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 在“除毒瘤淨土壤”行動中, 溫嶺市一快遞公司因未履行實名登記收發包裹, 最終受到台州市郵政管理局開出的總額1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據悉, 這也是溫嶺市寄遞行業截至目前收到的首張“反恐罰單”。
今年9月, 溫嶺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對申通快遞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 發現快遞員韋某在攬收快件時未對寄件人進行身份查驗並實名登記, 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接到此資訊後, 溫嶺市公安局治安大隊牽頭協調台州市郵政管理局對溫嶺申通快遞有限公司開展調查, 經查明, 該公司業務員韋某在今年9月3日10時18分到10時27分, 9月3日11時7分到11時16分, 9月8日9時37分到9時49分對多個包裹未經實名登記, 實名資訊系統使用不規範問題十分突出, 存在嚴重的管理漏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台州市郵政管理局對溫嶺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作出1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我們一直要求快遞業做到開箱驗視和實名驗證, 目前我市大部分快遞業已經做到這兩點, 但仍有少部分網點沒有實施。
溫嶺市公安局治安大隊中隊長江志海表示, 對於未執行安全制度造成嚴重後果的, 或多次警告屢教不改的企業, 將依照反恐法進行重罰, 從而倒逼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營造良好的快遞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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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 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 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資訊登記制度的。 (陳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