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及家屬經濟損失。
每項賠償的專案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著明確的規定,
並可以對號入座。
具體數額的規定,
患方可以通過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溝通調解確定,
每項賠償專案在確定之後一次性支付,
賠償結束之後不允許反悔。
2. 行政責任:對於醫療機構, 要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院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況, 給予警告;如果情節嚴重的, 則要求限令整改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對於造成醫療事故的人員, 衛生行政部門可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直接吊銷執業證書。
3. 刑事責任:對有責任的醫療機構人員參照《刑法》第335條關於醫療事故罪的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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