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新聞網(通訊員王會岸)“我父親都已過世了, 你們怎麼還來執行?”近日, 湖北省英山縣居民鄧甲在面對英山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的到來時, 非常不解地說道。
原來, 2016年, 英山法院受理了饒某申請執行鄧某合同糾紛一案, 被執行人鄧某年逾七十, 沒有能力償還債務, 其兩個兒子有能力幫助償還, 但不願償還, 且鄧某身體狀況不佳、情緒十分激動。 而申請人饒某同樣年紀大、經濟條件差, 其合法權益也不能就此放棄, 因此案件執行難度極大。 後鄧某因病不幸去世, 鄧某的大兒子鄧甲和二兒子鄧乙認為,
鄧某的去世, 看似使本案陷入了僵局, 然而卻另有轉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的公民的死亡, 以其遺產償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鄧某去世後留下一間土磚房,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 鄧甲和鄧乙如果要繼承這套房產, 就必須負擔父親鄧某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如果放棄繼承, 則不負擔清償責任。
為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執行法官迅速對鄧某遺留房產進行查封, 並立即聯繫鄧家兩兄弟, 告知他們如果不願承擔父親鄧某的債務, 法院將對房屋依法進行拍賣。
此起執行難案, 在執行法官依法靈活適用法律的情況下, 予以圓滿執結, 使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力保護, 也使被執行人家屬心服口服, 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