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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男子不文明行為並將爭吵視頻發至網上 公園管理人員被指侵權賠3萬元

協定內容。圖片來源網路

新京報快訊(記者趙凱迪)9月12日,

在浙江省樂清市東塔公園內,管理人員發現男子董某不文明行為上前制止,倆人發生爭吵,管理人員拍下董某爭吵的視頻發到網上。董某認為其侵權,要求賠償。經村委會調解,管理人員同意向董某支付3萬元的經濟補償。今日(10月12日),這份調解協議書截圖在網上引發關注。

這份落款為“黃村村委會”的調解協議書截圖顯示,9月12日,甲方在東塔公園巡查過程中,發現乙方在園內騎車及便溺的行為,

便上前制止並拍攝視頻,乙方認為甲方拍攝視頻是一種侵權行為。

經村委會調解,甲、乙雙方達成一致協定:1、甲方同意對乙方進行3萬元經濟補償;2、本次調解為一次性調解,雙方不得以任何藉口挑起糾紛;3、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村委會各執一份。

今日,新京報從浙江省樂清市黃村村委會獲悉,此調解協議書為真。該村駐村幹部告訴新京報記者,協定中甲方為視頻拍攝者,

也是公園的管理人員,乙方是一名董姓男子。董某因不文明行為,被管理人員制止後,倆人發生爭吵,管理人員便拍下董某爭吵的視頻,發到網上。董某認為此舉侵犯了他的肖像權,要求賠償。後經黃村村委會一名委員調解,管理人員同意賠償董某3萬元。

新京報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他表示,賠償不存在合法依據。首先,從法律角度而言,

管理員制止並拍攝視頻並不構成肖像權的侵犯,因為管理員並沒有損害、玷污男子的肖像也沒有用男子肖像營利,因此,此事件中侵犯肖像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該賠償也就不存在合法依據;

其次,即使應當賠償,賠償主體也不應當是管理員個人,而是公園。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管理員制止行為是在工作時間因工作職務而作出的,公園應當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可從《協議調解書》上看,調解的雙方是管理員與該男子,賠償主體也是管理員,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