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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合同法:借條的借貸關係是否成立,關鍵在這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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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在我們生活中可是個屢見不鮮的現象,從小到大誰沒有借過錢,誰又沒有借錢給別人過?一般來說,金額很少的時候我們就是口頭承諾,

全憑自覺,那麼金額稍大一點的時候,我們通常會選擇寫借條。在真正標準的借款合同關係中,雙方當事人應該要簽訂書面合同,形成借貸關係,但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民間借貸往往只有一張借條,其法律效應能否證明借貸關係成立呢?

事實上,借條的情況很複雜,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時,首先要明確的就是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義務,即簽訂借條後,出借資金是否到賬。這需要由出借人自己來證明,提供轉帳介面、匯款憑證等證明。

另外,借貸關係是否成立,還要參照以下3點情況說明:

1、在借條沒有瑕疵且出借金額較小的情況下,若借款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借條不真實,那麼即認定借貸關係成立。

也就是說小額借款的要求沒有那麼高,若沒有可疑點,就可以說借貸關係成立,借條有效。

2、若是借條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的情況,則該借條不能單一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比如說,借條上有塗改或者字裡行間有補充的內容、借條上的內容存在墨蹟不大一致或字跡不同的情況。

這時,要證明借條有效,需要由出借人對其是否交付款項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即:出借人應當交出除了借條以外的其他支付憑證,並有證據明確借款物件,只有其所舉的證據能夠形成一個有效的證據鏈,才能認定借款關係成立。

3、當遇到借條沒有明顯瑕疵,而借款金額較大的情況,也不能單憑藉條明確借貸關係,應當提交借款支付憑證、當事人支付能力、交易習慣、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以及其他相關交付細節來綜合判定借貸關係是否成立。

細緻考察借貸關係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合法法權利,有效減少篡改、欺詐等行為。這也提醒了借貸雙方如果要採取寫借條的方式來形成借貸關係,

務必要嚴格規範借條的格式,保存好支付證明等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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