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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二手車買賣,This is 套路……

當前, 隨著國內汽車保有量和換購人群迅速增加, 二手車市場規模不斷擴大。 相應地, 二手車買賣的諸多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 交易法規不完善、資訊不透明、誠信缺失等, 導致二手車經營主體氾濫, 交易行為失範, 市場環境混亂, 買受人極易陷入到二手車消費的陷阱中去。

【案情概況】

禹某於2016年2月23日與姚某簽訂《舊機動車交易協議書》, 約定姚某將一輛寶馬牌白色舊機動車轉讓給禹某, 購車款共計20.3萬元。 同日, 禹某支付了全額購車款, 姚某將車輛交付, 並交付隨車鑰匙一把, 約定過戶時間另行安排。 同日, 該車輛因涉及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糾紛, 由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拖走, 禹某遂訴至本院, 請求解除其與姚某簽訂的《舊機動車交易協議書》, 並退還購車款。 經查明, 涉案車輛原系案外人張某通過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方式從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得,

後張某將車輛售予案外人胡某, 並將車輛過戶至胡某名下, 交付胡某隨車鑰匙一把, 其時張某尚未付清購車款, 未取得車輛所有權。 後胡某將車輛轉讓給本案被告姚某, 再由姚某出售給禹某。 另查明, 該機動車的產權登記證書載明, 登記證因滅失曾於2016年1月25日補領一次。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 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本案中, 原、被告簽訂的舊機動車交易協議書, 不違反法律規定, 雙方應當依約履行, 原告依約支付了購車款, 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 向原告交付符合品質及使用條件的標的物, 且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但被告交付之車輛, 因涉及案外人的買賣糾紛, 由案外人予以取回, 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退還購車款。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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