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古代“休妻”“休夫” 唐朝人的離婚程式

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有些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今日頭條南方鵬首發)

敦煌出土的唐朝“離婚協定”的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以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峨眉,巧逞窈宨之姿,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南方鵬注),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脫,希望你舊貌換新顏,再攀高枝,這樣總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離婚之後,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可以看出,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於是請來雙親和親戚朋友作見證,好聚好散,最後還送上美好的祝願。(今日頭條南方鵬首發)

據《唐律·戶婚》載,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2.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3.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大,必須強制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的也有。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

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只能忍受。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歷朝歷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麼低下的。

唐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

事實上古代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的感覺更自由一些。

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雖然家中掌事的人仍然是男性,但婦女地位也沒有想像中那樣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