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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幫工意外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早上,錢老太在自家門口洗花生時,

無意中抬頭看到鄰居施大媽在她宅前的一條小路上推著小車。看到她滿頭大汗,十分吃力的樣子,錢老太趕緊放下手中的活兒,走到車前想給她搭把手。沒料剛下過雨,地上很滑,車子剛剛拉動,錢老太就摔了一跤,坐在地上不能動彈。不久,錢老太的膝關節內側疼痛,到後來發展到下不了床。

因傷情嚴重,不久錢老太就轉至啟東人民醫院治療,後又轉至上海一家醫院治療,

共花去醫療費2.8萬餘元。

錢老太的女兒找施大媽論理並要求她承擔醫療費。施大媽卻稱,錢老太的摔倒與她的推車行為之間沒有任何關聯。為此,錢老太的女兒又多次找施大媽商討賠償事宜,但一直未果,無奈之下錢老太的女兒只得以錢老太的名義,將施大媽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先行賠償原告醫療費用2.8萬余元,其餘費用待傷殘確定後另行主張。

【律師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

被幫工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錢大媽系在幫忙的過程中倒地受傷的這一事實可以確定,應酌情確定適用公平原則,由施大媽給予適當補償。

義務幫工人的幫工活動是無償的,

但作為受益人的被幫工人在幫工過程中,有義務對幫工活動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如覺得義務幫工人不適合從事幫工活動,則要明確加以拒絕,否則一旦發生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事故,被幫工人將會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