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 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 有些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 實際上, 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 (今日頭條南方鵬首發)
從這份協議書中可以看出, 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 於是請來雙親和親戚朋友作見證,
據《唐律·戶婚》載, 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 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 “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 不坐”。
2.仲裁離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 即所謂“出妻”。
3.強制離婚。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大, 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 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 妻方提出離的也有。 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 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 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 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 女子卻只能忍受。 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歷朝歷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麼低下的。
唐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 鬧到官堂要求離婚,
事實上古代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 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的感覺更自由一些。 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 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 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 雖然家中掌事的人仍然是男性, 但婦女地位也沒有想像中那樣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