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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休妻”“休夫” 唐朝人的離婚程式

隨著法律制度的健全, 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 有些人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事物。 實際上, 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 (今日頭條南方鵬首發)

敦煌出土的唐朝“離婚協定”的內容是“凡為夫婦之因, 前世三生結緣, 始配今生之夫婦。 若結緣不合, 比是冤家, 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 難歸一意, 快會及諸親, 各還本道。 願以妻娘子相離之後, 重梳嬋鬢, 美婦峨眉, 巧逞窈宨之姿, 選聘高官之主。 解怨釋結, 更莫相憎。 一別兩寬, 各生歡喜”(南方鵬注), 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 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脫, 希望你舊貌換新顏, 再攀高枝, 這樣總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 離婚之後, 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 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可以看出, 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 於是請來雙親和親戚朋友作見證,

好聚好散, 最後還送上美好的祝願。 (今日頭條南方鵬首發)

據《唐律·戶婚》載, 離婚有三條規定:

1.協議離婚。 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 “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 不坐”。

2.仲裁離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強制離婚, 即所謂“出妻”。

3.強制離婚。 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大, 必須強制離婚。 從史實來看, 提出離婚者也不只是夫方, 妻方提出離的也有。 雖然在中國歷史的多數時期, 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 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 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 女子卻只能忍受。 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歷朝歷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麼低下的。

唐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 鬧到官堂要求離婚,

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 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 最後當官者只得判離, 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像中困難。

事實上古代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 只不過唐朝的婚姻制度給人的感覺更自由一些。 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 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 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 雖然家中掌事的人仍然是男性, 但婦女地位也沒有想像中那樣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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