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吳亦凡鹿晗誓死要解約回國,看一下韓國藝人收入就明白了
很早以前,有不少朋友就問過我這麼一個問題:“吳亦凡、鹿晗和黃子韜為什麼要回國發展,難道在韓國發展不行嗎?”
至於這個問題的答案,說心裡話還真不太好回答。站在主觀的角度去看待此事,
所以說,他們仨究竟是因為何種原因回國,
當然,他們三個人的解約合同一直是存在病垢的,也就是簽約公司SM公司不認,導致的結果就是強行解約不成,不顧法網而自立門戶。
那麼我還是希望各位站在比較客觀的角度上去看待他們的解約,請注意解約過程中所共同具有的細節,
2014年5月15日,EXO成員吳亦凡正式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請求判決與SM公司《專屬合同》無效。吳亦凡和SM公司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個人發展,收入分配,健康問題。
吳亦凡的法務法人回應:吳亦凡提出解約前,曾多次與公司溝通,希望其考慮自己的個人理想,接受些影視方面邀約,但遭拒。公司屢次阻止藝人看病請求。藝人收入非常有限,生活費和置裝費仍需家裡支持。
2014年10月10日,EXO成員鹿晗正式由代理律師向韓國首爾地方法院遞交起訴書,申請與SM公司合同無效。導致其解約的主要原因可總結為以下幾點:一、公司無法提供未來發展計畫;二、對中韓成員差別對待;三、資源配置不合理;四、身體在高強度工作和壓力下出現病症。
從我所標注出來的字句中,我們不難發現,他們仨解約能夠交集到一塊的原因,那就只是收入不均,甚至可以說是收入綿薄。
無獨有偶,今天我還看到韓媒發佈的一組韓國藝人收入資料表,資料顯示:韓國藝人上游1%的年均收入為20.08億韓元(約1000萬元),其總收入占全部演員收入的47.3%。上游10%的年均收入為3.67億韓元(約175萬元),其總收入占全部演員收入的86.8%。相反,剩餘90%的年均收入為620萬韓元(約合3萬6千元),月均52萬(約合3000元)。上游1%和下游90%的年均收入相差324倍。
看到這兒,我們不難想像,韓國藝人收入都有如此大的差異性,更何況在韓夾縫求生的中國藝人,這也足以說明他們仨解約回國的確是明智之舉,哪怕合同不到期,那也是有悖人道的“霸王條約”。
看到這兒,我們不難想像,韓國藝人收入都有如此大的差異性,更何況在韓夾縫求生的中國藝人,這也足以說明他們仨解約回國的確是明智之舉,哪怕合同不到期,那也是有悖人道的“霸王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