社出遊,但他們讓我簽訂這樣的合同:客人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此線路如因人數不夠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這樣的條款我應該接受麼?
檢察官
旅行社的一些“霸王條款”,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當然有權利說不。
參考法條——《旅遊法》
➤《旅遊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遊者。”此條款中旅行社僅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都會不同程度地損害旅遊者的權益。此外,由於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的團隊計畫,屬於旅行社違約,因此除非旅遊者同意改期、改線,否則,旅行社除全額退回團款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旅遊法》第65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本條款未考慮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後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旅遊者的責任,排除了旅遊者的權利。
➤《旅遊法》第70條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國外旅遊,相關注意事項
➤1、在旅遊參觀過程中提高警惕,切忌麻痹大意。
➤2、避免隨身攜帶大量現金、穿戴名牌服裝、背名牌包、佩戴金、銀首飾、名牌手錶,儘量刷卡消費,使用有密碼的銀行卡,錢財或貴重物品勿外露。
➤3、在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公共場所、名勝古跡等旅遊景點、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內,請加倍提高警惕,做好防範措施,不同陌生人搭話,時刻留意隨身物品。
➤4、妥善保管好護照等重要證件並備好影本。
➤5、避免夜間獨自外出,儘量在人多的街道上行走,不去存在安全隱患的酒吧或俱樂部等娛樂場所。
➤6、如遇盜搶,請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向就近的警察局報案,並向當地使領館求助。
最後祝大家都能擁有一個安全快樂的十一黃金周~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如果您遇到“霸王條款”
遊客
檢察官姐姐,十一期間,我選擇了一家旅行社出遊,但他們讓我簽訂這樣的合同:客人中途臨時性退團團費一律不退;此線路如因人數不夠不成團,旅行社將提前兩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不作任何賠償;請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財物,如有財物丟失,旅行社不承擔責任……這樣的條款我應該接受麼?
檢察官
旅行社的一些“霸王條款”,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當然有權利說不。
參考法條——《旅遊法》
➤《旅遊法》第63條規定:“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遊者。”此條款中旅行社僅提前兩天(含出發當天)通知改期、改線或全額退回團款,都會不同程度地損害旅遊者的權益。此外,由於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的原因而取消的團隊計畫,屬於旅行社違約,因此除非旅遊者同意改期、改線,否則,旅行社除全額退回團款外,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旅遊法》第65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本條款未考慮旅遊者單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後雙方的責任,既違背了公平原則,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加重了旅遊者的責任,排除了旅遊者的權利。
➤《旅遊法》第70條規定:“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國外旅遊,相關注意事項
➤1、在旅遊參觀過程中提高警惕,切忌麻痹大意。
➤2、避免隨身攜帶大量現金、穿戴名牌服裝、背名牌包、佩戴金、銀首飾、名牌手錶,儘量刷卡消費,使用有密碼的銀行卡,錢財或貴重物品勿外露。
➤3、在機場、火車站、地鐵站等公共場所、名勝古跡等旅遊景點、大型商場、購物中心內,請加倍提高警惕,做好防範措施,不同陌生人搭話,時刻留意隨身物品。
➤4、妥善保管好護照等重要證件並備好影本。
➤5、避免夜間獨自外出,儘量在人多的街道上行走,不去存在安全隱患的酒吧或俱樂部等娛樂場所。
➤6、如遇盜搶,請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向就近的警察局報案,並向當地使領館求助。
最後祝大家都能擁有一個安全快樂的十一黃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