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故意傷害案件。
某醫院兩名保安劉某某、郭某某,
在執勤過程中將他人打成重傷,
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
宣告緩刑四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均系西安市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員工, 負責在本市未央區某醫院執行安保任務。 2017年1月20日13時許, 被害人李某在該醫院索要工程款, 與維持秩序的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發生口角, 進而產生衝突。 期間, 二被告人持械對被害人李某進行毆打, 致李受傷。 經鑒定, 李某某傷情為重傷二級。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某某、郭某某執行安保工作過程中, 持械毆打他人, 致人重傷, 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二被告人能自動到案, 並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具有自首情節, 依法可減輕處罰。 鑒於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能積極向被害人進行經濟賠償, 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亦可酌情從輕處罰。 結合案件事實, 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寄語:保安的職責是維護公共秩序、保障他人安全。 該案中, 兩名被告人的行為卻與職責背道而馳, 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又擾亂了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