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車輛處理方案比較案例(二)行駛證過期的處理
作者:甬車之主
保險公司作為企業, 以盈利為目的是無可厚非的, 但也需要在合法合理的條件下進行, 面對利益、利用資訊不對稱, 以及自設規定而提高理賠門檻的行為, 需要全社會進行曝光、抵制, 進而維護廣大車主的利益。 正因為這樣那樣的潛規則, 由於當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員)不瞭解保險公司內部的一些處理流程, 以及一些保險公司內部(潛)規則, 導致當事人或多或少會造成一些損失, 但事實上, 如果當事人有業內人士指導, 就可以避免這些損失,
事故情況:車主雷某某, 2017年3月22日, 在行駛中與另一輛三者車相撞, 交警判定雷某某全責, 由於保險現場查勘時雷某某駕駛員車輛的行駛證過期(2013年1月18日上牌, 應該在2017年1月18日前進行年檢, 過期2個月多)。 保險公司以行駛證過期為由, 商業險拒賠處理, 且未給予定損處理, 但保險公司內部核定損失為34155元(內部通過核價核損的金額), 對方車輛核損損失6744元。
處理方案A(車主現在處理的方案):由於車主與保險公司存在資訊不對稱, 雷某某不清楚:其實,
處理方案A處理結果:車主一共損失34155+6744-2000=38899元。 (2000元的交強險部分可以賠付)
處理方案B(甬車之主可以實現):將事故車輛的處理權轉讓給甬車之主或代理商(以下簡稱代理商), 簽署相關協定後, 代理商可以按38899元的一定比例支付給雷某某, 具體比例需要協商, 一般支付給雷某某60%-70%。 代理商會通過一些途徑進行處理, 這樣, 至少可以為雷某某挽回38899*60%=23339.4元的損失。
處理方案B處理結果:這樣, 可以為車主雷某某挽回23339.4元的損失。
通過上述2種處理方案, 對車主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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