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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車輛處理方案比較案例(二)行駛證過期的處理

保險事故車輛處理方案比較案例(二)行駛證過期的處理

作者:甬車之主

保險公司作為企業, 以盈利為目的是無可厚非的, 但也需要在合法合理的條件下進行, 面對利益、利用資訊不對稱, 以及自設規定而提高理賠門檻的行為, 需要全社會進行曝光、抵制, 進而維護廣大車主的利益。 正因為這樣那樣的潛規則, 由於當事人(被保險人或駕駛員)不瞭解保險公司內部的一些處理流程, 以及一些保險公司內部(潛)規則, 導致當事人或多或少會造成一些損失, 但事實上, 如果當事人有業內人士指導, 就可以避免這些損失,

而且, 對於一些事故車輛, 車主不會造成任何損失, 本篇起, 作者就給廣大車主一些實際案例(處於一些原因, 部分敏感資訊不公示), 給各位一些認識, 有必要時可以用到, 減少損失。

事故情況:車主雷某某, 2017年3月22日, 在行駛中與另一輛三者車相撞, 交警判定雷某某全責, 由於保險現場查勘時雷某某駕駛員車輛的行駛證過期(2013年1月18日上牌, 應該在2017年1月18日前進行年檢, 過期2個月多)。 保險公司以行駛證過期為由, 商業險拒賠處理, 且未給予定損處理, 但保險公司內部核定損失為34155元(內部通過核價核損的金額), 對方車輛核損損失6744元。

處理方案A(車主現在處理的方案):由於車主與保險公司存在資訊不對稱, 雷某某不清楚:其實,

在保險公司內部, 行駛證過期商業險是可以理賠的。 而雷某某, 又是一名“老實人”, 也沒有徵求別人的意見, 就默默的接收了保險公司的口頭拒賠(其實口頭拒賠是保險公司是違規的)。

處理方案A處理結果:車主一共損失34155+6744-2000=38899元。 (2000元的交強險部分可以賠付)

處理方案B(甬車之主可以實現):將事故車輛的處理權轉讓給甬車之主或代理商(以下簡稱代理商), 簽署相關協定後, 代理商可以按38899元的一定比例支付給雷某某, 具體比例需要協商, 一般支付給雷某某60%-70%。 代理商會通過一些途徑進行處理, 這樣, 至少可以為雷某某挽回38899*60%=23339.4元的損失。

處理方案B處理結果:這樣, 可以為車主雷某某挽回23339.4元的損失。

通過上述2種處理方案, 對車主而言,

孰優孰劣, 一目了然!!其中的風險車主無需擔心, 整個過程, 全部通過簽署正式協定保證權益, 而且預先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費用。

下期繼續介紹對車主有利的特殊案件的處理方案, 敬請關注!!!

請關注 甬車之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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