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休妻”“休夫” 唐朝人的離婚程式
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有些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今日頭條南方鵬首發)
從這份協議書中可以看出,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於是請來雙親和親戚朋友作見證,好聚好散,最後還送上美好的祝願。(今日頭條南方鵬首發)
據《唐律·戶婚》載,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2.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即所謂“出妻”。
3.強制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大,必須強制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離的也有。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
唐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
事實上古代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的感覺更自由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