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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結婚為什麼必須要有媒人,結婚有啥不好意思?

宋代劉漢弼行書《曾鞏諡議稿卷》

馬光祖是南宋著名的官員, 也是一位起自基層的官員。 南宋的生存壓力能大, 歷史留給它改革的機會不多, 沒有轟轟烈烈的改革運動, 只有像馬光祖這樣有作為的官員, 在具體施政實踐中才有一些改革措施。

宗譜中的馬光祖像

馬光祖(1200~1273), 字華父, 又字實夫, 號裕齋, 東陽人。 馬光祖寶慶二年(1226)丙戌科王會龍榜進士, 調新喻主簿, 曆官直徽猷閣、江西轉運副使, 知太平州, 寶祐三年(1255)累遷戶部尙書。 曾兼知臨安府、浙西安撫使;繼加寶章閣直學士、沿江制置使、江東安撫使, 知建康府兼行宮留守兼節制和州、無為軍、安慶府三郡屯田使, 加煥章閣學士尋加寶章閣學士。 今天江蘇、安徽兩省的沿江城市, 都能找到馬光祖的蹤跡。

古代雕刻

元代吳萊《三朝野史》中, 記載了一則馬光祖判案的傳奇故事:一個書生偷偷翻牆, 跑進了他喜歡的姑娘閨房。 這不是一個戀愛問題, 也不是簡單的禮教問題, 而是涉及奸盜的違法問題, 所以被官府緝捕了書生。

古代婚俗

馬光祖審問了這個案子, 覺得這小夥子如果治罪, 實在有點冤。 於是, 出題《逾牆摟處子詩》, 讓書生作答。 書生接過題目, 奮筆疾書:“花抑平生債, 風流一段愁。 逾牆乘興下, 處子有心摟。 謝砌應潛越, 韓香許暗偷。 有情還愛欲, 無語強嬌羞, 不負秦樓約, 安知漳獄囚。 玉顏麗如此, 何用讀書求。 ”

西廂記 牡丹亭 人物

書生寫得文從字順, 事情講得很清楚, 也很合乎情理, 馬光祖見後大加讚賞, 填一首《減字木蘭花》:“多情多愛, 還了平生花柳債。 好個檀郎, 室女為妻也合當。 雄才高作, 聊贈青蚨(錢財)三百索。 燭影搖紅, 記取冰人是馬公。 ”

清朝咸豐四年(1856年)大婚合巹父母、吉日婚書

馬光祖這是當場作主, 讓女方嫁給男方, 連彩禮、嫁妝的事都給定下來了。 這事一時被傳為京城佳話, 《情史》記為《詞判風流案成就美姻緣》, 元雜劇《馬光祖勘風塵》說的就是這個事。

古代婚俗

這則傳奇應該是真的,馬光祖的那首《減字木蘭花》在《全宋詞》中可以找到,並非杜撰。但故事又成了戲劇題材,又說明馬光祖這麼判案是非常不正常的,太正常的事作為故事素材那就沒有什麼可讀性了。

偽滿洲國婚書

馬光祖如此判案,明顯違反了宋代婚姻法方面的規定,或者說這是他在司法實踐中的一種改革,或靈活處置。古代的法律都不太嚴謹,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宋代婚姻方面的律法,主要為《戶婚律》。《戶婚律》的相關規定,是以《宋刑統》為根據制定。《宋刑統》載: “男女雙方欲結為夫婦,必須具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古代婚俗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種傳統禮的要求,在宋代成了法律規定。宋代的“媒妁”,並不能簡單地理解成“媒婆”。宋代婚姻關係的成立,《戶婚律·婚嫁妄冒》將之下一步解釋為“聘則為妻”,即男方向女方下過聘財,且為女方接受,這樁婚姻在法律上就成立了,如果出現一方悔婚,同樣存在“依法”解除,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解放區婚書

對應于男方的“聘財”,女方需要出“嫁資”,就是民間所稱的“嫁妝”。“聘財”與“嫁資”,都是經濟問題,財物的多少需要有協力廠商仲介組織來協調。“媒妁”就是這種協力廠商仲介機構,相當於現在的“律師”,並不是婚姻“介紹人”這麼簡單。

古代迎親

宋代婚姻,尚有一系列的具體規定,都是以“媒妁”為仲介進行的,最後一步才是婚禮。所謂“新人進了房,媒人甩過牆”,結婚儀式結束了,“媒妁”的使命也就完成了。婚姻中途有變故,《宋刑統》規定:“諸許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財。”法律上的這些規定,實踐當中會有諸多糾紛,這都需要“媒妁”來協助完成。

結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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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傳奇應該是真的,馬光祖的那首《減字木蘭花》在《全宋詞》中可以找到,並非杜撰。但故事又成了戲劇題材,又說明馬光祖這麼判案是非常不正常的,太正常的事作為故事素材那就沒有什麼可讀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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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光祖如此判案,明顯違反了宋代婚姻法方面的規定,或者說這是他在司法實踐中的一種改革,或靈活處置。古代的法律都不太嚴謹,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很大。宋代婚姻方面的律法,主要為《戶婚律》。《戶婚律》的相關規定,是以《宋刑統》為根據制定。《宋刑統》載: “男女雙方欲結為夫婦,必須具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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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種傳統禮的要求,在宋代成了法律規定。宋代的“媒妁”,並不能簡單地理解成“媒婆”。宋代婚姻關係的成立,《戶婚律·婚嫁妄冒》將之下一步解釋為“聘則為妻”,即男方向女方下過聘財,且為女方接受,這樁婚姻在法律上就成立了,如果出現一方悔婚,同樣存在“依法”解除,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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