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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雀花番外篇/閒話東印度公司1:英蘭商人為刀俎,東西印度成魚肉

提到東印度公司,大家會想到什麼?仇恨,侵略,貪婪?歷史上的東印度公司,其實不只英國一家,其他還有荷蘭、丹麥、葡萄牙、法國、瑞典、奧地利,加起來是歐洲七強全都開過東印度公司,

當然,最有名的,是英國東印度公司。

這裡我們要厘清“東印度”這個概念,“東印度”英文叫East India,狹義就是指印度,廣義上還包括東南亞的"東印度群島"諸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等。

與之相對的又有“西印度”,“西印度”就是指美洲,這是因為哥倫布在1492年(明朝弘治五年)發現美洲之後,他到死都相信這是印度而不是什麼新大陸,而美洲上的原住民則被他稱為indios(西班牙文),對應的英文就是indians,

而中文則是“印第安人”,而indios、indians的本義就是“印度人”。

所以這個世界上有東西兩個印度,東印度是正牌的印度,而西印度則是指美洲。另外東印度附屬有“東印度群島”(East Indies),而西印度也附屬有“西印度群島”(West Indies)-也就是中美洲的加勒比海沿岸群島,古巴、牙買加、海地、多明尼加等國家就在這裡。

~這些個“印度”在地理上很對稱吧。

其實不光地理上對稱,在商業上也很對稱。大航海時代、歐洲崛起的時候,歐洲人向東經營、劫掠東印度,同時也向西經營、劫掠西印度,當然他們也向南經營劫掠非洲、販賣黑奴。

前面講過,歐洲人在東印度地區開了七家“東印度公司”,其實,他們也在西印度地區開了四家“西印度公司”,這四家分屬荷蘭、丹麥、法國、瑞典。比起威名赫赫的“東印度公司”來說,

這些個“西印度公司”比較沒有存在感,但是“荷蘭西印度公司”還是蠻重要的,在它接近兩百年(1621~1792)的運營時間裡,對整個西半球的貿易、殖民、海盜等活動影響巨大,而它留下的最有名的遺產當數今天的世界之都~“紐約”(New York),紐約便是由“荷蘭西印度公司”所初建。紐約起初不叫紐約,它叫“新阿姆斯特丹”(New Amsterdam),後來荷蘭人在北美爭霸中敗給了英國,“新阿姆斯特丹”也被英國人收入囊中,
英國人將它改名為紐約。(阿姆斯特丹是荷蘭首都,而約克是英國的一個郡)

1664年的“新阿姆斯特丹”

下面談回到東印度公司。

東印度公司雖然有七家之多,但是成績亮眼的只有英國與荷蘭兩家,這是兩條貪婪吞食於東印度地區的巨型鯊王,

其它公司都是不起眼的雜魚。

英國東印度公司,也是最先成立的東印度公司,成立於1600年。兩年之後,後起之秀-荷蘭東印度公司也成立了。

1588年(明朝萬曆十六年),英國擊敗西班牙無敵艦隊,英國商人開始蠢蠢欲動,開始嘗試直接與亞洲做生意。

1600年(明朝萬曆二十八年),英國東印度公司成立,英王伊莉莎白一世授予他一份15年有效期的皇家特許狀(Royal Charter),允許他壟斷英國和東印度地區之間的貿易。此後,這份特許狀的有效期被一續再續,直到1833年,公司被英國政府剝奪掉商業職能,而徹底轉變為統治印度的行政力量。

EIC盾徽

英國東印度公司,英文是East India Company,簡稱EIC。而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文是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

VOC商標

VOC旗幟

這兩個東印度公司,英國的稱霸于印度,荷蘭的縱橫于印尼,所以基本上,EIC和VOC這兩條巨鯊王實現了和諧共存。

此後,這份特許狀的有效期被一續再續,直到1833年,公司被英國政府剝奪掉商業職能,而徹底轉變為統治印度的行政力量。

EIC盾徽

英國東印度公司,英文是East India Company,簡稱EIC。而荷蘭東印度公司,荷蘭文是 Ver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簡稱VOC。

VOC商標

VOC旗幟

這兩個東印度公司,英國的稱霸于印度,荷蘭的縱橫于印尼,所以基本上,EIC和VOC這兩條巨鯊王實現了和諧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